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给父母养老送终是每位子女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吗
赡养老年人是法定的义务。
B. 如果父母拒绝儿子赡养养老送终,可以不养老吗
都是父母身上的肉 虽然我不懂什么法律术语 但是对于这个问题 我想说回 出于一个子女的义务答 我想老人不需要多少钱 有口饱饭 子女有时间可以去探望 父母就已经很满足了 不是说不要你养老 你就不管啦 也可能是有别人在养把? 简单一句 老人所求的真的不多
C. 为什么父母养我们18年,我们却要养他们一辈子
我觉得你问的抄问题是有袭错误的,一辈子是什么意思呢?你在能养你父母的时候他们的一辈子已经接近尾声了,怎么算是我们养他们一辈子呢?一个人在18岁就能独立并且养活父母的话这样的人世上少见,并且这样的人一定不会有你这样的想法。我尚且假设你18岁能养活父母,并且假设你的父母也同时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作为孩子的我们也应当承担这样的责任。这样的责任是不能用时间去比较的,因为父母在我们成长的这些年牺牲了太多太多,他们牺牲了休息时间、牺牲了两个人独处的时间、牺牲了发展自己爱好的时间、牺牲了享受的时间......这个怎么能用时间来衡量呢?父母养育孩子是用全部的心血,孩子孝敬却是自己多余的能力,我们即使养他们十辈子也还不了父母养育我们18年的代价。“羔羊跪乳,乌鸦反哺”动物尚且都知恩图报,更何况我们称为万物之灵的人不更当尽心赡养父母吗?圣经:以弗所书 6:3 要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长寿。这是第一条带应许的诫命。
D. 没办过收养关系,却和养父母共同生活了几十年,并养老送终,现要确定收养关系,继承关系要怎么办
你这要明确两个问题:
一是你们的收养法颁布前还是颁布后?
二是养父母还有没有其它法定继承人?
收养分为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
以收养是否依法成立为依据,将收养分为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
依照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成立的收养为法律收养。
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当事人以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父母子女关系,但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收养为事实收养。
中国有条件地承认事实收养。
事实收养未经法定程序,当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鉴于我国的具体情况,在有关收养的法规和政策颁行前,成立收养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事实收养并不违法。在收养法规和政策颁行后的事实收养,则是违法的。
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事实收养,应采取不同的态度和对策:
第一,过去已经形成的事实收养,凡不违背收养的基本原则和社会道德的,应予承认。当事人要求补办法定手续的,应予补办。
第二,因不符合收养条件,公证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当事人自行收养的,不予承认。如确实符合收养要件,可在补办公证或登记后承认其效力
E. 父母养子女是十八年,子女赡养父母是多少年
不动用法律就直接说养活老人,没有时间限制。这是家庭生产生活中一项重要的家庭事务,属于事实,法律效力比赡养还高,当然这个词可能是方言,有的地方不这么说
F. 义务抚养18年,子女却要赡养一辈子
哪里赡养一辈子了?
老人前半辈子不都在抚养子女了吗
就算老人得病了 啥病能病个18年要你养了?
不赡养么就不想赡养 瞎比较个啥
G. 父母对子女说:我养你十八年你就要养我十八年对吗
十八年而已,正常的得要照顾一辈子。除非你父母特别不是人,那就赶紧走自己的生活。
H. 养老送终在法律上的解释
养老送终是民间说法,在法律上的称谓是子女的赡养义务。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版第11条规定权:“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虽然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再存在,但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的事实不能消失,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I. 父母有一方没有抚养子女,子女有义务养老送终吗
有赡养能力的子女,是有义务的。
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父专母对子女属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分析这条规定,就是当初父母没抚养子女的时候,子女应该寻求法律保护,而不是不赡养作为报复。所以这叫义务,不是可选择的权利
J. 父母有一方从没抚养过子女,子女有义务养老送终吗
有义务,你们的关系不因他有没有抚养你而发生变化,所以你有义务为他养老送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