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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独生子女父母补贴最新政策

发布时间:2021-01-23 22:37:25

⑴ 请问大家,四川省有关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金补助的具体政策是什么样的如果独生子女父母中,母亲离家出走...

详情可以咨询当地民政局

⑵ 四川省独生子女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国家优惠政策:农村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和双女绝育户家庭,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月享受政府奖励扶助养老金50元。 二、省优惠政策:1、农村、城镇居民、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免费享受查孕、查环、查病的“三查”服务;免费享受在规定标准之内的上取环、结扎、人流、引产、皮埋、等避孕节育技术服务。2、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生子女,自领证之日起至孩子14周岁止,凭证领取不低于5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3、农村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可一次性奖励2000元。4、在发展地方经济的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享有优先获得政府资助、扶持和优惠的权利,在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招工和组织劳务输出方面,享有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的权利;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等方面,有优先获得照顾的权利;在由村民出钱出工的乡村公益事业中,免去一个人十年的负担;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分配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分配份额。5、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接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在参加集资建房和分配住房时,与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市优惠政策:1、农村独男户的保健费每月不低于10元;农村独女户的保健费每月提高到20元,自领证之日起至孩子14周岁止。2、农村双女绝育户由原来每户投保600元改为一次性奖励1000元。农村独女户主动放弃二胎生育指标的,一次性奖励不低于2000元。3、在市、县区所属的各类学校招生中,农村独女户、双女绝育户的女孩下延20分录取;城镇独女户的女孩下延10分录取。4、在全市各类就业招聘考试录用中,城乡独女户、双女绝育户的女孩,在同等条件下下延10分录用。5、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中,独生子女、双女绝育户个人筹资部分县区要给予适当补助。6、农村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女户和双女绝育户5岁以下女孩在全市各级医院免收门诊挂号费,减免20%的检查费和手术费

⑶ 关于四川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的奖励政策

计生部门的处理是不合法的,错误的。认定两个人的夫妻关系不是以双发有没有恋爱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的形式要件是婚姻登记,也就是说其他的实质要件即使符合,如果没有进行登记的话,我国法律也是不承认其婚姻关系的。同时我国早已取消了事实婚姻关系,所以即使二人同居,以夫妻关系相处,外界也认为二者是夫妻,但是在法律上这仍然不是婚姻关系。只能算非法同居关系。所以,只要你父亲没有和女方登记结婚,那他们之间不就存在婚姻关系。
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
(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
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未生育子女一方可享受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奖励。
综上所述,你父亲不存在再婚情况,你们是可以享受的独生子女优惠政策的;即使你父亲再婚只要满足“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同样可以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相关法条见《婚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四十四条。

⑷ 问一个四川省关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退休后的补助问题。

我成都市私企员工,工龄31年,退休时独生子女费只计发了0.1%,同事姐姐是事业单内位,退休时发的是容5%,差别何其大!!现在才真正体会了什么叫不公平!你说的企业增加的3%,不知道是不是国企?总之退休前我的养老金交的还是比较高的,一起一个事业单位的朋友退休前交的养老金比我少两百元,她早我一个月退休,拿到手的养老金是我的两倍,不知道是四川省这样,还是其他省份都这样?据我所知,党的政策是只明确保障公务员跟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的权益,没有规定企业跟私企也必须执行这项规定,所以,地方政府如何做,就只能看地方政府官员是否有良善、爱民之心了!底层的老百姓是什么?不让生,你就扎住,现在鼓励生,你赶快生,哈哈!很可笑不是?

⑸ 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可以享受的补贴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符合以下五种条件的对象,可以确认为独生子女父母:只生育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或配偶死亡后,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一方;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死亡,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依法收养一名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
符合条件的对象,如果要求享受补贴,必须在当年4月30日前提出申请,填写《杭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申请(确认) 表》,并向户口所辖的村(社区)委员会出具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的独生子女父母身份证明。

⑹ 四川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是那些

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户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和优待。其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下列途径发放: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 (二)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 (三)夫妻双方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无用工单位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 (四)以上三种情形以外的夫妻,其独生子女父母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由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社会捐助等组成。 第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建立财政专帐进行管理,由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全额进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条 按照上年度父母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人数,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年按人均不低于5元、市(州)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年按人均10元至15元的标准,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不足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补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不得冲抵国家和省规定应落实的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实际情况编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册,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应奖励对象和金额,应在第二季度内将奖励专项经费拨付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收到拨款后应于30日内以现金形式发给应奖励对象,不得作任何抵扣或强制购买保险等。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发放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由独生子女父母或其委托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签字领取。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每年发放专项奖励金时,应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总额、应奖励对象名单、实际发放奖励金人员名单和金额等情况在村(居)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符合条件享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有权举报。有关部门应认真核查,情况属实的,应责令改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按时足额划拨、发放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克扣、挪用、贪污、私分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监察、审计、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一)不按时足额划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不按时足额发放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 (三)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人员徇私舞弊,虚报、冒领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细则。

⑺ 四川省也执行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岁享受奖励扶助金的政策了吗

执行了,按规定四川省执行了独生子女父母60岁享受独生子女奖励的政策了,所以执行了。

⑻ 四川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岁奖励新政策是否受乡限制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规定女方在49周岁以下可以办理,超过了就办不了了。
如果是农村的,父母到60周岁可以享受奖励扶助政策,每人每年发一定数额的奖金,一直到死亡为止。
城市的,下岗职工(退休工资+5%或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
孩子小于14周岁的,可以拿到不低于10元/月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⑼ 四川省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年满60岁后领取补贴需要什么条件

带上独生子女证,由其本人向村申请,经过村、乡、县三级审核确认后,就可以领取奖励金。

以下是广元市市人口计生委给予读者来信的解答:

我只有一个女儿,96出生的,办有独生子女证,现在国家对这种情况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王明:
你好!你在来信中咨询有关“国家对农村独生子女有什么优惠政策”,现结合你的实际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1)根据当地或单位的经济条件,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5元至10元,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2)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可多划一人宅基地。
另外,根据国家、省有关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规定,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存1个子女或两个女孩,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满60周岁、女满58周岁以上的农民,享受每人每年960元的奖励金。
因你夫妇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女儿未满18周岁,符合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条件,故请你夫妇及时与你们户口所在地的村及乡镇人口计生部门联系。对于你夫妇是否符合有关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由于我们对你夫妇的详细情况不清楚,所以不能直接答复你,建议你对照以上条件进行判断,或者咨询你夫妇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口计生部门。

市人口计生委 2012-7-27 11:25:23

⑽ 四川省农村独生子女老年补贴政策

四川复省农村独生子制女老年补贴政策
根据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规定:
一、基本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
(二)本人或者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
(四)女方年满58周岁纳入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
二、关于收养子女的问题:
(一)未曾生育仅有收养子女的夫妻不列入奖励扶助对象。
(二)夫妻依法生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收养子女,其中依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死亡,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凡符合上述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请于每年12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以前,自愿向户籍所在地镇乡计生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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