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形成抚养关系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能否相互拥有继承权,取决于他们之间有无抚养关系,有抚养关系,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反之亦然。如果没有抚养关系,则相互 之间无继承权。 如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与生母或生父离婚,未成年继子女被生父或生母一方带走而继父或继母又终止抚养的(继父或继母愿意继续抚养的除 外),原已形成的抚养关系终止,继父母子女间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继父母子女间无相互继承权;如离婚时继子女已被继父母抚养成年,继父母与继子女间 仍具有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继父母对继子女有遗产继承权。 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同于养子女。享有双重继承权。养子女与生父母的父 母子女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养子女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只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生父母离婚,并不消除父母子女关系,父母 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完全可以在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同时对其生父母享有继承权。同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不仅可以对继子女的遗产 享有继承权,也可以继承其生子女的遗产。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总是的意见》第21条就明确规定:“继子女继承继 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㈡ 继子女可以继承与生父母离婚的继父母的遗产吗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内弟姐妹、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
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
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根据以上规定,你说的情况下,是不能继承的。
㈢ 继父母离婚后对继子女是否有抚养义务
继子女也相应的对继来父母有源赡养的义务。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未成年的继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也就具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
㈣ 组合家庭离婚后,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相互继承关系时候自动失效
房屋属于你老公一个人的
如果后妈在你老公未成年的时候有抚养,那你老公就得赡养,跟你没关系。
㈤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离婚后的继父母是否享有继承权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回序:兄弟姐答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因为形成扶养关系,所以有继承权
㈥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离婚后,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先说赡养义务,不赡养可能会失去继承权
㈦ 继父母离婚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能继承
不能。
继父母离婚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随后解除,继子女不能再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㈧ 继子女可以同时继承继父母和生父母的遗产吗~~谢谢~~!!
继子女可以同时继承继父母与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因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带子女再行结婚;或因父母离婚,抚养子女的一方再行结婚,在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的亲属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有两种:一种是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之间只是姻亲关系。另一种则是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他们之间产生如同生父母子女间一样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中,继子女享有一定权利,同时也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继子女在未成年时有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的继父或继母仍应继续抚养继子女,继子女的生父母一方要求将继子女领回抚养的除外。当继父母死亡留有遗产时,没有丧失继承权的继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继父母因对继子女的实际抚养,而形成拟制的血亲关系,从而具有了法律上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对父母遗产所具有继承权。《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见,有无实际的抚养关系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无继承关系的前提。
在收养关系中,一旦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合法成立,则他们之间就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应的养子女与亲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继父母子女与养父母子女关系不同,继父母子女关系不适用这一规则。即使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形成了拟制的血亲关系,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并不因此而消除。因为父母与亲生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天然的血缘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并不会因父母的离婚而解除,也不会因父母离婚后一方的再婚而消除。不仅血缘关系不能够消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能够消灭。除了在收养关系中形成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之外,其他任何关系都不能解除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明确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㈨ 离婚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版见》第十三条权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根据该规定,继父母离婚时,继子女可由继父母抚养,已形成的抚养关系不消灭。《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因此,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关键不在于继父母的婚姻状况,而在于是否形成抚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