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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父母本人不想见到子女

发布时间:2021-01-12 10:25:31

① 法律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义务是什么子女对父母呢

O(∩_∩)O~呵呵!正常情况,我爸妈管我相亲结婚更甚。。。在国外,父母通常只需养育子女到18岁即可,尤其是美国。在中国现在的父母也已经效仿,培养子女直至18岁,就放手不管了;根据中国现有的法律,(正常情况下)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否则构成犯罪即遗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解释一)》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和教育】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小伙子,但愿我的回答能令你满意。谢谢!

② 有法律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惩戒权吗

犯错未教师情晓理都管用否需要惩戒
20世纪前包括内绝数家区问题清末现代教师体罚主要内容惩戒权已经取消、禁止社文明标志导致另结却越越教师走向另极端——敢批评、管教别家理取闹教师施身攻击影响非恶劣
鉴于2009教育部(微博)颁发《班主任工作规定》专设条款赋予班主任采取适式进行批评教育权利何谓适式何谓批评教育批评教育管用办该规定并未讲明教师仍敢批评、管教甚至防止事些课间休息让轻易教室免打闹发意外校教师担干系教师应担负教育责任严重弱化几乎沦保姆
否认旧式教育体制教师滥使用惩戒权甚至给功名读书留恐怖记忆存激者乏其北宋真宗间做官丁谓衣锦乡特看望授业先称狭劣荷先教诲痛加梗楚使某立者皆先赐前北校蒋梦麟幼恨透旧式教育曾番豪言壮语:先我要杀家塾我要放火烧!则认传统教与组织式已足应付实际需要
独古代教师频繁体罚古希腊罗马期古罗马深信没痛苦代价没进步没眼泪教育必教育跟古代体罚痛苦让少伟物终身难忘世纪著名神家圣?奥古斯丁72岁曾问愿意等死返童毫含糊说:我宁愿死愿意返童接受教师鞭笞
文艺复兴文主义兴起校家庭体罚现象遭强烈抨击1783波兰废除体罚1845卢森堡废除体罚荷兰、奥利、芬兰、瑞典、挪威、丹麦、德等都相继立禁止体罚
挟西风东渐1904晚清政府《奏定堂章程》提13岁再用体罚13岁用体罚至于罚站、剥夺假期、剥夺自由、替代劳等认体罚列则允许民政府原则要废除体罚1952央教育部发通知明文规定废止体罚或变相体罚改革放颁布《义务教育》、《未保护》、《教师》等 再明确表示许体罚
美废除体罚历史潮流明确说1977联邦高院通判例认定校实施体罚并违背宪程序保证高院前另判例认面维持教室秩序采取恰管教措施教育必需;另面家提供良习环境、维持教室秩序保证安全义务院强调论何实施度体罚绝非家强制利益体现论基于何种目度体罚都压迫性虐待性道目前美立禁止体罚21州其州明文规定
英1986前教师实施必要管教社默许体罚存本体罚令所禁止教育实践体罚现象较普遍本校教育规定:校及教员教育认必要依据监督机关规定及童行使惩戒给予体罚台湾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体罚提进行暂性疼痛管教教育实践要要体罚目前争议较
未教育废除体罚世界潮流代教育应该必要自外其教师废除体罚丧失惩戒权造敢批评管教严重性教育本身伤害同忽视
感觉这样的提问没有什么意义
不要多想,想多了累

③ 法律规定女儿可以不养父母吗

赡养,即照顾衰老的父母。所谓赡养,主要是指儿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满足物质上的合理要求。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存在3种可以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形: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3、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或强奸女儿等行为的。需要指出的是,无给付赡养费能力的成年子女虽然可以免除给付义务,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义务不能免除。因此,如果不是法律规定的免除赡养义务情形,女儿不养父母是违法的。

④ 法律规定子女能不干涉父母婚姻

子女干涉父母婚姻是不对的,也是违法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1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⑤ 只有中国法律才规定子女有义务赡养父母

