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有关于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的经典案例吗
在双方离婚后,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依然享有孩子的监护权。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内条规定,父母容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变,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贰』 请专家讲解:子女与生父母和养父母之间的抚养关系
收养需经法定程序。
没有法定义务。
B不成为养父母,未经法定程序。看AB之间有没合同约定。
存在抚养关系。
可以要求补偿。不是赔偿。
『叁』 法律 有关上辈人与下代家庭纠纷案例(老人告子女不养老)
其实有个非常典型来的案例源,实际案例,发生时间大约是十年前
某女星自幼父亲抛弃妻女不辞而别,该女星被母亲辛苦抚养长大,父亲从未承担过任何法律义务
后女星成名后,其父没有生活来源,于是又找到女儿要求赡养,遭到拒绝后起诉
最后该案件是和解解决,女星同意承担父亲的赡养义务。同时,法律界人士指出:在我国,子女赡养老年父母和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均系强制的法律义务,不以任何附加条件为限定。虽然该女星的父亲未承担其法定抚养义务,但由于双方的父与女关系存在,在子女成年后,老父失去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女星还是有法定的抚养、医疗等义务的
注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继承法,收养法等规定:我国承认的父母与子女关系,只有亲生关系和收养关系两种,其中,亲生关系只有在符合法定要求情况下,未成年子女被依法收养后才可以解除,其他情况下均不得解除(公开声明断绝关系是无效的,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不予受理),而收养关系则可以依情况而解除
建立合法收养关系后,原亲生关系被依法解除,被收养的子女不再承担亲生父母的义务,当然也不享有亲生父母的财产等继承权利,但这必须是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情形才可以,而且一旦收养关系解除,亲生关系依然会回复
『肆』 求一篇“如何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论文。两千字左右~还要有案例哦
如何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血缘关系,不能因当事人的意思而予以解除,也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是由父方还是由母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根据继承法第36条、第37条和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应做如下处理:
1.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离婚后的婚生子女、养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继父母子女关系应按以下情形处理:(1)继父母与未成年的继子女的关系可因生母与继父、继母与生父的离婚而消灭;(2)继子女由继父母抚养成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消灭;(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2.离婚后子女抚养的归属。离婚后,哺乳期间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3.抚养关系的变更。父母离婚后原定的抚养方式可能因为父母抚养条件的变化和子女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而进行变更。具体变更方式,可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要求变更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之诉。人民法院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维护子女的和权益的角度出发,根据父母双方的情况作出判决。
