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独生子女分钱是否享受双份
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征收,独生子女得到的补偿费,不会是双份的,而是有相关明文文件规定来进行补偿的。
一、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分为三种,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土地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①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②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土地征收遵循原则: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2、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
3、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原则;
⑵ 农村独生子女在分集体土地收益时可否多分一人份但多数群众口意见很大怎么办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长期稳定政策,除特殊情况外,不提倡变动原有土地承包关系。所以,在土地所在村民小组多数不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办理落实的。
⑶ 征地补偿款是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吗农村独生子女能否享受双倍征地补偿款
我国在征地补偿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是否给予优惠补偿,在有关征地的法律、专法规、规章方面都没有规定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3)农村独生子女分集体收益扩展阅读:
对独生子女家庭的优惠政策由各地自行制定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凭证享受以下优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是根据什么法律法规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第二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针对此类地方规章,不属于法律。
⑸ 农村被政府征收的集体土地补偿费,独生子女是否应该享受双份利益
目前,我国在征地补偿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是否给予优惠补偿,在有关征地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面都没有规定。
⑹ 关于涉及独生子女的政策的民事案件法院是否不予受理
不用涉及是否独生子女。你及你的儿子可享有与其它村民同等的权利。如果认可你们的平等权利被侵占了,是可以起诉的。
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有: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西民二初字第246号
关于案例太长,你可以网上搜索一下这个2014年的案例。节选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兰州市西固区新城镇新合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河口峡水电站征用,所得补偿款由被告新合村村委会分配给其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村民自治原则,新合村村委会就土地补偿款分配一事依法于2012年9月28日召开了村民大会并表决通过了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该方案规定:“户口在本村的外孙子给予现有人口征地补偿款的一半补偿款。”随后发放了土地补偿款。依据该分配方案,被告只分配给原告18000元。原告认为自己属于被告所称的户口在本村的外孙子,但自己也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利,应获得36000元的补偿款。原告监护人颜芳多次向被告索要剩余的补偿款,并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均无结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有,新合村集体土地被河口峡水电站征用所得的征地补偿款应归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有。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平等的成员权。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以是否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基础,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来综合考量。本案中,原告出生并落户于兰州市西固区新城镇新合村,并在此居住生活,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了紧密的依附关系,由此可判断,原告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与其他成员享有平等的成员权益。被告的分配方案显然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⑺ 符合什么条件的二女户父母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农村家庭符合政策,办理相关手续生育了两位女儿,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简称“二女户”家庭),此类家庭,国家有专门政策,有补贴,享受二女户的待遇。
常住且生育一女孩并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父母双方均无固定职业的居民)(简称“一女户”家庭);农村符合政策生育二女,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简称“二女户”家庭);农村符合政策生育一女,自愿不再生育的家庭(享受“二女户”待遇)。以上三种家庭统称“纯女户”家庭。
(7)农村独生子女分集体收益扩展阅读:
(一)、在发展地方经济的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享有优先获得政府资助、扶持和优惠的权利,
在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招工和组织劳务输出方面,享有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的权利;
(二)、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等方面,有优先获得照顾的权利;
(三)、政府组织的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等项目发放补贴补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
(四)、在由村民出钱出工的乡村公益事业中,免去一个人十年的负担;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
(六)、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减免父母和子女个人缴纳部分的费用,提高单病种报销比例;
(七)、享受各级人民政府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
⑻ 请问农村双农户独生子女在农村集体分配利益未享受双倍的该怎么办
这样的情况各地有各地的规定,所以你应该去当地村委会咨询一下让村委会告诉你怎么办。
⑼ 农村被政府征收的集体土地补偿费,独生子女是否应该享受双份利益
我国在征地补偿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是否给予优惠补偿,在有关征地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面都没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从该法可以看出对独生子女家庭的优惠政策由各地自行制定。 例如《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就业以及就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又如《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享受下列奖励与优惠: 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 可见,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征地时是否增加补偿费是由各地自己制定的。
⑽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一直以来都在享受国家的各项福利补贴,为什么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还要享受多分一份不应
我国计划生育法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版(镇)人民政府或者街权道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1、每月补贴。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2、养老补贴。独生子女父母属农村居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丧失劳动能力,且子女赡养确有困难的,应当给予养老保障,并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3、专项补贴。农村独女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的优待外,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另发给一次性奖金。4、扶贫帮助。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宅基地,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