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父母离婚,成年子女是否可以分财产
父母的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有,与他人没有关系。父母离婚的财产分割,由父母之间协商处理或通过诉讼解决,子女成年与否都无权参与分割。
法律依据:《婚姻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1)父母离婚子女不分可以吗扩展阅读:
一、以下三点说明,成年孩子是不能分到家产的,因为分割的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1、父母如果离婚,婚后财产双方平均分割。
2、即使孩子把工资上交家里,父母离婚时孩子也不会分到财产。
3、如果父母在孩子结婚前后离婚,母亲用家中存款给孩子买的家电等物品,这就算是父母对孩子的赠予,父母离婚时不会分割这部分财产。
二、相关法律条文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根据以上法律条款,可以得出,当家庭破裂,父母离异,在法律上,成年的孩子是不能分割家产的,因为财产属于父母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
B. 为啥父母离婚的孩子心里不正常
父母离异后,孩子生活在缺损家庭或者是再婚家庭中,通常不能得到正常的父爱和母爱,生活的各个方面也都受到了较为严重的影响,父母离异对孩子的心理影响往往更大一些。有研究表明,父母离异后生活在缺损家庭或再婚家庭中的儿童比生活在健全、正常家庭中的儿童,更容易出现心理问题,如性格上的变异,心理障碍甚至心理疾病等。在生活中我们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儿童由于父母的离异而变得性情古怪、孤僻、情绪消沉低落、忧郁寡欢、自卑胆怯,也有的儿童变得精暴、冷漠、烦躁、反抗、敌视,有的儿童甚至由于父母的离异而走向堕落。 儿童时期正是人的性格处在形成和发展的时期,有着极大的可塑性。而在儿童性格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父母的影响是巨大的,甚至可以说是终身的。父爱和母爱是其他任何人都不能给予,也不可能取代的。人们常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教师,父母能够心理相容、和睦相处,并给孩子以更多的关心,爱护和帮助,就容易使儿童形成良好的性格品质。而父母离异,通常是由于感情不和,心理不容,矛盾无法解决所导致的。离婚本身并不是什么坏事,但离婚的后果往往会祸及子女,使孩子的性格发生变化,甚至出现许多不良的性格特点。 特别是这样几种情况,更不利孩子性格健康地发展:一是父母离婚后继续吵吵闹闹。有相当多的夫妻离婚时并不是好和好散,友好地分手,而是打打闹闹,甚至不可开交。离婚后,双方继续为财产、赡(抚)养费及子女教育问题而吵闹不休。在这种环境中,孩子的性格也往往会受到扭曲。二是父母离婚后诋毁和报复对方,一些夫妻离婚后常常会产生强烈的报复心理,在孩子面前诋毁甚至谩骂对方,并不允许孩子和对方接触,甚至不能再叫爸或妈。一旦发现孩子与对方接触,要么指责对方,要么惩罚孩子。这样做应该说受到伤害最多的还是孩子,他(她)不仅失去了父爱或母爱,而且能得到的那一点点可怜的爱也常常是扭曲的。三是父母离婚后把怨气撒到孩子头上。一些夫妻离婚后把对方的怨恨转到孩子身上,动辄打骂,甚至虐待,在这样生活气氛中孩子怎么可能形成良好的性格呢?四是父母离婚后双方都拒绝抚养孩子。有些夫妻离婚后把孩子视为再婚的障碍和拌脚石,都企图把孩子推给对方,有的甚至双方都不管孩子,使孩子有一种被抛弃的感觉,成了有父母的“孤儿”。这样的儿童性格上最容易出现不良的品质了。 当然,也有一种例外的情况,也就是说,父母离异对孩子的性格发展不会产生太大的不利影响。在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夫妻离婚后仍能友好地相处,他(她)从不当着孩子的面说对方的坏话,诋毁和丑化对方,而且肯定对方,让孩子相信他的父母是好人,是可以依赖的;他(她)并不割断孩子与对方的联系,而是积极鼓励和支持孩子与对方接触,从而使孩子能得到健康的甚至更多的父爱和母爱。这样一来,对孩子来说,仅仅是生活方式有所改变,其心理上并没有受到什么冲击和伤害,而这对孩子的性格发展来说是比较有利的。因此,我们要对那些不得不分道扬镳的父母们说,当你们不得不选择离婚这条路时,一定要善待对方,善待孩子!
