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美籍华裔,在美国,不赡养父母,中国的法律管得了他们吗
华人移民美国已经有200多年历史。从早期卖猪仔式的劳工移民,到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知识型新移民,华人在美国的待遇与地位有了很大变化,中美两国的关系也由不平等的、敌对的,逐渐转变为比较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如何看待这200多年的华人移民史,如何评价伴随着华人移民而出现的美华文学?这始终是众多海内外专家和学者们所研究的重要课题。美国著名华人作家黄运基在中国出版了长篇小说《奔流》(沈阳出版社1996年)、《狂潮》(沈阳出版社2003年)和中短篇小说集《旧金山激情岁月》(珠海出版社2004年)之后,又由广州花城出版社推出了散文集《唐人街》(2004年底),为我们对以上问题的深入研究提供了新的文本。一、以个人经历印证历史发展文学与历史都要求叙写生活的真实与本质。历史的写作不能虚构,需要大量的资料和数据作为基础,作者个人的经历在写作中不是特别重要;文学的写作不排斥虚构,但个人的经历、尤其是生活细节的真实,却显得非常重要。如果仅从个人经历来看,黄运基无疑在美华文学创作中占有先机:祖孙三代华侨,自己在美国生活了半个多世纪。他在《唐人街》中所写的都是亲身经历的事情,以个人(包括家族)经历印证历史与时代的发展,使这部散文集具有特别真实和厚重的品质。黄运基在书中自叙:“我的爷爷在他17岁那年当‘契约劳工’,既是我们所理解的‘卖猪仔’来到新大陆建筑中央太平洋铁路。17年后他回国结婚,由于‘排华法案’的执行,使他回不了美国。”(《话说“华侨文学”》)这里的“排华法案”指1882年美国国会通过的一项“绝对禁止华工入境十年”的法案。该法案到1884年又作了修订,条款增加到17项,扩大了限制华人移民的范围;1888年再次升级为《斯克特法案》,禁止暂时离境的华工重返美国,把2万多名回中国探亲的华工拒之门外。黄运基的爷爷大概就在这2万名之列。早期华人移民在美国当苦力,开矿山、修铁路、垦荒地,对美国西部开发做出了卓越贡献,而当美国经济繁荣发展以后,这些华工却成了白人排斥和攻击的对象。由于美国限制华人入境,华人不得不采用一些不正常的方式移民,其中一项是“冒籍”。1906年旧金山大地震火灾,移民局的档案全部被烧毁,很多华人趁机冒认是在美国出生,领得美籍证件。在“法官确定了土生儿孙国籍权利之后,又产生另一种冒籍手段。美籍华人到中国探亲回来,就向移民局报告生了孩子(通常是男孩)。这样制造了一个移民空额。几年后,居美华人可以转让或出售这些空额及有关口供资料,让其他华人冒籍入境”。既然是冒籍申请移民,就不能再姓原来的姓,必须改姓移民纸上的姓。黄运基的父亲于1924年以卓姓冒籍移民美国,1948年黄运基也同样以卓姓移民美国,所以黄运基中文名姓黄,英文名却姓卓。合法的姓变成不合法,不合法的姓反而变成合法的,这种现象在美籍华人中相当普遍。到了60年代,美国移民局发起所谓“坦白运动”,要求冒籍的华人移民向政府“坦白”自己是“非法入境”,然后根据情况由移民局重新登记移民手续,借机打击迫害华人社会的进步人士和异见分子。1962年,黄运基的父亲迫于压力向移民局“坦白”冒籍,黄运基则拒绝“坦白”,而被警察局以“非法入境罪”逮捕。接着,他父亲被迫在法庭上指证亲生儿子是“非法移民”,结果黄运基被判入狱三个月,监守行为五年。为了维护自己的公民权,他跟美国政府打了十年官司,终于在1974年才获准重新申请加入美国国籍。读着《唐人街》第一辑“岁月留痕”中的系列散文,仿佛跟著作者回顾了半个世纪以来中美关系的历史,而作者的“美国梦”确实是跟中美关系的风雨阴晴连在一起的。黄运基为了寻梦,“15岁随父亲来到‘自由乐土’的美国,却还未踏足这片‘乐土’便失去了‘自由’,像俘虏似的被送进移民局关押起来,等候审问。就像父亲少年时来美国,被关在没有天使的天使岛上一样”(《失而复得的日记》)。50年代的美国,是极端排华反共的麦卡锡主义横行的年代。黄运基在军队服役期间,因为主张美中关系正常化、反对韩战,而被认为是从事“非美”活动,被军事法庭判处“不荣誉退伍”,勒令逐出军队,所有书籍、日记和几万字的长篇小说手稿都被没收。他顶着巨大压力,长期为中美两国建交而奔走呼吁,与几个朋友发起成立了“美中人民友好协会”;他以一人之力创了名震一时的《时代报》,在创刊号上报道了尼克松总统访华的“破冰之旅”;邓小平访美时,他以《时代报》记者的身份追踪采访,写下了一系列报道和评论;里根总统访华时,他作为美国记者团的成员一起随行采访;1974年他应中国外交部邀请,率领一个美国代表团到北京参加国庆25周年庆典;1979年1月1日,他在所有美国华文报纸中首先独家报道:美中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鉴于黄运基先生在新闻、出版、翻译、创作
② 中国法律规定子女必须赡养和经常探望父母,如果子女是非中国籍(比如
法律是有属地的。理论上是父母可以就此在中国进行诉讼并胜诉,但是如果孩子不在国内,这个判决实际上无法执行。
