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黑龙江省的独生子女的父母退休后是100%开工资,那额外奖励的5%还有吗有相关规定吗
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 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 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 其中一个意外死亡 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 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 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 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 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 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 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 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不可以领证的情况:(1)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的;(2)子女留在本市 父母双方在国外期间的;(3)未婚生育后不再结婚的;(4)单身(包括离婚者)收养孩子的;(5)孩子均已死亡的;(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过两个孩子 离婚时各抚养一个 又与初婚或从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结婚 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办理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程序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1)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 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 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复印件)。(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 发《独生子女证》。丧偶或离婚对象的领证程序(1)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2)经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 送符合条件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明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 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离婚证明复印件)。(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 发给《独生子女证》。其他情况的领证程序(1)夫妻双方的常住户口在本市 而子女常住户口在外地的 经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 按照“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办理。(2)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 另一方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补办程序《独生子女证》丢失后需要到原发证机关补办。具体程序如下:先到单位或居委会开证明信 再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夫妻2寸合影4张到街道办事处填表 最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补办。申办流程1居民填写申请表2单位或居委初审3计生办审核4区计生委审批5发证及奖励所需材料原配夫妻:夫妻双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结婚证明;孩子准生证出生证放环证(附带透环B超结果证明书)证件及复印件亲子合照(一家三口)二寸2离婚对象:符合条件一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离婚证明;3丧偶对象:符合条件一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丧偶的证明;4再婚对象:夫妻双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 离婚证明 结婚证明
⑵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奖励费3000元父母双方都有吗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奖励,父母双方是一样的,我知道的如果事业编,每个月工资增加5%,另一方是工人的,退休后一次性奖励3000元。
⑶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政策,父母60周岁可以领取钱吗
可以,但必须带有关证件到社区居委会申报。
⑷ 黑龙江省企业职工退休时领取独生子女补偿金的规定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文件附参考资料内)
第四十三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一)国家机关和未实行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年龄退休后,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各加发退休费标准5%的退休金;
(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在本《条例》实施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时按本人工资总额的3%分别增加养老金(或退休费);在本《条例》实施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分别由所在单位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
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民夫妻,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生活上的照顾。
第四十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夫妻双方为城镇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50%;
(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为城镇无工作单位、无经济收入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城镇夫妻双方均无经济收入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承担;
(四)个体工商业者,由当地个体劳动者协会承担;
(五)离开原工作单位但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的由原单位承担;
(六)农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⑸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每个月补贴费多少
第四十八条 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由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二)在社会救济、扶贫、以工代赈、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照顾;
(三)农村安排宅基地优先照顾。
第四十九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除享受独生子女家庭优待外,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第五十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农村逐步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及其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十一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四)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处理;
(五)农村居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补助费、补充养老保险资金,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⑹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有优惠政策吗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有优惠政策。这在该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就已经明确 。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二)在社会救济、扶贫、以工代赈、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照顾;
(三)农村安排宅基地优先照顾。
该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除享受独生子女家庭优待外,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该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
同时,该条例还明确委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农村逐步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及其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⑺ 黑龙江省绥胜满族镇独生子女奖励金领完:18年的,到60岁还能领每年960的奖金吗
黑龙江省绥胜满族镇独生子女奖励金领完18年的到60岁还能领吗?不能再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