C. 若父母离婚,孩子归母亲,父亲欠债,孩子是否需要为父亲还债
从法律角度子女无偿还父亲债务的义务,除非父亲去世且有遗产可供继承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有偿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3)父母离婚子女不分可以吗扩展阅读
子女对父母义务的相关规定: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D. 父母离异对孩子性格的影响是怎样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眼下的中国离婚率大有不断上升之趋势。应该说,解除已经没有爱情的婚姻关系,是对婚姻双方的一种解放。但这种婚变对孩子来说,却往往成为一种严重的恶性心理刺激。从现实生活中人们不难发现,父母的离异往往会给孩子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有些儿童会发生性格上的改变,甚至会出现心理上的障碍或疾病。
美国耶鲁大学儿童研究中心主任阿尔波特·索尔尼特认为,离婚是威胁儿童的最严重的最复杂的精神健康危机之一。相当多的心理学家认为,对孩子来说,只有亲人去世才能比父母离婚更痛苦,更操作身心。美国的一些婚姻心理学家对父母离婚给子女造成的心理影响做了较为长久的研究,他们发现,在被调查的离婚家庭子女中,有37%的儿童在父母离婚五年后,心理创作仍未消除,并表现出情绪消沉、低落、性格古怪孤僻,他们最强烈的愿望往往是希望父母复婚。
父母离异后,孩子生活在缺损家庭或者是再婚家庭中,通常不能得到正常的父爱和母爱,生活的各个方面也都受到了较为严重的影响,父母离异对孩子的心理影响往往更大一些。有研究表明,父母离异后生活在缺损家庭或再婚家庭中的儿童比生活在健全、正常家庭中的儿童,更容易出现心理问题,如性格上的变异,心理障碍甚至心理疾病等。在生活中我们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儿童由于父母的离异而变得性情古怪、孤僻、情绪消沉低落、忧郁寡欢、自卑胆怯,也有的儿童变得精暴、冷漠、烦躁、反抗、敌视,有的儿童甚至由于父母的离异而走向堕落。
我们知道,儿童时期正是人的性格处在形成和发展的时期,有着极大的可塑性。而在儿童性格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父母的影响是巨大的,甚至可以说是终身的。父爱和母爱是其他任何人都不能给予,也不可能取代的。人们常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教师,父母能够心理相容、和睦相处,并给孩子以更多的关心,爱护和帮助,就容易使儿童形成良好的性格品质。而父母离异,通常是由于感情不和,心理不容,矛盾无法解决所导致的。离婚本身并不是什么坏事,但离婚的后果往往会祸及子女,使孩子的性格发生变化,甚至出现许多不良的性格特点。
特别是这样几种情况,更不利孩子性格健康地发展:一是父母离婚后继续吵吵闹闹。有相当多的夫妻离婚时并不是好和好散,友好地分手,而是打打闹闹,甚至不可开交。离婚后,双方继续为财产、赡(抚)养费及子女教育问题而吵闹不休。在这种环境中,孩子的性格也往往会受到扭曲。二是父母离婚后诋毁和报复对方,一些夫妻离婚后常常会产生强烈的报复心理,在孩子面前诋毁甚至谩骂对方,并不允许孩子和对方接触,甚至不能再叫爸或妈。一旦发现孩子与对方接触,要么指责对方,要么惩罚孩子。这样做应该说受到伤害最多的还是孩子,他(她)不仅失去了父爱或母爱,而且能得到的那一点点可怜的爱也常常是扭曲的。三是父母离婚后把怨气撒到孩子头上。一些夫妻离婚后把对方的怨恨转到孩子身上,动辄打骂,甚至虐待,在这样生活气氛中孩子怎么可能形成良好的性格呢?四是父母离婚后双方都拒绝抚养孩子。有些夫妻离婚后把孩子视为再婚的障碍和拌脚石,都企图把孩子推给对方,有的甚至双方都不管孩子,使孩子有一种被抛弃的感觉,成了有父母的“孤儿”。这样的儿童性格上最容易出现不良的品质了。
当然,也有一种例外的情况,也就是说,父母离异对孩子的性格发展不会产生太大的不利影响。在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夫妻离婚后仍能友好地相处,他(她)从不当着孩子的面说对方的坏话,诋毁和丑化对方,而且肯定对方,让孩子相信他的父母是好人,是可以依赖的;他(她)并不割断孩子与对方的联系,而是积极鼓励和支持孩子与对方接触,从而使孩子能得到健康的甚至更多的父爱和母爱。这样一来,对孩子来说,仅仅是生活方式有所改变,其心理上并没有受到什么冲击和伤害,而这对孩子的性格发展来说是比较有利的。因此,我们要对那些不得不分道扬镳的父母们说,当你们不得不选择离婚这条路时,一定要善待对方,善待孩子!
E. 父母离婚财产分割,子女已婚会分得财产吗
首先要进复行析产。将你和你妻制子的共同财产以及各自的个人财产划分出来;将你父亲和你母亲的共同财产以及各自的个人财产划分出来。还要将你和你妻子的共同债务以及各自的个人债务划分出来;将你父亲和你母亲的共同债权债务以及各自的个人债权债务划分出来。你父亲和你母亲离婚时,他们两人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你和你妻子享有你们的共同财产以及各自的个人财产,也享有和承担你们两人的共同债权和债务。
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各自的个人财产,认定是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以及各自的个人债权债务,不仅仅在是谁名字而是要有书面约定或者其他有效力的证据证实,否则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律师认为, 登记是你和你妻子的房子应该是你和你妻子的,当然20万元贷款也是你和你妻子的了。同时本律师认为,除此而外,其他财产一般讲应该是你父亲和你母亲的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除非有证据证实属于你母亲个人所有。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过错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以少分和不分财产。但是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是平均分割。你母亲在离婚诉讼中可以要求,给你父亲少分和不分财产。
F. 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是否有选择父母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结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