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父母丧失继承权 子女可否代位继承
江某兰早年丧夫,为了有人养老送终,收养了曾某海为养子,曾某霞为养女。老人含辛茹苦把他们抚养成人,曾某霞成年后出嫁,曾某海与高某结婚生育了曾某旭,江某兰和曾某海等人祖孙三代一起生活。曾某海生性脾气暴躁,对养母江某兰常有虐待、遗弃行为,且程度与日俱增。江某兰不堪忍受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曾某海因遗弃罪被判入狱两年。高某改嫁到远方,曾某旭当年14岁正在读初中,不愿随母亲高某改嫁到他乡生活,因此,仍然随祖母江某兰相依为命。曾某海在在狱中与人发生争执犯故意杀人罪被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曾某海被执行死刑的5个月后江某兰病逝。江某兰死后留有房屋3间,家具实物若干。曾某霞在养母江某兰死后多次到登门找到曾某旭,称自己是江某兰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并说曾某海虐待、遗弃被继承人已经丧失了继承权,曾某旭无权代位继承祖母江某兰的遗产。曾某旭为了生活和有居住的地方坚决不同意,曾某霞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由自己继承江某兰的遗产,并且要求曾某旭搬出祖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海、曾某霞作为江某兰的养子女,依法享有江某兰遗产的继承权。曾某海先于被继承人江某兰死亡,曾某海的儿子曾某旭按照法律规定本来可以代位继承曾某海应当继承之份额,但因为曾某海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江某兰而丧失了继承权。所以曾某旭无权代位继承遗产。但是,考虑到曾某旭尚未成年,生活比较困难,而且与被继承人江某兰长期生活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可以适当分给遗产。法院判决曾某旭分得房屋一间和所有家具等物,曾某霞继承房屋两间。 [案例评析] 一、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无权代位继承 我们应该明确代位继承的法律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由此可知,在代位继承的情况下,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所固有的继承地位、顺序和应继份额。关于代位继承的理论仍然属于法定继承范围中的一种特殊继承制度,是为弥补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子女的缺额而设定的,在正常情况下,被继承人死亡是其子女便依法同其他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一起直接行使继承权,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就产生了空缺,原应由先亡子女继承的那一部分遗产份额就可能成为无人继承的财产。法律确认先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实质就是赋予他们代表先亡长辈直系血亲取得本应由其继承的遗产,因此,代位继承又称之为间接继承。本案中,曾某海、曾某霞均为江某兰的养子女,应当和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他们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对江某兰遗产的继承权。由于曾某海先于江某兰死亡,不论其是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或者是被国家依法剥夺生命,都不影响其子曾某旭按照法律规定代位继承遗产份额。 但是,我们也应当知道,如果被继承人的先亡子女生前就丧失了继承权,则其晚辈直系血亲也就没有代位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由此可知,如果继承人存在上述四种情节之一就丧失了继承权,只有在因遗弃、虐待而丧失继承权,但是确有悔改表现并且被继承人生前宽恕的情况下才没有丧失继承权。本案中,继承人之一的曾某海因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江某兰被判入狱两年,可以认定曾某海的遗弃、虐待行为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法律构成要件,而且江某兰生前也没有表示宽恕,所以对于江某兰的遗产曾某海不享有继承权,曾某旭也就不能代位继承其遗产。 二、曾某旭属于未成年人,并且与江某兰共同生活多年,可以适当分给部分遗产 本案中曾某旭不能够享受代位继承权,那么法院为什么又要判决曾某旭分得瓦房一间和所有家具等物呢?《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是适当分给遗产。从上面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28条实际上是对继承法第14条的补充规定,依该两条的规定可以分得遗产的人称之为可分得遗产人,是指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以外的不得参加继承的人,既可以是非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不能够参加继承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如在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时,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不能参加继承,或者丧失代位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如果具备法定条件,有权以可分得遗产的人的资格要求分得适当遗产。可分得遗产的人取得遗产不是基于继承权,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可取得遗产的特定条件,而法律赋予这些人取得遗产的权利,又是因为他们和被继承人之间的扶养关系或者自身所处的生活环境关系,这里的扶养关系应当作广义的解释,包括抚养、赡养和扶养三种关系。这种特殊关系分为四种情况:第一,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如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未成年人、多病的老人和重度残疾人等;第二,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如尽了扶养义务的丧偶孙媳和丧偶孙婿等;第三,丧失代位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如丧失代位继承权的孤儿、重度残疾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第四,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丧失代位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如尽了赡养义务并丧失代位继承权的孙子女、曾孙子女等,对被继承人的扶养、赡养包括经济上的扶助、劳务上的扶助和精神上的慰籍。上述四种情况的成立均应当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为基准。在第一种情况下,被继承人生前虽然曾经扶养过的人,但是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不依靠被继承人的扶养或者虽然是曾经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但是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具有了劳动能力或者已经有了生活来源的均不属于可分得遗产的人。