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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对继父母抚养权

发布时间:2021-01-27 00:32:03

① 什么是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抚养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载明的“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内容:(1)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其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再婚时应是未成年人;(2)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的配偶应享有直接的抚养权;(3)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应共同生活,特殊情况除外;(4)抚养事实达到一定年限。

② 继父母离婚后对继子女是否有抚养义务

继子女也相应的对继来父母有源赡养的义务。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未成年的继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也就具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

③ 对于已成年的继子女,继父母承担抚养义务吗

继子女也相应的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未成年的继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也就具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

④ 离婚时,继父母是否对继子女具有抚养权

抚养权是父母的法定权利,继父母也不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版理离婚案件处理子权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根据对相关法条的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反面解释,继父母在与生父母离婚时也具有对继子女的抚养权。
抚养针对的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尚在校就读的;(2)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等。倘若靳某已满十八岁且在校就读,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请继父母承担必要的抚育费。本案中的靳某在原、被告离婚时已年满18周岁,故不符合抚养的年龄条件,所以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虽然本案中的靳某年满18周岁,但本案中折射出的社会现象有必要加以讨论,即离婚时继父母是否有权利要求抚养继子女。

⑤ 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有没有抚养关系怎么确定

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离婚后与另一方结婚在一同居住,就形成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
我国婚姻法规定: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虽然法律对什么情形下可以认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并无具体规定,理论中亦有争议,对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
第二,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第三,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

⑥ 如何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

根据《来婚姻法》第二十七源条载明的“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内容:(1)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其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再婚时应是未成年人;(2)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的配偶应享有直接的抚养权;(3)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应共同生活,特殊情况除外;(4)抚养事实达到一定年限。

⑦ 我国《婚姻法》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如何认定的

我国《婚姻法》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权利认定是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7)继子女对继父母抚养权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⑧ 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后、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除吗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版收养关系权的成立而消除”,但是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没有这样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的条款,并没有否定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而且第三十六条中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第三十七条中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第三十八条则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因为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抚养关系而消除,相反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仍然受到保护,义务则需要继续履行。而且,司法实践中通常也是这样来做的。

⑨ 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权吗,父母离婚未成年子

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专育的继子女间属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那要看双方的态度,一开始有一方不同意不愿意,任何人不能强迫其接受这种关系。亲生父母能够行使抚养权、义务,轮不到继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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