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养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养父母如何依法维权
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因其是养子女而与亲生子女有版所区别。您权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所以,如果您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养女支付赡养费。
第二、如果您与该养女关系恶化,确实无法共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7条的规定,您可以与其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另外,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根据该法的规定,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因此,如果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那么您还可以向法院提出该项主张。
⑵ 父母没有养子女子女一定要养父母吗
首先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我们当儿女都没必要尽赡养义务,那些假慈悲的圣母,你没有专经历过瞎说属什么?你有尝试过几个月被父母抛弃被别人养大,16岁就出生社会自力更生,生病没人给你钱,亲生父母乘人之危看孩子长大了想要回去并且要求我不许认养父母的条件才给我治病,这样恶心的丧尽天良的父母,我凭什么有义务养他们?求求你们给我理由?我劝你们善良!!!
⑶ 养父母死亡后,养子女亲哥是否有权担任监护人
一、养父母死亡后,养子女的亲哥不能当然有权担任监护人。
法律依据如下:
1、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收养关系一旦成立,被收养人的亲哥与其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所以,被收养人亲哥不属于《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的监护人序列中的“兄、姐”,最多只能属于第三款规定中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按照规定被收养人的亲哥如果愿意担任监护人需“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因此,养子女的亲哥不能当然有权担任监护人。
三、以上这种情况一般是被收养人在养父母家庭中已经没有成年并有监护能力的亲属(如祖父母、成年的兄、姐)等情况。如果被收养人在收养人家庭中还有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兄、姐等等,则这些近亲属可以当然成为被收养人的监护人。因为:“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四、如果这些被收养人的这些亲属(包括其亲哥)“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⑷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扶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予生活费
抚养一段时间后,生父母在子女未成
⑸ 养子女年龄大了失去劳动能力是否可以免除赡养养父母的义务吗
养子女年龄大了失去劳动能力,不可以免除赡养养父母的义务。回
赡养养父母,是养子答女的义务,不因养子女失去劳动能力而免除,养子女因失去劳动能力而无力赡养养父母,可以申请社会救济和其他方式,但是其依然有义务赡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⑹ 子女养父母法律规定
收养是一方当事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通过收养行为,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了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养子女从此取得了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根据我国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①养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养子女有对父母赡养的义务;②养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③养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④养子女和养父母互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此外,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也产生法律拟制的近亲属的关系,即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样对养子女也适用。
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除。随着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建立起拟制血亲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也就是说,收养关系的建立,不仅使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而且其效力涉及到养子女与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关系的消除。
⑺ 养子女怎样赡养养父母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在收养关系成立的前提下,养子女应当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即使在收养关系依法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成年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也应当支付生活费。然而养子女与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却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故养子女对生父母不承担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育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从以上法律规定看,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相互的权利义务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以上规定,虽然没有对非婚生子女对生父生母尽赡养义务的内容在条款中加以规定,但只要生父、生母对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非婚生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生父、生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同样享有要求非婚生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根据你来信反映的情况和我国法律规定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子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