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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

发布时间:2021-01-25 19:05:01

⑴ 父母死了,如果祖父母有能力抚养孙子女却拒绝抚养,抚养权是不是就落在外祖父母和直系兄姐身上了

抚养权优先由经济能力的兄弟姐妹抚养。

外租父母和祖父母在抚养权上是平等的

⑵ 爷爷奶奶有没有赡养孙子女的义务

婚姻法第复二十八条规定:有负制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所以条件有两个,一是爷爷奶奶有负担能力,二是父母无力抚养。如你所述,有抚养义务。

⑶ 简述祖父母抚养孙子女以及孙子女赡养祖父母具备的条件

1、祖父母抚养孙子女的条件:祖父母有负担能力时,孙子女未成年,而且孙子女的内父母已经死亡或容无力抚养。孙子女赡养祖父母的条件:孙子女有负担能力时,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

2、《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⑷ 养孙子女与养祖父母之间能否相互继承遗产

杨萍和罗城于5年前结婚,婚后二人一直没有生育子女,便收养了一个两岁的女孩,取名罗莉。天有不测风云,2003年杨萍和罗城感染传染病双双去世,留下罗莉由杨萍的父母抚养。 2006年,杨萍的母亲去世,罗莉要求分得母亲杨萍应得的财产,遭到姨妈、舅舅的反对,他们认为罗莉是杨萍抱养的,不是自家人,况且杨萍已经死了,丧失了分遗产的资格。作为养外孙女,罗莉是否有权分得养外祖母的遗产?
《收养法》第22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的规定。祖孙之间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因此养孙子女、养外孙子女与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之间的关系就应该适用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的法律规定。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都可以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没有或均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可以与其他第二顺序继承人一道继承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遗产。同样,养祖父母和养外祖父母也可以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养孙子女和养外孙子女的遗产。
继承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作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但《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就是说;在父母早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时,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可以直接进人第一顺序代其父母参加继承,这叫代位继承。同样,养孙子女或养外孙子女也享有同样的代位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明确指出了养孙子女或养外孙子女在养父母死亡时,对养祖父母或养外祖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在我国《收养法》实施以前,有些人收养子女后,由于年龄悬殊太大,彼此之间以祖孙相称,这种表面看似养祖孙关系,实际为养父母子女关系的,在司法实践中以养父母子女关系对待,因此在继承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意见第22条规定: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案中,罗莉和被继承人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是存在法律承认的权利义务关系,拥有代位继承的资格,可以取得母亲杨萍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⑸ 养祖父母对养孙子女是否有抚养义务

是的 有相关条文规定:
《收养法》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回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答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通过这条,可以看到,养孙女与形成收养关系的祖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自然血亲的权利义务一样。

当然有抚养义务

⑹ 离婚后,祖父母在什么情况下对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1、根据婚姻法第28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2、所以祖父母有义务抚养孙子女,以下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否则祖父母也无义务抚养:
1)祖父母有负担能力,即经济能力;
2)父母必须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如精神病、无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收入等等);
3)孙子女必须是未成年人;

⑺ 养孙子女是什么意思

养孙子女意思是:收养的孙子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9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关系的应予承认。

⑻ 祖父母可以收养孙子女吗

可以申请办理收养手续,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四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第七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第八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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