4.子女抚养的负担。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负担必要的生活费用的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或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当父母双方就抚养费达成协议时,法院可根据子女的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确定。
5.抚养费给付的期限与方式。抚养费给付的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子女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已满18周岁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仍然须给付抚养费:属于尚在学校接受高中教育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于抚养费给付的周期较长,数额较大,原则上应定期支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给付方从事农业或其他生产活动而没有固定的收入的,可以按季度或年度支付现金或实物;给付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的抚养费。
6.子女抚养费的变更。离婚后,对离婚抚养费的数额,在父母或子女情况发生变化时,男女双方及子女都可以依法要求予以增加、减少或免除。子女或抚养方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要求增加抚养费: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丧失劳动能力的;失去经济来源,无法按原来的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数额给付的;因犯罪正在服刑,无力支付抚养费的。
『伍』 继父母子女间扶养关系如何认定,该抚养关系的认定标准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载明的“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内容内:(1)形成抚养关系的容继子女在其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再婚时应是未成年人;(2)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的配偶应享有直接的抚养权;(3)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应共同生活,特殊情况除外;(4)抚养事实达到一定年限。
『陆』 法律问题,关于抚养关系认定
你好,抚养关系的处理及变更
养关系是指因婚姻家庭关系、非婚姻关系和拟制血亲家庭关系而产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教育义务(含祖父母、外祖父母)。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养父母和继父母对养子女和继子女的抚养义务适用婚姻法有关对父母子女的关系的规定。婚姻法还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一、夫妻双方离婚时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
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子女抚养关系的处理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父母双方达成协议的处理。在离婚案件中,如果父母双方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一般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按其协议处理,但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的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如果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也会尊重双方协议的。 二是父母未达成协议的处理:(1)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处理。