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已故子女有没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
1、子女死亡,即丧失来民事源权利能力,故无权继承父母财产。但是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父母的遗产。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民法通则》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 子女是否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
俗话说,嫁出去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在农村家庭中这种观念尤其根深蒂固,版女儿一旦出嫁权,就不再被视为父母家的一分子,父母去世后的财产也往往只由儿子继承,女儿是得不到遗产的。但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女儿不管是否出嫁都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以出嫁为理由否认女儿继承权做法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3. 没继承父母的财产,死后的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有继承权吗
有,因为父母和子女相互为对方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公民死亡之后,对于其回留下的遗产,如答果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如果没有遗嘱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的对象是遗产,只有公民死亡之后,继承人才可以继承遗产,否则就没有继承可言。
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和父母,这里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女婿是无权继承岳父母的遗产的,同理儿媳一般也没有权利继承公公婆婆的遗产,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人只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法律规定,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4. 父母继承子女财产
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当然除约定或法定回为个人财产的除外答,因此,父母的财产与子女是没有直接关系,无论是父母婚前的财产还是婚后的财产都没有子女的份额。当然,父母自愿赠与给子女的除外。
5. 子女没有继承父母的财产,有没有抚养父母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利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李志高律师解析: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赡养人不得以放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变化而消除
6. 父母能否在儿女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还未继承的遗产转让给他人。
“如果父亲走后,真写下过什么继承权给叔叔的东西,是否有效”,你父亲生前有权处分他的财产,既可将他继承你爷爷房子应得的份额赠与你叔叔,也可立下遗嘱明确在他百年之后遗赠给你叔叔。
7. 父母立了遗嘱,指定一人继承,其他子女有无继承权
其他子女无继承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7)未继承其他子女处分父母的财产扩展阅读
遗嘱订立有效要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
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遗嘱既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就只能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民事行为无效。遗嘱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内容违反社会公德,则也不能有效。
8. 如果父母将财产指定给一个子女其他子女怎么办
父母有权立遗嘱处分父母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9. 老人可以不让子女继承自己财产,同时也不用子女尽赡养义务的权力吗
父母可以不用子女赡养,只要不起诉即可。父母有权处分个人财产,即有权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无需子女同意。从法律角度讲,子女不能放弃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即使子女未能继承到财产,也应当赡养父母。
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责任,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当父母失去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或履行赡养义务。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照顾配偶是公民的法定义务。
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子女必须要履行的法定义务。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子女都要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如果不履行该义务,要承担给付赡养费的民事责任。
《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9)未继承其他子女处分父母的财产扩展阅读:
子女赡养父母的具体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至第15条对赡养人的具体义务作了全面规定,第一,物质上的赡养,生活费用的提供是最基本的。当被赡养人患病时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担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赡养人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二,日常生活中的扶助,对于年老体弱、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父母给以照顾、扶助,对生病的父母应给予悉心照顾。
第三,精神上给予慰藉,父母进入老年后需要亲情的慰藉以克服孤独感。精神赡养是社会经济发达以后更为重要的赡养义务。因为物质条件会随社会经济发展而提高,国家和社会对老年人能够提供更多的物质保障,许多父母不依靠子女提供物质上的帮助,所以物质赡养会弱化。
而日常生活的料理扶助也可依靠社会服务保障体系得到解决,唯有子女对父母的孝敬、关心、体贴、安慰是无法从其他途径得到解决,因此,赡养老人精神上给予慰藉这一义务显得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