不是只有中国法律才规定子女有义务赡养父母,国外很多国家均有立法,但相对来说在经济发达地区更加侧重于精神赡养老人。

法国的现行法律不仅规定成年子女必须给无经济能力的父母提供生活资助,还必须“尊敬和关怀”老人。
不仅法国如此,对于欧洲而言,“精神赡养老人”都成为主要义务。在瑞典、芬兰等北欧福利国家的法律中,都有有关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以保证老人们晚年的幸福。
这些要求以量化的方式具体规定了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乃至每日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连子女与父母谈话的忌语都受到限制,从而最大限度地从立法上保证赡养行为的质量。
日本的子女应常回家看看“空巢老人”的问题是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经济腾飞时凸显的。日本是一个较典型的“男子中心主义”社会,妇女一直是赡养照顾老人的重要力量,但是在工业化和都市化的迅猛冲击下,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妇女走出了家门,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使家庭的护理、赡养功能弱化。
上个世纪六十年代以来日本制定的《老年人福祉法》、《老年人保健法》、《高龄社会对策基本法》等,更多地强调国家、地方政府和相关社会组织的养老责任,很少见到家庭养老的内容。
近年来,由于社会养老成本过高,以及难于解决精神慰藉问题,政府开始强调家庭养老的价值,并对家庭养老给予政府补贴。
上世纪70年代,日本家庭的“空巢”现象十分严重,伦理学家提出了“一碗汤距离”的概念,即子女与老人居住距离不要太远,以送过去一碗汤而不会凉为标准。这样子女既有自己的世界,又能够方便照顾长辈。
2007年,在印度南部城市海德拉巴,一个火葬场的工人正准备焚烧一具尸体时,尸体竟然“活”了过来!此人被救后哭着说:“我不想活了,为什么要救我?!”此人已75岁,来自当地一个殷实家庭,但身患癌症后,子女不愿付医疗费,于是他绝望地走向火葬场。
面对这一不断严重的社会现象,印度立法“出手挽救”。印度立法文件中写道:“大家庭系统消退,老年人目前正在被抛弃。”这部法律规定,如果孩子不照顾父母,将被关上三个月。
印度媒体大多认为这部法律出台的重要意义在于将来。
印度是个“年轻”国家,11亿总人口中51%低于25岁,2/3人口低于35岁。但与此同时,老龄人口也在快速上升,到2016年估计会增加到1.13亿,到2026年这一数字会攀升到1.79亿。
1994年,新加坡制定了《赡养父母法》,规定在新加坡,如果发现子女确实未遵守该法,法院将判决对其罚款一万新加坡元或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1996年6月根据该法,新加坡又设立了赡养父母仲裁法庭,仲裁庭由律师、社会工作者和普通公民等组成,地方法官担任主审,若调解不成再由仲裁法庭开庭审理并进行裁决。
韩国建设交通部2006年9月发布的《住房认购制度改革方案》规定,那些赡养父母、岳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家庭将获得优先购房权。这项规定一方面缓解了孝顺子女的购房压力,另一方面也鼓励了赡养老人的良好风气。

⑥ 规定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的法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6)法律规定父母本人不想见到子女扩展阅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⑦ 为什么在法律上要求子女定期看望父母并不可行

尽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道德要求。但是子女定期看望父母却还只是一个道德呼唤,不将道德问题纳入法律是全社会有识之士的共识。此外,现实生活中的确有因子女的现实原因导致无法定期看望父母的情况,如果不考虑这部分人,断然将定期看望父母入法,既不合情理,也不利于维护法律尊严,有悖于法制社会的需要。

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就是说,子女不论是男是女,都有义务来履行赡养义务,如果借故以种种理由逃避义务的履行,父母依法有权利要求他们履行,并可以借助人民法院强制他们履行。法院在办理本案时,运用法律条款进行教育,从有利于家庭和睦相处的角度出发,没有采取审理的方法,而是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从而妥善地调处了父女之间的赡养纷争,维护了父女之间的亲情关系。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⑧ 子女不孝,如何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父母或亲属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起草诉状,递交到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

根据《婚姻家庭法》第二十一条 :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所以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未履行义务的子女可以通过法院判决来强制执行。

(8)法律规定父母本人不想见到子女扩展阅读:

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样适用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养子女也有赡养的义务。继子女和继父母,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在一起生活过,那么继子女也要为继续父母尽到赡养的义务。否则当事人同样可以对继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原告应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时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⑨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亲有权不回答子女 的问题吗

对于私法,即民事权利,法无禁止即可行,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父母必须回答子女的问题,也就是说对于子女的问题,父母想回答就回答,不想回答就不回答。
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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