③ 请问一个1994年加入美国国籍的人对年迈的中国父母不再尽赡养义务,老人可否向法院起诉
我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涉外抚养适用与被抚养人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版.最高权法院司法解释对该处“抚养”作广义解释,即包括父母对子女的扶养、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
由此可见,我国《民法通则》中有关于涉外赡养的法律适用规定,
在确定“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时,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抚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以视为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因素”。
所以,你奶奶也可以在当地县级人民法院起诉.
④ 美籍华人在美国,不赡养父母,中国的法律管得了他们吗
你想多了,既然是拿了美国的身份证,那就是美国人,美国的法律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或者这样想,是不是美国的父母突然转成中国国籍,他们的孩子就必须赡养老人?
⑤ 改了国籍还会不会受中国法律的父母赡养义务制约
1、“改了国籍还会不会受中国法律的父母赡养义务制约”:只要他回到中国后、在中国境内活动,就还会受中国的法律约束、还应尽赡养父母的义务。
2、“如果受赡养义务保护的对象(父或母)要上诉一个已经改了外国国籍的子女有没有效?”:诉讼无所谓有效还是无效,您问的应是判决是否有效吧?判决在中国国内肯定有效。
3、其实,您的问题应是?中国法院作出的、让已经有了外国国籍的子女尽赡养义务的判决能不能执行:这个问题其实是有办法的:
(1)您可以到子女所在国请求确认、执行中国法律的判决,中国法院的判决在经该国法院确认后,可以直接获得执行;如果未得到确认:您就只能到该国再重新起诉了。
(2)如果子女所在国与中国有司法协助协议:可以由中国法院依据协议向该国法院申请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如果没有司法协助协议:可以由您直接向该国法院申请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如果不被确认:您再在该国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判决后再向该国申请执行。
4、“如果真要要求外国籍的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来保护权益有没有的可行的法律途径?”:有,请您查看一下《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意见》的涉外程序部分。
5、“海牙国际法庭是针对国际官司诉控的吧!不可能去理普通的民事问题呀 ”:呵呵,是的,国际法庭只解决国与国之间的“大”问题,属于国际“公”法。对于不同国籍的公民之间的民事诉讼,属于国际“私”法,只按各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处理, 国际法庭是不予受理的。
⑥ 如果中国公民加入美国国籍后,还可以长期在中国自己的房子居住吗在法律上还需要赡养父母吗可以在中国
可以在中国居住,你当父母没生过你你可以不赡养,你可以在中国持枪杀人,只要你有胆无视法律
⑦ 外籍华人一直在国外生活,如果不赡养国内中国籍父亲,中国的父母赡养
根据我国法律,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所以这种情况下,是可以以中国的赡养法为依据的。具体情况建议咨询相关律师。
⑧ 加入美国国籍是不是就享有美国法律如果不赡养父母,中国的父母告自己能告赢吗
可以……
⑨ 美国籍子女不赡养中国籍父母该怎么办 请求懂的大神指教 如果父母可以告它 应该在美国的法庭告还是在
应该向我国的法院起诉:
1、因为当事人在国内的,只要符合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的赡养人之一的,就应该尽赡养义务;
2、当事人的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付赡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七十三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⑩ 中国公民更改国籍后,是否仍然具有赡养原中国父母的义务
没有,如果子女是非中国国籍则不受中国法律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