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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家庭关系顺序

发布时间:2021-01-19 07:23:01

1.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的一样多吗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的应该一样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1)父母子女家庭关系顺序扩展阅读:

《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 家庭关系中,父母与孩子的地位是怎样的

不少家庭子女不听父母的教育,父母相互指责,家庭关系矛盾重重,大多是因为父母颠倒了家庭关系的正常顺序,导致夫妻关系错位造成的。

否则,丈夫不理解妻子的想法,处处按自己妈妈的安排行事,与母亲的关系比妻子的关系更亲密,容易成为一个典型的“妈宝男”。这会让家庭关系变得支离破碎,直接伤害到自己的小家庭,也不利于大家庭的平安和稳定。有人说,每一个家庭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如果发生了问题,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有自己的责任。

3. 什么叫亲属关系

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我国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伯伯、叔叔、姑母、舅、阿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

亲属不等于家庭成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可能分属于多个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员并不绝对有亲属关系。

分类

根据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可以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前者是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后者是指彼此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条件,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亲属,如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是拟制血亲。

姻亲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姻亲之间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血亲还可以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前者是指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后者是指彼此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亲属。

(3)父母子女家庭关系顺序扩展阅读:

法律法规

第一,亲属的产生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三个原因。因婚姻而产生的亲属,是指男女因结婚而形成夫妻关系,也称为配偶。由此产生夫对妻的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妻对夫的父母、兄弟姐妹等的姻亲关系。因血缘联系而产生的亲属,限于自然血亲。

因法律拟制产生的亲属。即基于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法律认可主体之间互为亲属,如因收养成立而发生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扶养关系而发生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均被我国法律确认为拟制血亲。

第二,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亲属关系产生后,主体间的亲属身份和称谓一般是固定不变的,除依法律规定外,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亲属间的身份和称谓,从其形成的原因和可否变更或解除的角度。

第三,法律确认一定范围的亲属相互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正如恩格斯所说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这些义务的总和便构成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

4. 家庭成员的关系

我们都知道,一个女人与一个男人因结婚以后就会组成一个家庭,这个家庭可能包括很多人很大范围,但是也有可能只是小小的一个范围。家庭之间的关系是复杂多样的,很多人可能搞不懂什么属于家庭关系。那么,家庭关系究竟包括哪些方面呢?针对这个问题,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下面文章,欢迎前来阅读参考。

家庭关系包括:

一、家庭关系的定义

家庭关系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人际关系,包括姻亲、血亲与收养关系。其多样性与家庭规模有关。核心家庭只有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直系家庭要加上婆媳(翁婿)关系、祖孙关系;联合家庭还要加上妯娌、姑(叔)嫂关系等。

二、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其主要内容是夫妻对于共同生活中的共同事务如住所、生活方式等拥有平等的决策权,夫妻拥有平等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共同承担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所有权、管理权、用益处分权,对子女拥有平等的监护权,在象征性语言上夫妻也没有等级秩序。

夫妻关系依据是否具有直接财产内容可以分为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种。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的人身权利义务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都有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三、祖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祖孙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2)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3)祖孙之间依据《继承法》的规定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四、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2)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3)兄弟姐妹之间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五、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主要有: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3)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4)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5)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6)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六、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3)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

5. 是父母子女的家庭关系

说实在的学习期间,特别是大学以下的学生,尽可能的强制自己不玩电脑,把心思放在学习上,爸妈做得对,你不要有什么想法,等你以后学业结束了,有的是玩电脑的时间。

6. 配偶,子女,父母之间是否有顺序为什么

我国婚姻法规定: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子女都是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没有先后区别.同样继承的.

7. 家庭关系,子女,夫妻,父母。 关系顺序谁重谁轻

这个不好分吧,应该是夫妻大于子女等于或大于父母吧。

8. 怎么理解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关系

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主要有:(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3)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4)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5)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6)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1)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3)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婚姻法》和《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有:(1)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但对于养子女的姓氏,《收养法》规定可以随养父或养母的姓,经过协商同意可以保留原姓;(2)养子女和养父母的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子女和其他亲属之间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3)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暂停,在收养关系解除后生父母与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1)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2)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3)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祖孙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9. 父母和子女是怎样的关系

你好,楼主,对于拥有较为健康家庭关系的家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爱与责任兼而有之。其他就要视情况而定。
心理学有关婚姻与家庭治疗的观念认为,没有一个家庭不存在家庭问题,差别在于问题的大小和严重程度。即使是拥有较为健康家庭关系的家庭,也是像风靡一时的美剧《成长的烦恼》中演绎得那样,一家人在出问题和解决问题中成长。部分让子女出现心理问题和患上精神疾病(包括心理疾病)的家庭关系是在可调节和改善的层面,处于这种情况的较为普遍,可以找心理咨询行业的专业人士帮忙,患病是需要心理治疗(临床心理咨询),婚姻与家庭治疗适用于家庭成员一起参加做出改善。改善成较为健康的家庭关系那最好不过,改善部分或无法改善的相处方式是尽赡养的义务,彼此保持距离的生活,少谈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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