在第二种和第四种情况下,扶养、赡养较多既有量上的比较,也有时间上的比较,如果对被继承人只是给予了一次性、临时性的扶养、赡养或者所给予的物质扶助、劳务扶助、精神慰籍并不多,均不属于较多,不能分得遗产。 可分得遗产的人可能和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但是法律赋予他们分得遗产的根据是在于他们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的扶养、赡养关系或者所处的生活环境关系,至于有无亲属关系对于可分得遗产并没有影响。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应当依据被继承人扶养的情况而定,以满足其基本生活条件的需要为限,对于被继承人扶养、赡养较多的人,应当依据其对被继承人扶养、赡养的情况而定。所谓适当的遗产,一般应当少于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但是也可多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曾某霞作为江某兰的养女毫无疑问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继承江某兰的遗产。而曾某旭属于未成年人,母亲又改嫁远方,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同时曾某旭从小和祖母江某兰一起生活,在父亲入狱、母亲改嫁后仍然和祖母相依为命,对祖母在劳务上有较多的扶助,在精神上也有较多的慰籍,属于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代位继承人,曾某旭的情况同时符合上述第三种、第四种规定的条件。在这里还需要特别指出,曾某旭虽然没有代位继承权,却并不丧失其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法律资格,也就是说,曾某旭仍然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畴,因此曾某旭不可能符合第一种、第二种情况的条件,但是四种情况只要符合一种就能够成为可分得遗产的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3条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因此考虑到这些因素,对没有资格代位继承的曾某旭分给了一间房屋和所有家具等物,保障了其基本的生活条件,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② 关于遗产分割问题,子女先于父母去世,第三代是否有第一继承权
方案一:符合继承法
该50%房屋产权应分为五份:配偶B女士10%,两个儿子甲和丁各10%,乙专和丙的子女获得其父属亲的继承权,各继承10%。
参见《继承法》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
《继承法》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5.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6.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27.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③ 父母先于子女死亡的其他兄弟姐妹有代位继承权吗
你说的是两个概念,如果A先于你死亡,他的儿子作为代位继承人可以继承遗产。但是内如果你的容父母死亡,只有一种情况下你的兄妹可以继承遗产,那就是在你死亡之后,遗产完成分割之前你父母去世的情况下,你的兄妹作为转继承人可以继承遗产。如果你父母先于你死亡,你的兄妹在法律上是没有继承权的
④ 父母去世,第一继承人其中一子女去世还有三个继承人,已去世子女分到的遗产可否有已去世子女的子女代位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在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⑤ 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子女是否有代位继承权
没有。抄
《继承法》规定的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中才有子女这一说,也就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而第二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关系,故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子女没有代位继承权。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⑥ 父母去世后死亡的子女如何继承遗产的最新相关信息
“转继承”的主要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容》“5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代位继承”的主要规定:《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供参考。
⑦ 被继承人父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可以代位继承吗
1、不可以。因为: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内情况,而且也只能由先死亡者的容【晚辈直系血亲】来代位继承,【平辈】的兄弟姐妹没有代位继承权。
2、附:《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3、在“被继承人父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
(1)如果被继承人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如配偶、子女),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2)如果被继承人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既无配偶、也无子女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此时兄弟姐妹有权继承。
⑧ 父母可以代未成年子女放弃继承权或拒绝接受遗赠吗
父母作为监护人,需要代替未成年子女办理继承或接受赠与手续。
父母没有权力代替子女放回弃继承或赠与。
民法通答则对此有专门规定。
如果监护人处置子女财产造成损失,可以去除监护人权力,并且子女或其他监护人可以起诉追偿。
⑨ 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代位继承人可在继承全部财产还是他父亲或他母亲的份额
得十万
另外,我记得第一顺位里,好像不包括兄弟姐妹吧?!
二叔,三叔,大姑,这些本来就不是第一顺位的人,
爷爷奶奶是。
⑩ 关于隔代继承,爷爷去世后立遗嘱房产给我,但是遗嘱没有公正,父亲他们也自愿放弃继承,办理过户需要什么
你爷爷立有遗嘱,将其名下房产留给你,在你爷爷兄弟姊妹无异议的情况下,你继承爷爷房产,合法。
房产继承是指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
我国的《继承法》中所列遗产的范围中有房屋。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需要有效的证明和具体的步骤:
一、需要有效的证明
1,老人的遗产,是所有继承人的共同财产。
2,继承人对共有的财产的分割协议,只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即可产生效力,任何继承人都不得违约。
3,如果每个继承人对继承的共有财产分割,无异议,可以凭此协议办理过户手续。
二、房屋继承登记步骤。
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大致步骤如下:
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