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继父母可以收养继子女吗
可以。根据《收养法》第14 条的规定,经过继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继父母便可以收养继子女,这种情况下不受法律对收养人条件的限制,也不受被收养人必须14 周岁以下的限制。
2.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需要什么条件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需要条件如下:
(1)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须征得生父或生母的同意;
(2)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时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和年满30周岁的限制;
(3)继子女被继父母收养时,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
(4)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收养一名的限制;
(5)其他的应符合普通收养成立的条件。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这里所说的无子女,包括未婚者无子女,已婚者尚无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种情形。在解释上,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收养法》第8条规定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由此可见,已有养子女者是不能再为收养的。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这里所说的能力,是就其总体而言的,而不是就其某一方面而言的。衡量是否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时,不能仅考虑收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还要考虑在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方面有无抚养教育能力。例如,品德恶劣、行为不端致不堪为人父母的,因患精神病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其他情形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伏的,均应认为抚养教育能力的欠缺。我们认为,在处理具体问题时,收养人的能力的要求,一般应不低于对监护人的监护能力的要求。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这既是为保障养子女的身体健康,也是收养人抚育养子女的前提条件。如果养父母身患传染病
,极易将疾病传染给养子女,
危害养子女的身体健康
;
如果养父母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也不能履行抚育子女的义务。
4、年满30周岁。
法律对收养人的最低年龄作上述规定,是出于对收养关系的性质和生育时间的考虑。30
周岁以下的人,生育子女的机会尚多,不必急于收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到达相当年龄后再收养子女,能够更好地承担养父母的职责。基于我国的人口现状和人口政策,规定年满30
周岁始得收养子女也是比较适宜的。
3. 继父母可以收养继子女吗
只要经过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继父母就可以收养继子女。在这种情况下,不受法律对收养人条件的种种限制,被收养人也可以在十四周岁之上,收养人也可以收养不止一名孩子。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十四条。
4.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哪些收养条件的限
《收养法》规定: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回被收养:
丧失父母答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孤儿的监护人;
社会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无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年满三十周岁。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5.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哪些条件的限制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血缘关系,经济条件等的限制。但是一定要当地的民政部门允许。公安部门允许上户口。
6.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后继子女还能继承生父母的财产吗
不可以了,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后,他们之间就拟制为亲子关系了,与原生父母的亲子关系同时解除,你要记住,一个人在法律上只能有一对父母。生父母可以通过遗嘱给原子女赠与财产。
7. 哪些情形是特殊收养,收养近亲子女有什么限制
一、哪些情形是特殊收养
(一)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二)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包括兄弟姐妹的子女、堂兄弟姐妹的子女、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国内公民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时可不受以下限制:
1、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亦可为被收养人;
2、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母,亦可为送养人;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须有40周岁法定年龄差的限制;
4、被收养人不受须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限制,其在此年龄以上亦可被收养。
另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三)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条件:
1、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须征得生父母双方的同意;
2、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收养一名的限制;
3、其他的应符合普通收养成立的条件;
4、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时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和年满30周岁的限制;
5、继子女被继父母收养时,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
二、收养近亲子女有什么限制
国内公民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时可不受以下限制:
1、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须有40周岁法定年龄差的限制。
2、被收养人不受须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限制,其在此年龄以上亦可被收养。
3、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亦可为被收养人。
4、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母,亦可为送养人。
另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8.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除了征得继子女和其亲生父母的同意以外,还有什么硬性要求吗
<p class="MsoListParagraph" style="margin-left:18.0pt;text-indent:0cm;mso-char-indent-count:
0"><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mso-ascii-font-family:Calibri;mso-ascii-theme-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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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o-hansi-font-family:Calibri;mso-hansi-theme-font:minor-latin">不需要继子女本人同意。<p class="MsoListParagraph" style="margin-left:18.0pt;text-indent:0cm;mso-char-indent-count:
0"><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mso-ascii-font-family:Calibri;mso-ascii-theme-font:
minor-latin;mso-fareast-font-family:宋体;mso-fareast-theme-font:minor-fareast;
mso-hansi-font-family:Calibri;mso-hansi-theme-font:minor-latin">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收养法》第十四条)<p class="MsoListParagraph" style="margin-left:18.0pt;text-indent:0cm;mso-char-indent-count:
0"><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mso-ascii-font-family:Calibri;mso-ascii-theme-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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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o-hansi-font-family:Calibri;mso-hansi-theme-font:minor-latin"><p class="MsoListParagraph" style="margin-left:18.0pt;text-indent:0cm;mso-char-indent-count:
0">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法》第四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法》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收养法》第六条)<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mso-ascii-font-family:Calibri;mso-ascii-theme-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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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哪些条件的限制
为了防止因双重的权利义务的界限不明确而发生纠纷,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可以使双重关系简单化。收养继子女以其生父母同意为要件,因为这是在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条件下进行收养,并且是基于与被收养人的父或母结婚的事实,所以法律规定的条件更为宽松。根据《收养法》第14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收养条件中的以下内容限制:①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②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③收养人应当为无子女、年满30周岁、有抚养教育能力且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④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只能收养l 名;⑤这种收养不受“有配偶者收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收养”规定的限制,只能是继父或继母的单方收养。因为继子女和与其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之间本来就存在父母子女关系,不存在收养的问题,但是,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时,须事先征得其再婚配偶(即被收养人的生母或生父)的同意,并且取得不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的另一方生父或生母的同意。继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还应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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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一旦形成收养关系,就会发生收养的法律后果,继子女就变成继父或继母一方的养子女,其与再婚关系之外的一方生父或生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但与再婚的婚姻关系之内的生母或生父一方之间,仍保留原直系血亲的母子或父子的权利义务关系。
10.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登记如何处理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第七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第八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