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关于父母子女共同出资买房后如何避免纠纷的问题
这种情况是比较复杂,又亲情又利益。首先要说的是如果房子是商品房的话就回好办的多,直答接在办房本时加上孩子的名字,办共有权人,出三个本,每人各占1/3就可以,但现在是经济适用房,只能下她父母的名字。如果想保证各自的利益,可以等产权证下发以后去公证处做个公证,把处置此房的权利平均分摊到三家身上,对各自都有保证。或者你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的公证处能不能做合同公证,如果可以那就在买房时签个协议,完了把此协议做个公证。不过这有点伤感情就是。
B. 成年未婚子女与父母共同买房的房产权归谁
房产证和购房发票是您的,产权就是您的。如果父母手里有当年购房时的您的借条,就按照占比。
C. 我能和我的父母/子女共同拥有房产吗
按照美国法律,房产可以有多人的名字,如果是夫妻共同拥有,一人一半。若专是多个合伙人,那属么可以具体注明每人所占份额。卖房的时候,需要所有共同拥有人的签字。(1)如果夫妻双方的话,在加州房产证上应写 community property with right of survivorship ;(2)如果是合伙人一般写 Tenancy in common 每个人股份不同(例如:20%,30%,50%);如果多个合伙人买房股份是相同的话,房产证上写 Joint tenancy 。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推荐去及优问问,是当地的CPA/律师回答的,比较客观,值得信任。
D. 父母为子女买房权属确定
父母为子女买房权属确定具体如下:
一、父母全出资
1、父母全出资未登记
(1)如果一方父母在其子女结婚前出资买房,则该出资资金被认定是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予。
受赠一方子女可获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2)如果一方父母在其子女结婚后出资买房,则认定该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予,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子女。
相应的,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父母出全资已登记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已婚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父母部分出资(往往是首付款)
1、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1)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显然,该不动产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
(2)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者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2、以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1)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属于接受该出资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2)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则该出资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相应的,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 夫妻及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买房 如何划分产权
《婚复姻法解释三》第七制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如果是双方出资的话,是按份共有的。按照出资额来分割。
F. 与父母共同出资购房继承问题
你说的来这个问题还真自复杂,因为该房产的权属不清。不过有一点很清楚:你的两个哥哥和你一样,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除非他们有法律禁止的行为。
一、你说房子是你和父母共同出资购买,就需要你拿出有关证据,用它来证明你出了多少份额。你如果没有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你的这一主张将得不到支持;
二、房产证上是你父亲的名字,一般就会被认定是你父母的财产,除非你和父母在办理房产证之前就签订过关于房产的书面协议(如果经过公证则更好),否则法院也无法认定在购买该房产时你就占有份额,而你在购买房产时所占的份额则不属于被继承的财产范围。
三、如果你能够证明房屋是你和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而且能够证明你出了多少份额,在继承遗产时首先要把你出的份额划归你所有,然后把剩余的部分作为遗产,由你们兄弟遵照你父母的遗嘱分配或平分即可。
四、如果你不能证明该房产是你与父母合资共同购买,该房产则是你父母的遗产,你们兄弟则按遗嘱继承或按法定继承来分配。
上述为村夫的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