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父母不在台湾自由行开放城市,我是北京户口,可以直系亲属的关系给他们办出台湾自由行嘛
你好,我最近也刚好遇到同状况事宜,我姐姐的户口是自由行开放城市,我姐夫回和他们的小孩的户口是非自由答行开放城市,我姐夫和他们的小孩同我姐姐一起带上结婚证、户口簿、小孩的出生证明,省份证等证件到我姐姐的户口所在地区办理自由行通行证签注,最后是成功的办理咯,所以建议你打电话到北京的出入境去问问,直系亲属是可以同时享受这个政策的,应该是可以办理的
❷ 父母是台湾籍我是大陆户籍我父母的政审怎么办
怎么办?按规矩办!
这个所谓的规矩,就是相关政策法规!
台湾籍,也是中国人,有啥不好办的呢……依照相关政策法规去办理政审的问题,就可以顺利办妥啦!
❸ 父亲是台湾人母亲大陆人我户口是台湾的要改大陆户口如何辨理还有其它注意事项吗
你自己是台湾户口要改大陆户口 很简易
首先要有大陆接受户口
同意后
到台湾户籍地申请放弃再回大陆办理
❹ 女儿户口在南京,父母能台湾自由行吗
去台湾自由行需要旅游者本人的户籍所在地为台湾自由行开放城市。目前台湾自由行开版放城市有权:
第一批(2011年06月28日)
北京、上海、厦门
第二批(2012年04月28日)
天津、重庆、南京、杭州、广州、成都、济南、西安、福州、深圳
第三批(2013年06月28日)
沈阳、郑州、武汉、苏州、宁波、青岛、石家庄、长春、合肥、长沙、南宁、昆明、泉州
第四批(2014年08月18日)
南昌、太原、哈尔滨、温州、无锡、漳州、大连、烟台、贵阳、中山
第五批(2015年03月18日)
常州、徐州、海口、呼和浩特、兰州、银川、舟山、惠州、威海、龙岩、桂林
第六批(2016年)
绍兴、扬州、洛阳、威海、西宁、盐城、乌鲁木齐、海拉尔、珠海、东莞、佛山、柳州、莆田
❺ 父亲是大陆籍,母亲台湾籍,个人目前是台湾籍,请问入大陆户籍事项。
按照我们国家的户籍政策
加入在杭州卖房子的话
是可以如杭州的
❻ 我准备和台湾人结婚,孩子是我的,请问孩子的户口怎么办去台湾
二、 适用范围:
(一)父母双方均为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在大陆地区出生之子
女,未满二十岁,未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者。
(二)在大陆地区出生,其父母一方为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一
方为大陆地区人民,未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
照,并於出生後一年内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者。
(三)未依前款规定於出生後一年内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者及其父母其
中一方为香港澳门居民或外国人者,不适用本须知。
三、申请程序:
(一) 向内政部移民署(以下简称本署)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经许可
者,核发单次入国许可证及台湾地区定居证副本(以下简称定居证
副本)。
(二) 持凭定居证副本入国(境)。
(三) 持凭定居证副本向本署换领定居证正本。
(四) 持凭定居证正本向预定申报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办理户籍登
记。
四、应备文件:
(一)定居证副本:
1. 定居申请书,并贴正面彩色脱帽相片一张(同国民身分证相片规
格)。
身分代码:A0053
2
2. 最近三个月内之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应由卫生福利部指定之公
私立医院检查,且符合其订定之健康证明应检查项目表【乙
表】;六岁以上十二岁以下儿童合仅须检验麻疹及德国麻疹项
目,且已附相关疫苗预防接种证明者,免附);未满六岁者,
检附完整预防接种证明影本代替。
3. 经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以下称海基会)验证之出生公证书。
4. 生母最近一年内产检证明。
5. 父及母在台已办妥结婚登记之户口名簿或国民身分证(验正本,
收影本),若为婚前受孕且出生时母亲为大陆地区人民者,检
附母亲经海基会验证之受胎期间(从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
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为受胎期间)无婚姻关系之证明文件(返
台後须补提亲子血缘关系鉴定证明文件)。未婚而生育之子女,
父亲为台湾地区人民须先完成认领手续(母亲无须认领。但母亲
为大陆地区人民,未经台湾地区人民身分之父亲认领者,该子女
仍为大陆地区人民)。
6. 说明书(父母双方为台湾地区人民者,详尽说明为何在大陆生产)。
7. 经海基会验证之未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及领用大陆地区护照之
证明文件。
8.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者,应附委托书,并於代申请人签章处,亲笔
签名或盖章 (父母代为送件免附)。
9. 挂号回邮信封并填妥收件人姓名及地址(自取者免附)。
10. 证件费:新台币九百元整。
(二)定居证副本换领正本:
1. 申请定居经许可者,核发定居证副本。
2. 申请人应於定居证副本效期(自核发之翌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但
第二点第二款情形者,至出生後满一年之十五日前)届满前持凭
入国(境),并於入国(境)之翌日起十五日内,亲持该副本及身分
证明等文件,至本署各区事务大队所属直辖市、县(市)服务站换
领定居证正本。
3. 经许可定居,有须补提亲子血缘关系鉴定证明文件、父母在台办
3
妥结婚登记之户口名簿或国民身分证等情形,俟补提前述文件後
换领定居证正本。
4. 但未满十四岁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换领。
(三)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1. 父或母单独为未成年人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应检附父母双方
之同意书(父母离婚则检附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
之父或母同意书)。
2. 载有正确设籍地址之证明文件,设籍地址者之户口名簿、国民
身分证、房屋所有权状、近期房屋税单或租赁契约正本、影本
(五者择一,正本验毕退还)。但设籍地址与其父母之户籍地
址相同且已检附户口名簿(或国民身分证)影本者,免附。
3. 其他必要之相关证明文件,如亲子血缘关系鉴定证明(应由经
在台认证合格之公私立医院或机关〈构〉出具)。
五、注意事项:
(一)未满二十岁年龄之认定,以申请时为准。
(二)第二点适用范围(二)之申请人必须於出生後满一年之三十日前
(不含收件日、例假日)前提出申请。
(三)前款申请人之父母依大陆地区法律规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结婚
者,尚未通过面谈及在台结婚登记者,先许可核发定居证副本,
入国後补提父母通过面谈及办理结婚登记之户口名簿及身分证後
换领定居证正本。
(四)若为婚前受孕且出生时母亲为大陆地区人民者,持定居证副本於
返台後换领定居证副本时,须检附 DNA 亲子血缘关系鉴定证明文件
(应由经在台认证合格之公私立医院或机关〈构〉出具),不具亲
子血缘关系者,不得办理定居,且应自行出国。
(五)依规定缴附之文件如在大陆地区制作之文书,应经海基会验证。
(六)申请人应於收到定居证之翌日起三十日内持凭至预定申报户籍所
在地户政事务所办理户籍登记。
(七)申请在台定居案件,其资料不符或欠缺者,应於本署书面通知送
达翌日起十五日内补正(申请资料需至大陆地区申请补正期间为
4
三个月)。未於规定期限内补正者,本署得驳回其申请。
六、 申请处所:本署各区事务大队所属各直辖市、县(市)服务站。
七、 审查所需时间:定居证副本七日、副本换领正本三日(不含收件日、
例假日、补件及邮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