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子女父母 > 江西省独生子女条例

江西省独生子女条例

发布时间:2021-01-16 17:41:47

A.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的独生子女有哪些优待政策

独生子女的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B. 江西省独生子女有那些政策

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妻,经双方共同申请,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或者男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其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均为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夫妻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另一方为农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C. 江西省什么时候可以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金的奖励

按月领取: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 费工资)÷2×缴费年限(内含视同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以上两项之和为每月领取额。
注意:基容本养老金每年7月根据全省统一公布的方案实施年度调整。

D. 江西省的独生子女家庭还可以办理独生子女证吗

不可以了,也没必要补办,独生子女父母补贴,领取时,可以不用独生子女证,只要签一份诚信声明就行。

E. 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户口独生子女证国家有补贴吗

以下为2018的相关独生子女资料2019应该变动不太好供参考。
独生子女证2018新规定5大补贴。
独生子女虽然是中国一定时期的政治产物,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遏制了中国人口的爆发,不至于造成人满为患的场景,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政策也有所调整,即使现在已经全面放开了二胎,但是独生子女的一些补助政策还是有的,那么2018年的独生子女的政策有哪些呢?
1,凭独生子女证在子女18周岁之前,父母可以领取奖金,最高为2000元。
2、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凭独生子女证,在60周岁之后,可以获得每人每年960元的补贴。
3、农村独生子女家庭若有一人出现伤残,可凭独生子女证补助270元/每月
4、独生子女不幸死亡,其家属的直系亲属可凭独生子女证领取抚恤金340元/每月
5、农村独生子女在高考时候可以加分,且可或者教育津贴,教育津贴一般在1000—3000元之间。

F.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江西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补助多少钱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江西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补助多少钱?这个全国各地都不一样,应该是父母退休后每人补助2000。

G.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域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赣府厅《2017》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7〕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为落实我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9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实施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本省城镇居民指以下任何一种:
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
2.具有本省户籍的其他城镇居民;
3.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职工。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
(三)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对2016年1月1日后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
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退出企业、关闭破产企业、因国有企业改制而与企业脱离关系的人员的奖励办法参照其他城镇居民执行。
中央驻赣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可参照执行。
二、奖励标准及奖励情形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以个人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发给奖励金,直至亡故。奖励金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二)符合条件领取奖励金的,从开始领取直至亡故,不足5000元的补足5000元。
(三)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从2016年1月1日开始享受奖励。2015年12月31日前已亡故的,不补发奖励金。
(四)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纳入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依法应当享受的奖励扶助待遇。
三、奖励资金来源与发放
奖励金以个人为单位,每年发放一次。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其所在单位在年初单位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由单位发放。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其所在单位筹资并由单位发放。
(三)其他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专项安排并由户籍地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发放到位。
四、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符合奖励条件的,持相关有效证件,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单位核实确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奖励条件的,在本单位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正式确定为奖励对象,并建立个人奖励档案。
3.县级备案。单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及《申请表》,报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由卫生计生部门立卷存档。
(二)其他城镇居民符合奖励条件的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其他城镇居民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本人持相关有效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2.社区居委会核实公示。社区居委会对《申请表》进行核实,并将核实通过的对象名单公示,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初核。
3.乡(镇)级初核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核,将核实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确认。
4.县级确认。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上报的资料,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同级财政部门。
五、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把落实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以及安全可控的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确保奖励政策执行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确保奖励金落实到人。
1.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其他城镇居民奖励对象的确认,负责本辖区内所有奖励对象个案信息的管理,并将汇总情况报上一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2.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拨付并实施监督检查。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奖励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做好奖励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奖励工作经费。
3.公安部门:负责核实申请人的户籍状况和年龄。
4.民政部门:负责核实申请人婚姻登记、儿童收养信息。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企业性质。
6.审计部门:负责制度运行和资金运行情况的全程监督。
本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如执行过程中遇到不能执行到位的情况,由当地卫生计生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报当地政府研究后按规定程序决定。

H. 江西省2009年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不可以再生,再生肯定属于超生。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修正本)规定了符合11种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但没有规定那一种情形可以生第三胎。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修正本)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的。
(三)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五)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1个女孩的。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
(七)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
(八)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十)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只生育1个女孩的;
2.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2人以上的,只能准许1人;
3.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者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1个子女的;
4.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的。
(十一)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双方原均为农民,后转为城镇户籍,属本人要求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1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属政府统一安排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3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
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I. 江西省独生子女父母在什么年龄段能有养老优惠政策

江西省独生子女在60岁的时候有养老的优惠政策

J. 江西省有没有发放过退休人员独生子女年老一次性奖励

你好 江西省对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自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2013年1月1日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元。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提高后,奖励费发放渠道不变,仍按《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等有关规定执行,由原资金渠道解决,即:属公务员的从财政部门核拨的行政运行经费中统筹列支;事业单位人员从单位经费中统筹列支;企业职工从企业福利经费中列支;农村居民以及城镇无业居民从市、县(市区)财政“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希望能帮到你,望采纳

阅读全文

与江西省独生子女条例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47到60岁养老保险怎么买 浏览:379
老人需要补充的叶酸含量多少 浏览:747
退休人员涨工资何时发放 浏览:901
泰安居民养老保险查询 浏览:837
武汉市对中人退休养老金的方案 浏览:52
纯夫然紫砂养生杯多少钱 浏览:339
孩子和父母不沟通不听话怎么办 浏览:814
养老金耗尽了 浏览:323
要买养老保险吗 浏览:441
长寿金2016 浏览:927
西湖李家重阳节 浏览:352
父母给我儿子买房子该怎么处理 浏览:358
开理疗养生馆要哪些资料 浏览:222
爸爸妈妈孝敬父母的作文1000字 浏览:585
50岁想开了 浏览:329
农村老人出殡为什么要饶村一周 浏览:79
老年大学钢琴教材 浏览:390
手机怎么交第一次养老保险 浏览:224
关于重阳节歌谣 浏览:127
泉州农村养老金怎么交最多 浏览:8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