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关父母爱子女的谚语、诗句
爱之深,恨之切
1,父恩比山高,母恩比海深.
2,母亲的心是女儿的天堂.——柯罗里
3,父母的美德是子女最大的财富.
4,岁月给母亲忧愁,但未使她的爱减去 半分.——华兹华斯
5,母亲犹如光辉灿烂的朝阳.
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
母爱胜于万爱------莎士比亚
我们几乎是在不知不觉地爱自己的父母,因为这种爱像人的活着一样自然,只有到了最后分别的时刻才能看到这种感情的根扎得多深。---------莫泊桑儿行千里母担忧
有狠心的儿郎,没有狠心的爷娘
儿行千里母担忧,母行万里儿智慧之子使父亲快乐,愚昧之子使母亲蒙羞.
——所罗门
父子不信,则家道不睦.
——武则天
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
——孟郊
母爱篇:
世界上的一切光荣和骄傲,都来自母亲.(高尔基)
母爱是一种巨大的火焰.(罗曼罗兰)
世界上有一种最美丽的声音,那便是母亲的呼唤(但丁)
妈妈你在哪儿,哪儿就是最快乐的地方(英国)
慈母的胳膊是慈爱构成的,孩子睡在里面怎能不甜 (雨果)
人的嘴唇所能发出的最甜美的字眼,就是母亲,最美好的呼唤,就是"妈妈"(纪伯伦)
母爱是世间最伟大的力量 (米尔)
世界上一切其他都是假的,空的,唯有母亲才是真的,永恒的,不灭的.(印度)
母爱是多么强烈,自私,狂热地占据我们整个心灵的感情.(邓肯)
在孩子的嘴上和心中,母亲就是上帝.(英国)
全世界的母亲多么的相象!他们的心始终一样. 每一个母亲都有一颗极为纯真的赤子之心.(惠特曼)
女人固然是脆弱的,母亲却是坚强的(法国)
没有无私的,自我牺牲的母爱的帮助,孩拥男牧榻
2. 有关子女和父母
在人的一生中
最不可缺少的就是情
父母给了你生命
总是无微不至的照顾你
那是亲情
朋友给了你快乐
总是分享你的喜怒哀乐
那是友情
愿所有人父母健康长寿!
3. 我妈妈跟我是什么关系是子女关系还是父母关系
你和妈妈,看你是男孩女孩,男孩就是母子关系,女孩是母女关系。
4. 法律所调整的父母子女关系一定要有血缘关系,对吗
父母子女关系通常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也可因收养而发生。前者称为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以双方在血缘上的直接联系为根据;后者称为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以收养的法律效力为依据。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只能因死亡而终止。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因收养的撤销和解除而终止。
5. 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怎么开
有出生证可直接证明,遗失或缺失者,要到相应街道办、派出所、村委会开,如果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的,单位人事处可以开证明。
开具亲属关系证明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已注销户口的,提交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户籍记载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地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本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4、关系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通行证及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当然,不同的公证处对材料及证明的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您先向当地的市一级公证处咨询。
每一个县市都有公证处 ,没有明确的地域限制。
(5)子女关父母关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申请条件: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因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
办理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关系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关系人在境外,提供护照复印件。
3、所在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有关单位的人事档案资料(申办与父母关系提供的证明材料与出生公证相同)。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或不予办理公证或终止公证)。
6. 父母欠别人钱,与子女有关吗
如果一定要说的话,从法律上来讲,父母欠钱不关子女的事。不过道德上就很说不过去了。你们家是做生意的,应该懂得做生意需要友待八方,诚信为本的道理。欠钱不还,直接就是砸了自己招牌。你还年轻,以后有很多机会遇到跟你父母的债主有连带关系的人,做好长远打算喔。小钱都不还,大生意别人还敢跟你们合作吖?为小钱失大义,个人觉得傻的可以
7. 子女与父母断绝关系去哪断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相关的法
律、 法规都没有对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专系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
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没有任何法律属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自然血亲的父母
子女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
一方的死亡而终止。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
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而有关脱离自然血亲关系的声明当然也是无的。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
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如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关
系。这种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也可以因
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如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
间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
综上,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依法解除,但是自
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只
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
8. 有关子女对父母的爱的成语
1、寸草春晖:意思是小草微薄的心意报答不了春日阳光的深情,比喻父母的恩情沉重,难以报答。
2、彩衣娱亲:传说春秋时有个老莱子,很孝顺,七十岁了有时还穿着彩色衣服,扮成幼儿,引父母发笑。后作为孝顺父母的典故。
改成与出自刘向《列女传》:“老莱子孝养二亲,行年七十,婴儿自娱,着五色彩衣,尝取浆上堂,跌仆,因卧地为小儿蹄,或美鸟鸟于亲侧。”
3、慈乌反哺:慈乌:乌鸦的一种,相传能反哺其母;返哺:乌雏长大,衔食哺其母。比喻子女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出自无名氏《薛苞认母》第二折:“常言道马有垂缰,犬有那展草,踹踏街心,慈乌反哺。”
4、菽水承欢:即使吃豆子喝清水,也要尽量使父母欢乐,这才是孝道。形容家境虽贫困,却不忘孝敬父母。
5、卧冰求鲤:讲述晋人王祥冬天为继母在冰上捕鱼的事情,被后世奉为孝道经典故事。
9. 请解释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就是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收养登记完成后自然消除。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和其生父母之间只是有血缘上的关系,不再有法律上的关系,也就是说生父母无需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养子女也不需要对生父母尽赡养义务。但养子女需要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间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9)子女关父母关扩展阅读
收养依据
收养的法律依据有很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是规定中国收养制度的最主要法律。
中国于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颁布了建国以来的第一部收养法,该法于1992年4月1日起实施。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正案),修改后的收养法自1999年4月1日起实行。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收养的规定,《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族自治地方对收养法的变通或补充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有关收养内容的司法解释、意见,以及中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收养问题的国际条约等,都完善了中国的收养制度,规范了公民的收养行为,都是收养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