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否可以解除
第一,没有形成长期共同生活和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仅存在姻亲关系,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终止时,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第二,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的关系解除,该子女由其生父母抚养。第三,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离婚后。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领回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关系解除。第四,有长期共同生活或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双方或继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准予解除。但解除关系后,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成年的原继子女仍应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
② 继子女的民族性质是否可以随继父母一方更改
可以。不同民族结婚所生子女,在子女未满十八周岁之前,可以由父回母申请变更一次;在子答女年满十八周岁之后的两年内,可以由子女申请变更一次。也就是一个人一生最多改两次,18岁以前是父母申请,18岁以后是孩子自己申请。
③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需要什么条件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需要条件如下:
(1)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须征得生父或生母的同意;
(2)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时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和年满30周岁的限制;
(3)继子女被继父母收养时,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
(4)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收养一名的限制;
(5)其他的应符合普通收养成立的条件。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这里所说的无子女,包括未婚者无子女,已婚者尚无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种情形。在解释上,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收养法》第8条规定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由此可见,已有养子女者是不能再为收养的。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这里所说的能力,是就其总体而言的,而不是就其某一方面而言的。衡量是否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时,不能仅考虑收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还要考虑在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方面有无抚养教育能力。例如,品德恶劣、行为不端致不堪为人父母的,因患精神病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其他情形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伏的,均应认为抚养教育能力的欠缺。我们认为,在处理具体问题时,收养人的能力的要求,一般应不低于对监护人的监护能力的要求。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这既是为保障养子女的身体健康,也是收养人抚育养子女的前提条件。如果养父母身患传染病
,极易将疾病传染给养子女,
危害养子女的身体健康
;
如果养父母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也不能履行抚育子女的义务。
4、年满30周岁。
法律对收养人的最低年龄作上述规定,是出于对收养关系的性质和生育时间的考虑。30
周岁以下的人,生育子女的机会尚多,不必急于收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到达相当年龄后再收养子女,能够更好地承担养父母的职责。基于我国的人口现状和人口政策,规定年满30
周岁始得收养子女也是比较适宜的。
④ 未成年继子女投靠父母 户口迁移问题急急急
不可能办过来的,因为他不是他生父
⑤ 继子女可以参与继父母村里的分红吗
在该村有户口的继子女就可以参与村里的分红。
⑥ 继子女户口可不可以与继父母旅别一样
与继父母旅别一样==
按规定继子女未成年以前可随父母婚迁。
⑦ 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与继承问题
继子女和继父母由于在法律上与亲父母、亲子女仍然存在相互的继承与被继承的关系、抚养与赡养的关系;继子女和继父母是否能相互继承,要看之间是否有抚养与赡养关系,形成关系的,相互作为第一法定继承人拥有继承权,没有形成关系的,没有继承权。与之相对的是养子女,纯粹说一下让题主了解一下,由于养子女与养父母经过法律的领养关系,养子女和亲生父母断开了抚养、赡养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如自然而然的作为第一继承人拥有法定继承权。
⑧ 继父母可以收养继子女吗
可以。根据《收养法》第14 条的规定,经过继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继父母便可以收养继子女,这种情况下不受法律对收养人条件的限制,也不受被收养人必须14 周岁以下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