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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费起诉案件

发布时间:2021-01-12 10:37:56

⑴ 刑事案件被告人是独生子女能保候审吗

你好,这种情况是不可以的,是否独生子女不是取保的条件,取保条件你可以搜索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会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如无羁押必要会变更强制措施取保或监视居住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一)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重新审查: 1、审查案件证据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2、审查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3、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新的犯罪,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自杀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被排除的;4、审查案件事实是否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5、审查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6、审查羁押期限是否届满的;7、审查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更为适宜的;8、审查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二)检察机关还应当从以下几方面附带审查: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发现患有不适宜继续羁押的重大疾病的,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是否患有“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严重疾病,是否患有急性传染病,是否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情形,是否属于新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的情形。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真诚悔罪,涉及民事赔偿的是否达成赔偿协议已经赔付,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双方当事人是否进行了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真诚悔罪,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付,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为基础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可能性下降,可以认为无继续羁押的必要。如交通肇事案件是过失犯罪,逮捕后能达成刑事和解的,在当前办案中一般也不在进行继续羁押。3、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已经查清。因身份不明而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逮捕后的侦查中如果其身份已经查明属实,其案件情形经审查达不到逮捕条件的,则属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

⑵ 关于涉及独生子女的政策的民事案件法院是否不予受理

不用涉及是否独生子女。你及你的儿子可享有与其它村民同等的权利。如果认可你们的平等权利被侵占了,是可以起诉的。

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有: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西民二初字第246号
关于案例太长,你可以网上搜索一下这个2014年的案例。节选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兰州市西固区新城镇新合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河口峡水电站征用,所得补偿款由被告新合村村委会分配给其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村民自治原则,新合村村委会就土地补偿款分配一事依法于2012年9月28日召开了村民大会并表决通过了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该方案规定:“户口在本村的外孙子给予现有人口征地补偿款的一半补偿款。”随后发放了土地补偿款。依据该分配方案,被告只分配给原告18000元。原告认为自己属于被告所称的户口在本村的外孙子,但自己也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利,应获得36000元的补偿款。原告监护人颜芳多次向被告索要剩余的补偿款,并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均无结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有,新合村集体土地被河口峡水电站征用所得的征地补偿款应归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有。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平等的成员权。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以是否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基础,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来综合考量。本案中,原告出生并落户于兰州市西固区新城镇新合村,并在此居住生活,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了紧密的依附关系,由此可判断,原告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与其他成员享有平等的成员权益。被告的分配方案显然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⑶ 独生子女征地补偿打官司请律师费用谁出

由聘请人支付

⑷ 如何培养独生子女的合作能力案例

随着祖国伟大的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很多家庭现在都是独生子女,溺爱有加,然而这样的家庭出身的孩子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被溺爱的,他们适应社会和自理能力方面是一个弱项,现在爱早教小编就来告诉大家,如何让独生子女自理,并且学会适应社会。
    独生子女不一定性情孤僻,不“合群”。正是由于孩子在家庭中没有年龄相近的“小伴”,所以他们往往格外盼着有小朋友与自己一块玩,这种愿望有时会使他们更易于“合群”。年幼天真的孩子,如同他们自己手里玩的橡皮泥一样,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孩子“合群”不“合群”,决定性的因素在于家长的引导和教育。
    父母应该有意识地让孩子走出家庭的小天地,在楼区或大院和邻居的小伙伴一起活动,结交一些好朋友。给孩子吃糖果,也要启发他(她)分一些给身边的伙伴。孩子们在一起,为了玩得新鲜有意思,就要互相商量,这就培养了尊重别人意见的习惯。他们玩得融洽欢快,便培养了友爱互助的精神。在游戏中大家约好了一定的规则,谁也不能违犯,也就培养了遵守纪律的品质。正是在与小朋友的共同活动中,孩子知道了应该想到别人,比较开朗大方,懂得友爱谦让,这就是比较“合群”了。
    有的父母把孩子关在房门中,不愿邻居的小朋友到自己家里来。为了满足孩子游戏的愿望,就“爸爸妈妈陪你玩”——这叫作“哄”。在“哄”的过程中,孩子往往成了“恒星”,父母多是围着孩子转。孩予习惯于发出“指令”,犬人又常常百依百顺,“唯命是从”。这样,孩子就会滋长“以我为中心”的心理,习惯予享受特殊的待遇,养成了喜欢“拔尖”的习性。有的父母看孩子碰着桌角哭了起来,就忙说:“别哭,桌子撞你了,我给你打它!”说完巴掌落在桌面上,孩子破涕为笑了……有的父母怕孩子吃少了,就说:“快吃吧!不吃,门外那个小孩就要抢你的来了。”孩子使劲地多吃着——仅仅是为了不给别人……报复,自私,不容人,种种不健康的心理状态,就是这样在不知不觉之中培养起来的。这一切,都是不利于孩子“合群”的。
    为了孩子更健康的成长,有一个很强大的内心,对于溺爱孩子的家长一定要改变方式,树立一种新的家庭早教观念,让孩子在复杂多变的21世纪,保持很强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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