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请问二胎政策出台后,产假还有独生子女的假期吗
国家卫计委表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提倡按政策生育。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之前已 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本来,独生子女父母除享受一些优先...优惠政策外,本就没有什么假期。 而目前的生育延长假的男方的陪护假,远远超过原独生子女父母享受的休假待遇。 希望我的回答能让你意识到些什么。
2. 办独生子女证可以多休产假吗
来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自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申办了独生子女证的,是否奖励产假,各省市规定不一,脊宏如北京市规定“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广东省规定“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天津市、上海市、山铅闭东、湖北等省市则没有奖励产假的规定。因此,持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是否奖励产假,请查阅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也可咨询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或樱激册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 产假,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以休假多少天
领取独生子抄女证与休产假袭没有关系,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是基于怀孕的客观事实及医院诊断证明。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孝袭,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宽慎升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慎老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 独生子女可以增加产假吗
没有统一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比如福建规定: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135日至180日,男方照顾假为7日至10日。安徽规定: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5. 产假是怎么规定的法律上规定是多长时间加上个独生子女证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难产、多胞胎的因素,有《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文规定;但是,晚育、独生子女的因素,各地方的规定有所不同。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芹指生育的,每多生育一掘首手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在广东省,实行判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生育一胎但生的是多胞胎,不属于独生子女),增加产假35天。
有些单位在女职工产假天数问题上自行制订标准,只要产假天数不短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更强,应当予以认可。
6. 办独生子女证可增加产假吗
第三十七条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专享受以属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而且是有薪假期,引用:<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7. 陕西省晚婚晚育是怎么计算的
在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陕西拟修订计生条例:晚婚晚育假取消。 产假最长可休168天。
修改后的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根据国家不再实行提倡晚婚晚育政策的实际,条例将原规定的20天晚婚晚育假拆分为婚前检查和孕前检查假期,以鼓励提高婚检、孕检率,促进优生优育,降低生育缺陷率。
参见:
陕西传媒网讯(陕西日报记者 耿薇)随着中央生育政策的明确调整和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全面实施,5月24日,《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再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修订后的计生条例规定,只要符合生育政策,除享受国家规定98天产假的基础上,可延长产假60天,这意味着陕西在已修订《条例》的省份中居前列。
人口与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根据国家不再鼓励晚婚晚育、对生育两孩以内的不再审批、实行生育登记等新规定和有关人口政策精神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正在审议的条例明确规定,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且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条例还增加了“促进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等内容,删去“控制人口数量”“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等内容和晚婚假、晚婚住房待遇、晚婚晚育表彰奖励等规定。
婚产假优待:我省婚产假时长处于全国中前列
修改后的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根据国家不再实行提倡晚婚晚育政策的实际,条例将原规定的20天晚婚晚育假拆分为婚前检查和孕前检查假期,以鼓励提高婚检、孕检率,促进优生优育,降低生育缺陷率。
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10天。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0天。
哺乳期优待:注重保护女性权益
2012年,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保证女职工哺乳已有明确规定。但在现实中,各类用人单位实际执行情况差异较大,部分女职工哺乳权益未得到保证。
条例规定:“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条例对用人单位不落实婚产假优待情形设定了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不落实婚假、产假优待规定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独生子女奖扶:提高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标准
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合法生育享受的相关奖励扶助继续有效,并对独生子女保健费、农村独生子女或双女户优待政策、失独家庭的特别扶助等均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18周岁止,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不得低于30元,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在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农村和城镇其他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预算,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放。
在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中,各方面普遍认为,应当较大幅度地提高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标准。条例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每人每月的补助金发放标准由“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修改为“百分之十”,并规定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
参考资料:陕西传媒网http://www.sxdaily.com.cn/n/2016/0524/c145-5886573.html
8. 请问独生子女证的产假
持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受否延长产假,国家层面的法规没有规定,一些地方性法规有规定,比如广东省规定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北京市规定,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重庆市规定,“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磨滚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对持独生谨游如子女证的女职工延长产假的省份不多,具体规定见所在省或直辖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一条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民政府或者街祥启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9. 有办理独生子女证能多休一个月产假这说法吗
您好!
关于您的问题不同省市和地区有不同规定。我国目前关于产假的规定如下:
根据《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假期为90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假超过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含衫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规定)
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罩橡》,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一、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谈闷腔,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10. 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女同志们那个享受过
注意:正常产假不是30天。
国家相关劳动法对于生育假期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即实际产假天数=法定基本产假天数+特殊原因增加天数。法定基本产假天数为90天。一般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的90天标准。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以增加30天的假期,在独生子女证里面都有写明,你翻翻看,这个我老婆就在享受着,如果你们单位领导不批你,那就是他不对了,明摆着是欺负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