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处理。对两周岁以上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的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3)子女在十周岁以上的处理。对未成年子女满十周岁的,父母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执时,一般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对于成年的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4)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处理。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二、抚养关系的变更情形
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方有权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法院处理变更抚养关系案件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依法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据此可知,对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法院在判决时,既要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又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时还要照顾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这种情况下,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具体的法定事由: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③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四、处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应注意的事项
1 、抚养关系的变更应由双方协商,如果离婚后夫妻双方无法就变更抚养关系达成协议,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如未达成上述协议,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2、正确把握“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从司法实践及相关案例来看,家长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收入情况发生重大改变、经常变更居住地、长期存在不良嗜好、工作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等等,都可以作为是“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重要证据来考虑。
3、收集变更抚养关系证据途径。民事诉讼一般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诉讼的一方必然要承担起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如果一方认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认可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展开收集证据:(1)、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如对方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一般其工资是可以查询确定的;(2)、与对方的邻居、朋友处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请求其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3)、如经常变更居住地,可向对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4)、如因对方拖欠债权人的债务,可向对方的债权人请求其出具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5)、如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柒』 子女不是亲生抚养案例多吗,不是亲生的可以不抚养吗
不是亲生的,那么是收养的,如果是收养的。如果判给你,你不能比养
『捌』 给点关于亲情,父母子女间的事例,和历史上的经典例子
名人名言
1.慈母的胳膊是慈爱构成的,孩子睡在那里,怎能不甜?(雨果)
2.家庭应该是爱、欢乐和笑的殿堂。(木村久一《早期教育和天才》)
3.温和的语言,是善良人家庭中决不可缺少的。(印度《摩奴法典》)
4.家有万贯,不如出个硬汉。(钱大昕《恒言录》)
5.治家严,家乃和;居乡恕,乡乃睦。(王豫《蕉窗日记》)
6.家庭是一项社会发明,其任务是将生物人转化为社会人。(古德《家庭》)
7.兄爱而友,弟敬而顺。(《左传·昭公二十六年》)
8.家教宽中有严,家人一世安然。(吕得胜《小儿语》)
9.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孟郊)
10.家是世界上唯一隐藏人类缺点与失败的地方,它同时隐藏着甜蜜的爱。(萧伯纳)
名人名言
1.慈母的胳膊是慈爱构成的,孩子睡在那里,怎能不甜?(雨果)
2.家庭应该是爱、欢乐和笑的殿堂。(木村久一《早期教育和天才》)
3.温和的语言,是善良人家庭中决不可缺少的。(印度《摩奴法典》)
4.家有万贯,不如出个硬汉。(钱大昕《恒言录》)
5.治家严,家乃和;居乡恕,乡乃睦。(王豫《蕉窗日记》)
6.家庭是一项社会发明,其任务是将生物人转化为社会人。(古德《家庭》)
7.兄爱而友,弟敬而顺。(《左传·昭公二十六年》)
8.家教宽中有严,家人一世安然。(吕得胜《小儿语》)
9.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孟郊)
10.家是世界上唯一隐藏人类缺点与失败的地方,它同时隐藏着甜蜜的爱。(萧伯纳)
孝顺的故事
★大白香象
在久远的过去,有两个国王,一是迦尸国王,一是比提醯国王。比提醯王因为拥有一只力大无穷的香象,总是轻而易举地就把迦尸王的军队打败,迦尸国王为了一雪前耻,便对全国下达命令:「若有人能为国王抓来强壮的香象,必定重赏。」
当时,在山里住了一只大白香象,被人发现了,国王立刻派军队上山围捕。这只强壮的大象竟然丝毫没有逃跑的意思,温驯的被带回了宫中。国王得到这头珍贵的白香象非常欢喜,为它盖了一个漂亮的屋子,里面铺了非常柔软的毯子,又给它上好的饮食,还请人弹琴给他听,可是香象却始终不愿意进食。
迦尸国王非常著急,亲自来看这头香象,问道:「你为什麼不吃东西呢?」香象回答:「我的父母住在山里,年纪又老,眼睛也瞎了,无法自己去找水草来吃,一定饿坏了,只要想到这里,我就难过的吃不下东西……大王,您能不能放我回去孝养父母,等将来父母老死了,我会主动回来为陛下效命。」
迦尸国王听了深受感动,便放这头香象回到山中,同时颁令,全国皆要孝养、恭敬父母,若不孝者,将处以重罪。
过了几年,老象往生了,大香象依约回到王宫,迦尸王高兴极了,立刻派它进攻比提醯国。但是,香象却反倒劝国王化干戈为玉帛,并愿意前往比提醯国,作和平的使者,果然,香象真的化解了怨结,使两国人民都能安居乐业。
★ 瀑布成美酒
从前在日本美浓国〈现在的日本歧埠县〉有一位非常孝顺的年轻人,他的母亲在他很小的时候便过世了,长久以来与父亲俩人相依为命。他们的生活穷得连买米的钱都没有。
父亲很爱喝酒,可是连买米的钱都没有,哪来的钱买酒喝呢?年轻人知道父亲一直想喝酒,每天出门的时候总会对父亲说:「爸爸,我一定会努力工作,给您买些酒回来,请您多忍耐!」,可是,砍了一整天的木柴所卖的钱也只能买一顿饭菜回来,一想到父亲有酒喝时高兴的样子,年轻人忍不住难过起来,一步一步拖著疲惫的身子回家。
做父亲的实在也不忍心看著儿子每天从早到晚工作却吃不饱一顿饭还要顾虑他有没有酒喝,看儿子满脸忧戚的样子,他赶紧安慰儿子:「别烦恼了,我的好儿子啊,我觉得现在的生活已经很好了,酒不喝没什麼关系的。」,听到父亲反过来安慰他,年轻人更难过,心想:「明天,明天我一定要买酒回来给父亲喝。」
第二天一大早,天还没亮,年轻人便出门往山里头去,从清早到黄昏,年轻人拼命砍柴,得到的数量也比平常多,「这样应该够买一壶酒了。」年轻人很满意地看著今天努力的成绩,然后背起捆好的木柴准备下山去卖,不过,天色已晚,年轻人又太慌忙,一不小心滑了一跤,掉进山谷里去了!
当他朦朦胧胧醒来时,听到附近有流水声,口渴的年轻人撑起摔疼的身体往流水声的方向走去,发现就在附近的悬崖上有一条小瀑布,而且水质非常清澈。他弯下腰来掬起水尝了一口,「哇!真好喝!」......「咦,这水好像有酒味?」年轻人觉得不可思议便再喝一口,「这是真的酒吧?嗯,是酒没错。还是上等美味的酒呢!」,年轻人试了好几次,最后他肯定这条小瀑布的水就是酒,便将系在腰间的空葫芦取下来用来装瀑布的酒水,想要带回家去给父亲喝。
