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亲身父亲坐牢,会影响被收养的子女吗
一般来说会有影响的。直系亲属,比如父亲或者母亲,有刑事犯罪记录,如果已经版服刑完毕的,可能不会权对公务员政审有影响,如果是正在服刑的,那就对公务员政审有影响,不得报考公务员,直到服刑完毕后才可以。另外,要看所犯的是什么罪,如果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话,那无论怎么样都会有影响。再一个如果是正在服刑的直系亲属也是对自己的是否录用为公务员有影响的。另外,直系亲属,有没有关系,这个不是自己说了算,而是要根据法律规定的。
② 孩子被人收养后,与亲生父母是什么关系
我国《收养法》第来23条规定:“源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由此可见,收养关系自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③ 被收养的孩子回到亲身父母身边还有法律关系吗
这要具体问题体分来析:自
一、[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二、[收养的效力]:自收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系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近亲属的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三、[[解除的程序]: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四、[解除的法律后果]: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子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详情请见<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
④ 从小被送养 现在长大了有享受亲生爸妈的财产继承权吗
1、从小送给别人抚养的孩子,是否有继承亲生父母遗产的权利,分以下三种情况:(1)单纯送给他人抚养,孩子在户口登记上的父母仍是亲生父母的,则该孩子有权继承亲生父亲的遗产。(2)孩子被合法送养的,养父母是合同收养的,则孩子无权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3)孩子被送养的,但是养父母的收养不合法,经法院确认收养行为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无效,此种情况下,该孩子有继承亲生父亲遗产的权利。
2、《收养法》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⑤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如何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不再存在法定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收养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可以看出,收养的法律效力有两个方面:一是成立新的法律关系,二是解除旧的法律关系。
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自然血亲关系,这种自然的血缘关系是无法割断的。但从法律关系上来讲,一个人只能有一个父母,不可能有两个父母或者多个父母,否则社会关系将会变得十分混乱,而且缺乏应有的稳定性,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全面保护。当一个人被他人合法收养时,以他为中心便产生了两种血亲关系,一种关系是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另一种关系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面临这两种血亲关系,法律必须做出选择,只能确认其中一种关系具有法律意义,受法律保护。从收养关系的本质来看,相关当事人之所以要拟制出一种父母子女间的血亲关系,目的就在于否认或者说是“回避”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法律承认并保护基于收养关系而成立的拟制血亲关系,并赋予相关当事人之间相应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否认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在内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法律上“割断”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等近亲属之间的关系。至于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等近亲属之间的经济上或精神上的相互帮助、照顾等,法律则不予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