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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特殊优待

发布时间:2021-01-13 23:48:15

独生子女有什么补助政策

2018年,独生子女家庭可以领到这6大补贴。如下:

一、只要是办理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父母每年都可以领到至少60元以上的补助,一直到孩子长到18周岁位置。

二、独生子女的父母只要是年满59岁后,国家都会给予其父母每年960元的补助,需要说明的是,想要领取这项补贴是需要经过审核批准的,具体条件请详询当地部门。

三、只有独生子女的父母可以办理名望证,凡持有《独生儿女父母名望证》的夫妻,自领证到儿女满足18周岁前,每个月可付出10元独生儿女嘉奖费。

四、国企工人们所熟知的退休补助,即独生子女的父母按前提措置退休的职工,退休金加发百分之五。

五、针对农村的独生子女补贴政策,即村落独生儿女户的养老保险补助。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在购买新农保时,给予必定补助,有的处所还是全免的。

六、独生子女的父母,在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时,每人享有至少1000元的一次性嘉奖。

(1)独生子女特殊优待扩展阅读:

(1)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年满60周岁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奖励扶助金每人每年720元;

(2)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中,女方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特别扶助金每人每年2400元;

(3)农村双农户的独生子女,婚前如遇划分宅基地和分配集体经济收益时按双份享受;

(4)独生子女高考成绩名列全市文理科类前三名,并被高校正式录取的,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计划生育奖励金;

(5)独生子女未成年时不幸死亡,夫妻无再生育能力的,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10000元的计划生育救助金;

(6)乡镇村另行制定的相关扶持配套政策。

㈡ 国家对独生子女有哪些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㈢ 国家对独生子女有哪些优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㈣ 请问独生子女优待!有那些

每年补贴一生一个孩 多项优待你有份
根据《办法》规定,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且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可以享受多项奖励和优待:
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含农民、非国有企业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市级给予适当补助。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市级给予适当补助。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可从企业国有净资产中一次性安排支付,企业国有净资产不足的由同级财政弥补。企业改革前拖欠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在企业改革时一次性补发。
在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1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30%以上份额。
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予以照顾。
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待。
终身无子女 退休时可拿全额工资
据介绍,对于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办法》规定,退休时按100%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不低于6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市级给予适当补助。
同时,对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夫妻,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有关待遇和奖励外,由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1000元至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据悉,该《办法》自今年3月15日起执行。根据《办法》规定,各地、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对独生子女领证户予以物质和精神上的慰问,提高实施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具体奖励和优待以及发放奖励资金渠道,居民可向当地计生部门咨询。

㈤ 国家对独生子女有什么优惠政策

独生子女的优待:

(一)每月发给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㈥ 领取了独生子女优待证有什么优待

独生子女父母可享受的待遇: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每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四至八元,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晚育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75%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三)独生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五十三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划分宅基地、享受集体福利、接受扶贫、培训等方面应当对独生子女父母给予优先照顾。 第五十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50%; (二)一方是职工,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村民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个体工商业者由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承担; (四)离开原单位并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有接收单位 第五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夫妻,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奖励外,再给予二百元以上的奖励。 第五十七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由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 第五十八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五十九条 夫妻享受独生子女父母优惠待遇后再生育的,由有关单位停止其享受的优惠待遇,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奖励待遇所得。 夫妻因独生子女伤病致残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条件再生育的,再婚后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条件再生育的,因曾患不孕症收养一个子女后又生育的,由发证单位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各项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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