年轻人连跑带跳地回家,向等候已久的父亲致歉:「爸爸对不起我今天回来晚了,因为不小心掉进山谷的缘故,让您担心了,请您原谅!」,父亲看到儿子满身污泥又全身是伤,心疼地抚摸儿子的头发说:「平安回来就好,哪里摔著了?赶紧擦擦药吧!」
「爸爸,我没关系。有件奇怪的事情要告诉您。我在掉进山谷后发现一条小瀑布,瀑布的水简直是世上罕见!那水是上等的酒啊!您一定要喝喝看。这是做儿子的我送给您的礼物」,年轻人急忙拿下葫芦并倒出酒来给父亲享用。「真的吗?我来喝喝看。」父亲惊讶地看著儿子倒出葫芦里的水,半信半疑地试喝了一口,「啊,真的是酒,而且还是上等的好酒。」父亲感动得都掉下泪来。「我的好儿子,这一定是你的孝心感动上天,才会赐给我们这麼宝贵的礼物。」父亲拥抱著儿子泪流满面。父亲不仅有酒可以喝,因为儿子每天都去瀑布取回酒水而天天饮用,长年的驼背竟然变直了!这件事情传开来后,美浓国的君主也知道了年轻人的孝行,他传来年轻人当面奖赏他:「你真是一位孝顺的好孩子,为父亲所做的一切实在令人钦佩,正符合武士精神,特此封你为美浓国的武士,你要努力唷!」从此以后,人们把那条流著酒水的小瀑布称为「养老瀑布」。
孝经故事
★孝感动天
三皇五帝的虞朝(音如,远古部落名,即有虞氏。)帝王舜(音信)本是个普通平民,父亲瞽叟(瞽:音鼓,盲眼。叟:音手,老者。)是个瞎子,且品性固执,不懂礼仪。舜母早逝,瞽叟再娶,后母刁顽,常作恶言,并唆使舜父欲杀舜。后母生子名象,为人傲慢,亦对舜仇视。但是舜仍然对父母很孝顺,对弟弟很友爱,设法避免祸害,但却毫不怨恨,并承担全家的劳动工作,常在历山耕种。因为舜的孝行这麼难得,感动了上天,致使他耕种的时候,有象出来协助,有鸟帮他锄草。
舜二十岁的时候,他的事迹已传播很远,到他三十岁的时候,当时的领袖帝尧为找寻替任的接班人而问计於四岳(四时之官),四岳一齐推荐了舜。於是帝尧决定深入对舜进行考察,便把两个女儿娥皇和女英嫁给舜,又命九个儿子和舜一起工作,观察他对内对外的为人。
舜成亲后,要求妻子孝敬公婆,尽媳妇之道,关照弟弟,尽嫂嫂的本分,不可以因妻子的高贵出身而破坏家庭的规矩。舜对尧的九个儿子要求也很严格,一点也不迁就,使他们为人更敦厚谨慎,事事心存尊敬的态度。
舜在历山耕作,由於和气谦让,同他一起开荒种地的人受到感染,变得能够互让,和洽相处,田界也不计较。舜去雷泽钓鱼,那里的人慢慢都能放下争执,互敬互让。舜在河边造陶器,仔细认真,不合格就重做,那些马虎的人见了,感到惭愧,跟著渐渐也就做得精致了。舜的品德在大家中产生很大感召力,人们都愿意亲近他。他住的地方本来很偏僻,但一年后就变成村落,两年成了邑,三年成了都。
帝尧於是很赏识舜,奖赏给他高级衣料做的衣服,一架名贵的琴,一群牛羊,又为他修建了粮仓。舜的父亲、后母和弟弟象看到,很为妒忌,一心暗害他,占为己有。瞽叟叫舜去清洁粮仓那高高的上盖,然后暗中纵火,要烧死他。幸得娥皇、女英预先给舜准备了竹笠,一手一个张开如鸟的翅膀,乘风飘下而不死。瞽叟又与象设计让舜修井,然后推下沙泥土块活埋他,得手之后三个人瓜分舜的财产,象要琴和舜的两个妻子,而牛羊衣物粮仓归瞽叟及后母。幸舜在两个妻子安排下,预先在井旁凿开一洞,下井后即藏身而得不死。他出来的时候,象正占据舜的房子抚弄那架名贵的琴,见到舜而终於感到惭愧不已。舜心中明知瞽叟、后母和象合计害他,但仍然和过去一样,孝敬父母,友爱弟弟,并没有一丝埋怨。
帝尧对舜经过长时间的考察,又分派工作让舜去做,终於认为舜的品德确实好,而且能干,能凝聚天下有能之士,使更多能人愿意出来辅助政事,治理的地方父有义、母有慈、子女孝顺、兄长爱护弟妹,弟妹恭敬兄长,远近的部族都对舜异常尊敬,便将帝位传给这贤人,这就是历史上的所谓禅让。舜以一介平民,一跃而为虞朝的帝王,纯是孝与忠所致。 吕纯阳师尊在《吕祖全书》中介绍了七十二位忠神、三十六位孝神、另五位忠孝神,合共一百一十三位,虞舜帝排於第一位,为「旋转乾坤,纯忠纯孝,揖让大德神圣,有虞大舜帝,无极至尊」,备极尊崇礼敬,要求我道中人,对各忠孝神之忠孝精神要「坚志奉行,细心体会」,「朝夕拜诵,广布人间」。
三十六孝的故事
★舜的故事
黄帝的后裔舜,父亲又聋又瞎,性情十分暴躁,母亲则十分贤淑,使舜在母亲的照料下,幼年过得相当美满。
但后来他的母亲得了重病,不久离开人世,自母亲去世后,他父亲的性情变得更坏。后来父亲聚了继室,生下了弟弟象。从此父亲对继母更加宠爱,而继母是一心空狭窄的人,常在父亲面前说舜的坏话,使舜常被父亲责打。
但孝顺的舜没有因此而心生埋怨,仍然百般孝顺。但继母还是恐怕他会分去大半家业,因此常想把舜除掉。亦一次又一次设计陷害他。
虽然继母和弟弟的不继怕害,但舜从不介意,当他二十岁那年,他的孝行传遍千里,天子尧亦由地方官吏的推荐而得见舜,他亦非常赞赏他的为人,便把两个女儿嫁给舜,而舜的孝行最终亦感动了继母和弟弟,一家人最终和和乐乐的过日子。而尧亦禅让给舜。在舜的治理下,国家得以兴盛太平。
★中兴报国 (孝是显扬父母的名声,不只荣耀祖先,更便后代景仰)
夏朝王位传到相的时候,寒浞把帝相杀了,谋夺了江山。而皇后这时已怀孕并逃回了娘家。没多久便生了太子少康。皇后一手把少康带大并常常告诉他要光复华夏。
