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遗产继承人死亡后,其子女是否享有父母的继承权
遗产继承人死亡后,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其子女享有父母的继承权。
《继承法》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1)送人的子女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吗扩展阅读: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指出:
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㈡ 送给别人的子女成人后能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吗
一般已经形成事实的收养关系的,是无权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但还是有特殊版情况:
1.若被权继承人有立遗嘱,且遗嘱中表示有过继子女的份额,则其可以继承。
2.若无遗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㈢ 哪些人有权继承父母的财产
法律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版祖父母权、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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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儿子在一个户口本上可以继承遗产,其余的子女有权力继承么
只要是同一血缘来关系,即父自母与儿女、父母与爷奶等,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
按继承法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九条 男女平等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另外,还规定了代位继承和丧偶继承:
第十一条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㈤ 从小送给别人抚养的孩子,是否有继承亲生父母遗产的权利
1、从小送给别人抚养的孩子,没有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可以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
2、过继出去的子女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享有养父母的继承权,并不享有生父母的继承权,但生父母立有遗嘱则可按照遗嘱继承。
3、过继子女既赡养了养父母,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既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九条 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七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5)送人的子女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吗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㈥ 遗产继承法有规定老人能继承儿子的遗产吗
儿子死以后,老人是否可以继承儿子的遗产,看具体情况来定。如果儿子有遗嘱指回定继承人答,就需要依照遗嘱执行继承,这种情况下只要遗嘱没有指定父母继承,父母是没有继承权和继承份额的。如果儿子没有遗嘱,那父母就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儿子的遗产。如果在儿子死亡之后,父母也死亡。那么儿子无遗嘱指定继承人前提,父母有继承权和继承份额,父母死亡后,他俩继承份额可以作为遗产,办理转继承手续。如果父母是先于这位儿子死亡,那么,这种情况下父母就没有继承儿子遗产的继承权。当然继承的时候,要看儿子名下的财产是否是儿子和儿媳妇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共同财产,那首先要析产,确定了哪些是遗产,才能进行继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㈦ 被送养子女,是否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法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是1992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收养子女须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或是在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收养关系才能成立并受法律保护。在此之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调整收养关系。根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认定收养关系的标准是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本案中贾某自1973年就由贾氏夫妇抚养,对外以父母子女相称并共同生活,贾氏夫妇所在的基层组织出具证明证实了贾某1973年被二人抱养的事实。且贾某与李某间一直未有往来。由此可知,贾某与贾氏夫妇间成立事实收养关系。
在贾某与贾氏夫妇事实收养关系成立的情况下,其与生母李某在法律上是何种关系呢?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此外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可见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即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是确立了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消除了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即是被收养的子女不再承担赡养其亲生父母的义务,同时也丧失了继承其亲生父母遗产的权利。
但有两种例外情形:一是如果生父母生前立有遗嘱,将遗产部分或全部赠与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就有权取得受赠的遗产。二是被收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酌情分得生父母部分遗产。他种情况下已与他人形成收养关系的子女是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的。具体到本案中,贾某未扶养李某,二人间的父母子女关系自1973年就已消灭,贾某可在贾氏夫妇去世后依法定继承取得二人财产,但其已非李某的继承人,无权利继承李某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