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护助政策:
一)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2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劳动法》)外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条例第24条)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5—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1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与照顾。
(二)可以再生育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
1、农村居民按照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
2、城市居民按照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2005年全省推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农村独生子女和两女家庭的夫妇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扶助600元。2007年奖扶政策调整,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家庭,不分城市农村均可享受,独生子女伤残的夫妻每人每年扶助96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每人每年扶助1200元。2009年国家将农村的奖扶由600元提高到720元。根据《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湘政发【2009】34号),对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的,(1、城镇居民;2、持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终身未生育未收养子女;
3、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城镇居民男满60岁、女满55岁;4、城镇职工必须是2003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未享受增加5%基本工资退休金待遇。)每人一次奖励5000元。
(三)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发放避孕药具和孕情环情监测;
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3、输卵(精)管结扎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4、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单位职工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期间,以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休假期间,视为出勤。违反条例规定,拒绝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导致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终止妊娠费用,由受术者承担。 夫妻只生育一胎系双胞或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与优抚。领取《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注销其《光荣证》,停止享受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多分配的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奖励扶助金等,必须全部退还;对政府和集体为其投入的保险费应当予以偿还。 2、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自愿申请,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全部免费。
⑵ 重庆市计划生育有关独生子女的奖励政策
重庆市计划生育有关独生子女的奖励政策如下:
一、重庆独生子女补助费发放:《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
1、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
2、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重庆独生子女补贴政策:
1、夫妇年满60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奖励扶助的标准是,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三、重庆独生子女证办理程序: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必须保证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经夫妻双方申请,并且独子的母亲未满49周岁。此外,申请人还需要提供如下手续:
1)失业证(在单位办理不需要,如果是自己在街道计生办办理需要提供失业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书面申请(在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领取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双方单位签意见、盖章);
3)节育措施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一寸免冠相片两张。
5)最后去户口所在街道计生办办理或交给单位办理。
四、无工作人员如何办理独生子女证:无工作人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申请办理,女职工单位申请,由单位代为办理。此外,申请人还需要提供如下手续:
1)失业证(在单位办理不需要,如果是自己在街道计生办办理需要提供失业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书面申请(在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领取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双方单位签意见、盖章);
3)节育措施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一寸免冠相片两张
(2)2014独生子女节育奖励扩展阅读:
1、自2016年1月1日起,夫妻生育一孩、二孩,生育登记服务机构对登记对象进行现场登记、核实信息,对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的,当场发放新版《生育服务证》,并加盖发证单位公章。
2、自2016年1月1日起,夫妻申请再生育获得批准后,由审批单位发放新版《再生育服务证》,并加盖审批单位公章。《再生育服务证》需张贴女方一寸免冠照片。有效期为三年。
3、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发放旧版《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此前已经发放的,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持证人要求更换新证的,原发证单位可以为其换发新证。
4、《生育服务证》编号共十八位,第一位为英文字母“S”,代表生育服务证;第二位至第十八位为阿拉伯数字,其中第二位至第三位的“10”或“20”分别代表生育“一孩”或“二孩”,第四位至第七位为登记年份,第八位至第十三位为区县代码,第十四位至第十八位为区县办证顺序号。
5、《再生育服务证》编号共十八位,除第二位至第三位的“30”代表再生育以外,其余编码含义均与《生育服务证》一致。
6、《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在重庆市计划生育网上便民服务系统中自动生成、打印。如因办公设备、网络等原因不能打印的,可暂时由人工填写证件,但发证单位应将相关内容录入系统,以便规范管理。
7、新版《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式样见附件1、2)由市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
⑶ 关于独生子女奖励新政策
关于“新政策”问题政策解答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新政策是怎样的?
答:2009年1月1日后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
2、新的奖励政策与旧的奖励政策有何区别?
答:一是改退休时奖励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奖励;二是改给予一次性奖励为每月兑现150元,直止本人亡故止;三是改有所在单位单位支付为各级财政支付;四是新政策不覆盖无子女人员;五是兑现旧政策奖励时无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新政策则需提供。
3、享受每月15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对象是哪些人?
答:该夫妇所生育的子女属无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的均属于奖励对象。
4、如何认定抚养关系?