当少康二十岁的时候,少康便遵从母亲的教诲。离开了母后对达虞国。虞王见少康后,觉得他能成大业,因此把女儿嫁给他,还把纶县及一旅的兵力送给他。
只有田一成、兵一旅的少康,励精图治,国富民安。相反,在京都安邑,在寒浞的残暴统治下,民不聊生,怨声载道。少康眼见复国时机已到,就联络父亲之旧臣,一举攻进京都,光复了国土。
「夫孝者,善继人之志,善述人之事者也」--孝顺的人,善於继承祖先的志愿,善於记载祖先的事迹。在这裏,少康做到的,便是继承祖先的志愿。
★纯孝感君 (孝是当自己有福时,要顾及双亲)
周朝颍孝叔,是春秋郑国人,生平事母至孝。家裏有甚麼好吃的东西,都一定让母亲先吃。
当时,郑国君主庄公因为母后和弟弟叔段造反,十分悲痛,在平乱后,把叔段打入天牢,而太后则被放逐到城颍,并立誓「不到地下,不再相见」
一日,庄公请颍孝叔作客,但孝叔竟不吃眼前的一碗美味的肉。庄公感到奇怪并问其原因,孝叔则表示当看著美味的肉时便想起家中的母亲,母亲从未吃过如此美味的肉,因此自己也不敢吃,并希望庄公能把肉赏给母亲吃。
当庄公听到此番话后,突然显得沈默悲痛的模样。孝叔见状便问个究竟,庄公便把母亲和弟弟造反的经过说一遍,并把立誓「不到地下,不再相见」的经过告知孝叔。
孝叔想了一会,便指出只要掘一个地道,在地道中相会不就得了吗?庄公立刻同意并派人处理,结果庄公便在地道中与母后相见,和好如初。孝叔不但自己行孝,还感动国君孝母,后人都称他为「纯孝」。
★立身行直 (我们不但要行孝,还要劝人行孝)
孔子名丘,字仲尼,周朝春秋鲁国人,父亲叔梁纥,是一饱学之士,母亲颜徵,是叔梁纥的继娶夫人。
孔子三岁时,父亲不幸过世了,而由母亲颜氏来抚养。仲尼自幼聪颖过人,而且事母至孝。
颜氏为了仲尼的将来,特地将当时有名的学者请来,教导仲尼。在母、严师的教导下,仲尼把当时所有的书籍册册读通。而且对自身的学术和品德修养,更是不时的注意与求进。所以在年轻时的他,就已略有名望。
后来,孔子在鲁国教学,宣扬仁爱之道,来自各方的学生,多至三千人,有特殊成就的就有七十二人。他教学生是身教重於言教,而且依各人的性向,给予不同的教育方式。并且常常以「不学礼,无以立」来教导学生。另外,孔子还从事著述工作,把为大的仁爱精神传扬开去。
★彩衣娱亲 (孝顺没有老幼之分,也没有终止的时刻。)
老莱子,是周朝春秋时的楚国人,他自幼便十分孝顺,在他七十岁时,两老还健在。但两老看见儿子日渐老去,便有自己已经去日无多的怠慨。老莱子见状,便想了一个办法,老莱子把自己打扮成孩童模样,蹦蹦跳跳的到了父母面前,一边嘻嘻哈哈大笑,一边做出孩童嬉戏的动作。两老看到儿子滑稽的动作,乐得呵呵大笑,把烦恼忧闷都忘了!从此,老莱子在父母前绝不提老字,而且还常常扮成孩童模样,使两老得到快乐的晚年。
★伍太太的故事
伍女士生长在十分穷困的家里,总共有八个兄弟姊妹,而她是年纪最大的孩子。在她读完小学之后,没有钱可上国中,於是开始到工厂中做事。她兴趣广泛,曾在餐厅洗盘子、曾在路边卖花,也曾在饭厅中煮菜。若干年前,他开始替工厂的老板准备餐点,顿顿美味可口,深得老板一家人倾心。
她今年五十出头,膝下有两个孩子,一男一女,都孝顺的不得了。在儿女们的不忍下,她坚持在工作之余读夜校,做一位年纪大的工人、年轻的学生。这跟近几年来很注重的终身学习不谋而合,她确实做到了活到老、学到老。虽然夜间补校中,有的是比她更为年长的老公公、老太太,但要像她这样在忙碌的繁务后,仍能孜孜不倦的学习,恐怕是少之又少了!而最使子女感到窝心的,是这位母亲不论多累,总还会花上一大段时间与他们谈心。对他们来说,这个女人已非单纯的母亲,同时更是难得的良师、益友!
母亲节到了,两个孩子殚心竭虑的考虑著,要送什麼礼物给妈妈呢?几年来,他们都未曾庆祝过父亲节,总要把这份情压在母亲节加倍送出。听了他们的谈话,让人真的觉得,这两个孩子好乖、好孝顺!
「单霓,怎麼办?那些手表都好贵,我们根本负担不起!」
「不过,有一些不是那麼贵呀!」
「可是,那些便宜的都像玩具一样,让人不喜欢!」
「我有个朋友,买了支名牌手表,价钱不可思议的低,我们要不要也买买看?可是,那大概是仿冒品。」
「这个点子不好,妈妈她最讨厌违法的事情,我们不能这样做。」......突然,一辆公车在远方停著,「那是几号啊?我看不清楚......啊!我有个好主意了!」
於是,两个孩子决定送母亲一副眼镜,以解除母亲随著年纪增长而每况愈下的视力所带来的困扰。在孩子如此用心的积极筹画下,伍太太过了一个又一个相当愉快的母亲节。最使人欣慰的,是两个孩子的孝顺,不只在母亲节。
★不肯吃饭的孩子----李家同
这个孩子傻傻的,孤儿院的修女告诉我他有点智能不足,不是很严重,他可以照顾自己。可是不会念书,在学校里念的是启智班。
我每次问他任何问题,他都回答不知道,真把我气得半死。
他腿部受伤了,修女把他送进了医院,他的祖父是他的唯一亲人,赶到医院来陪他,因为修女不能二十四小时陪他。
他忽然不吃东西,因为是外伤,没有什麼理由不吃东西,怎麼样哄他,每次他都只吃一两口青菜,其他什麼都不碰,他的祖父看他不吃,就将他的食物吃得一乾二净,两天下来,他仍只吃些青菜,祖父急了,赶紧打电话将修女找来。
这位对他颇为了解的修女也百思不得其解,她知道这孩子向来胃口奇佳,不吃东西必定有原因。可是究竟是什麼原因呢?
