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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给子女购房

发布时间:2021-01-09 15:24:21

⑴ 婚后单方父母为女儿出资购房,是算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

如果你父母给你们买房子时没有说房子归你,那么就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父母买房子给子女属于赠与所得财产,赠与合同上没有说明只归一方那么就是双方共有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给子女购房扩展阅读: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的一种财产制度。

权利义务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部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中的重要权能之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财产利益。

⑵ 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离婚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近两年以来,关于该解释第七条所涉及的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权属的认定及离婚时的房产分割仍然存在着巨大争议和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条着重于婚后父母出全款替子女购房,且登记在子女名下,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形,但是没有具体规定婚后父母部分出资的情况下房屋权属的认定和离婚时的房产分割,因此实践中产生了分歧。 目前关于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的权属认定和离婚时的房产分割主要有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婚后父母只支付部分房款的情形,往往支付的是首期款。此时,该部分出资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既然父母该部分出资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子女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房屋时,也应认定为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只不过在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况下,离婚时应给予另一方补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父母只是在子女婚后支付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己方子女,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个人财产婚后的自然增值仍然归个人所有,故离婚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也应判归一方所有。 第三种观点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主要针对的是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况,如果不是全资而是部分出资,应当适用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 笔者认为,关于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的情况应该区别对待,如果在诉讼中出资的父母和该方子女主张出资是借贷关系,那么父母出资部分应作为债权处理,离婚案件中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考虑到按这种处理方式出资方子女不能分割到父母出资的升值部分,出资父母和这一方子女很少会这么主张。如果没有主张是借贷关系的情况下,除非另一方有证据证明是借贷关系,否则不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笔者不赞同上述第一种观点,即父母只出一部分资金就认定整个房屋产权归属于出资父母的子女这一方,尤其是在父母只支付了小部分首期款、其它大部分房款由夫妻共同还贷的的情况下,对另一方是极不公平的。 笔者也不赞同上述第三种观点,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虽然只规定了父母出全资购房的情况,但按该司法解释的精神,全部出资和部分出资只是出资数额的多少不同而已,不能说全部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部分出资就是对双方的赠与。 至于上述第二种观点,有人认为这种观点实质上是推定房屋产权区分为父母的出资额与夫妻交纳的剩余房款按份共有,而婚后购房,双方如果没有事先关于产权的按份共有或者归一方个人所有的约定,就应当归双方共同共有,而不能以按份共有的原则处理。笔者不赞同这种看法,因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双方父母都有出资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可以按份共有的原则处理,那么在一方父母出资的情况下,按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这一精神,也可以按份共有的原则处理。 笔者建议,鉴于目前针对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的房屋权属认定和离婚时房产分割存在争议,双方婚后在使用父母资金购房之前,应先书面约定这部分资金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款项,房屋的产权性质是个人所有还是共同共有等,并保留好相关出资证明,以尽可能低避免将来产生纠纷。 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权属的认定及离婚时的房产分割仍然存在着巨大争议,建议双方婚后在使用父母资金购房之前,应先书面约定资金性质、房屋的产权性质等,并保留好相关出资证明。

⑶ 新婚姻法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的问题……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也视为对出资方子女的赠予
付房款时版,该钱从父母的卡中权支付,保留付款凭证!!!
然后父母签一个出资协议,约定由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其子名下,其子是代持有,该协议有效的
关键是付款凭证,一定要保留好!!!!!!!

⑷ 婚后一方父母给子女买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有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给子女购房扩展阅读:

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⑸ 婚后一方父母给子女购房属于谁

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用于夫妻双方婚后居住。夫妻双方离婚时,由一方父母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答:一方父母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在离婚时的处理基本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二、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且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且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根据常理,可视为父母明确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是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加之不动产以登记为准,房产既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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