答:以再婚时带进现家庭的子女是否达到18周岁来界定:超过18周岁(含18周岁)视为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没有达到18周岁视为形成抚养关系。
5、个别到退休年龄但未达到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奖励年限的,认为旧政策退休时就能拿奖励金,现政策还要等5年,提出异议。
答:新旧政策奖励方式有所不同,旧政策是一次性奖励,退休时兑现奖励较合理,但新政策是每月领取奖励金,由于退休时间存在差异,如企业女职工50岁退休,退休时就按月领奖励金的话,算下来就比55岁退休的女职工多拿9000元,同样是独生子女父母,同样是公共财政兑现奖励,享受的奖励政策也应当是一致的。因此新奖励政策按年龄时间划定,为的就是体现政策的公平合理性。
6、某夫妇生育了一个子女,小孩9岁因车祸死亡,该夫妇一直未再生育,能否领取奖励?
答:独生子女死亡后没有再生育或收养的,可以享受独生子女死亡扶助政策,此政策省正在制定中。在扶助政策未确定前,可按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扶助政策确定后按其执行。
7、某夫妇咨询他们一直没要孩子,也算是为国家作出了贡献,能否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答:奖励是一种利益导向机制,计划生育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国家没有倡导不生育,实际上不生育对国家和家庭并不一定是有利的。因此新政策只奖励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的人员不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8、“城中村”转制居民转制前领取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转制后享受何种奖励?
答:属独生子女父母的,转制前领取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转制后可依申请享受每月150元的奖励金,但原享受的待遇要同时终止;属纯二女家庭的,原奖励政策不变。
9、某人咨询非婚生育一个子女,终身没有结婚,能否享受奖励?
答:不能享受奖励。因非婚生育是违法行为。
10、为什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奖励政策覆盖了无子女人员,而新政策没有覆盖,是否政策前后不一致?
答:政策的变化是以省条例为依据,原省的奖励政策包含了对无子女的补助,但新修订的《省条例》修改了原奖励办法,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只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广州市遵循上位法的规定,明确适用原政策的人群仍按原政策执行,新的人群按新政策执行,也就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11、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后户籍发生同城迁移,在迁移期间如何发放奖励金?
答:户籍迁出后当月办理迁入手续的,迁出当月仍由迁出地发放,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如迁出后未及时办理迁入手续的,迁出当月由迁出地发放,迁入当月由迁入地发放,期间户籍空档期无法发放奖励金的责任由其本人负担。
⑷ 计划生育奖由谁发放
计生奖励的发放,均需个人提出申请。
1、经社区(村)居委会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和公示,县级审批核查和确认公示,符合条件的当年予以发放相关奖励扶助金。
2、放弃再生育奖励发放标准:按照农村居民每户不低于1000元、城镇居民每户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一次性奖励1500元。
3、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发放标准:每人每月80元,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发放,直到亡故;或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发放标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死亡家庭的扶助对象,年满49周岁且未满60周岁的,分别为每人220元每月、270元每月;年满60周岁的均为每人400元每月。
(4)2014独生子女节育奖励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⑸ 农村计划生育奖励。独生子女,每人每月奖励多少节育奖
国家卫计委明确表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提倡按政策生育。对自愿生育一回个孩子的夫妻答,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至于原来和奖励是多少,国家没有规定,而你省原来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有规定的,你可自行在网上查阅这个〈条例〉。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⑹ 办独生子女证补助多少钱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各省将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力度,增强政策实施效果。加大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力度,农村独生子女父母从领证开始到60周岁,每人每月给予5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60周岁以后到亡故纳入国家奖扶范围)。农村双女绝育户一次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节育奖励金。农村符合政策生育条件(已按严格程序审核发证),自愿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一次性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退二孩指标奖励金。领证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经市级以上有关机构鉴定)或死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其父母不再生育的,从50周岁起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100元扶助金。非农业人口已经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父母,将现行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0元。确保城镇失业、无业、自谋职业等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筹措,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父母双方各50
⑺ 我应享有的“节育奖励”有那种
只要你符合该奖励的条件就可以享受,,,满意按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