还是这位修女厉害,她猜这位孩子一定是怕他的祖父太穷,买不起东西吃,只好自己不吃,让他的祖父吃个痛快。他祖父果真吃了,这下他更加相信只有自己挨饿才能使祖父有东西吃。
修女去楼下买了两个便当,一个给他的祖父,一个给自己吃。他们一开始吃,这孩子立刻饿虎扑羊地将医院送来的饭菜抢来大吃特吃,不仅吃完了医院的伙食,还要修女去买一盒便当给他吃。
孩子同病房的病友们都松了一口气,医生护士都来看他吃饭,房里几乎要开一个庆祝会。
★只能祈祷的孩子----李家同
第一次在儿童中心看到这个孩子,大概是四年前,孩子只有六岁左右,跳跳蹦蹦地。他自动告诉我,「我妈妈走得太早,爸爸要做工,无法照顾我,只好送我到这里来。」我当时听了很难过,因为这位只有六岁的孩子,居然用「我妈妈走得太早」这种词语。
四年来,孩子越来越高,大约在耶诞节前几天,我走进这所儿童中心的教堂,又看到了这个孩子,当时教堂里空无一人,只有这个孩子跪在圣母像前祈祷。
我问他是怎麼一回事,他说:「我爸爸生病了,我是一个小孩子,没有能力替爸爸请好的医生,只好祈求圣母保佑爸爸。」
在我离开教堂的时候,忍不住再回头看一下,教堂里圣母像前面有一些燃烧的蜡烛,孩子跪在圣母像面前,抬著头,烛光照在他的脸上,远远看去,极像一幅美丽的图画,也极适合用在圣诞卡上。
我当时就替孩子的爸爸高兴,有几个人能有如此孝顺的孩子?
『玖』 关于抚养的案例分析,帮忙
(1)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到子女独立生活为止。子女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阶段,父母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子女在已满18周岁的成年阶段,父母的抚养义务则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就是只有对虽已成年但尚未参加工作,没有经济收入,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2)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要求支付抚养费等涉及身份权的请求权,必须在双方存在的抚养等法律关系的存续期间而行使,只要被抚养人尚处于被抚养期间,即便超过二年诉讼时效期,法律仍应当保护抚养费的请求;
但在双方的抚养关系不再存续的情况下,则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如被抚养人已年满十八周岁,已不具备被抚养条件,要求支付其十八周岁以前的抚养费的,诉讼时效从不具备抚养条件之日起算。
『拾』 对老人不履行抚养权的法律案例
一、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
二、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这里的赡养,是指赡养人为被赡养的老年人在物质和经济上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并在生活上和精神上关心、扶助和照料老年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一)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实践中,以下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关的六个问题需要明确:
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4、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5、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6、儿子(女儿)去世后儿媳(女婿)是否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女儿)去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儿媳(女婿)是否承担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担此项义务。
(二)继子女。
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该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产生以下权利义务关系:
1、继父母有扶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
2、继父母有管教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义务;
3、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
4、继父母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三、实践中,以下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1、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虽然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再存在,但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的事实不能消失,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因此,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成人且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抚助的义务。
2、继子女对未尽抚养义务的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生父或生母再行结婚,子女与继母或继父之间形成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和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是姻亲关系,相互间并无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是,对于继子女主动承担赡养扶助义务的行为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
四、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由此可见,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产生赡养义务应满足两个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须有负担能力。无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就无法承担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责任。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而且本人需要赡养。对有固定收入或其他经济来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孙子女、外孙子女即可以免除赡养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尚在,但已丧失赡养扶助能力的,其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应承担此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