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父母有一方没有抚养子女,子女有义务养老送终吗
有赡养能力的子女,是有义务的。
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父专母对子女属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分析这条规定,就是当初父母没抚养子女的时候,子女应该寻求法律保护,而不是不赡养作为报复。所以这叫义务,不是可选择的权利
Ⅱ 父亲去世,有一亲女且养老送终,有一养女、养子,未尽义务,怎样分配遗产
首先要确认一下,所谓养子养女是否是办理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因为我国现在不承认事实收养关系,只有办理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才受法律保护。办理了收养登记的养子女才有继承的权利。
确有证据可以证明养子女有抚养能力而未尽抚养义务,可以对其少分或者不分。如果当事人因此产生争议纠纷,则应起诉至法院,由法院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4.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收养法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如果收养并没有去民政部门登记的话,那么他们之间并没有形成收养法上的养子女与养父母关系。这样的话养子女没有继承权。如果符合收养法十四条,可以对他们分得适当的遗产
继承法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Ⅲ 重组家庭的孩子在法律上必须为继父养老送终吗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这里的子女既包括亲生子女,也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
Ⅳ 儿子不养老人闺女给老人养老送终犯法不犯法
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回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答《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你说儿子不养老人犯法不犯法?
《继承法》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Ⅳ 养子女对其亲生父母是否有继承权
根据《婚姻法》第26条:“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根据《收养法》第23条:“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上述法律我们可以明确的知道,合法收养关系确认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即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养子女从此取得了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除,上述权利亦包括法定继承权。因此收养关系确认后,养子女可以从养父母处享受法定继承权,但却丧失了对其亲生父母的法定继承权。
但是,养子女对生父母在生活上承担了赡养义务的,则应另当别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抚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综上所述,合法收养的子女对其亲生父母是丧失法定继承权,但是如果确实对亲生父母承担了赡养的义务,仍然可以依法分得适当的遗产。
另外,实践中,亲生父母合法送养子女后,仍然会对子女念念不忘,这种血缘关系不会简单基于冰冷的法律条文而彻底断绝,因此,如果亲生父母希望被收养子女继承遗产的,尽可能生前对遗产进行合理的分配,以避免发生纠纷。
Ⅵ 给父母养老送终是每位子女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吗
赡养老年人是法定的义务。
Ⅶ 给父母养老送终的孩子往往不是最受宠的那个,是真的吗
我觉得是,因为老人偏心的不喜欢某个孩子,有好处的时候不会想到他专,如果要出钱出力时,属第一想到的就是不喜欢的个孩子.有可能是这个孩子不会甜言蜜语哄老人开心,还有就是这个孩子有可能愚忠,好说话,性格最温和。人们常说的柿子都照软的捏。
Ⅷ 没办过收养关系,却和养父母共同生活了几十年,并养老送终,现要确定收养关系,继承关系要怎么办
你这要明确两个问题:
一是你们的收养法颁布前还是颁布后?
二是养父母还有没有其它法定继承人?
收养分为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
以收养是否依法成立为依据,将收养分为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
依照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成立的收养为法律收养。
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当事人以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父母子女关系,但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收养为事实收养。
中国有条件地承认事实收养。
事实收养未经法定程序,当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鉴于我国的具体情况,在有关收养的法规和政策颁行前,成立收养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事实收养并不违法。在收养法规和政策颁行后的事实收养,则是违法的。
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事实收养,应采取不同的态度和对策:
第一,过去已经形成的事实收养,凡不违背收养的基本原则和社会道德的,应予承认。当事人要求补办法定手续的,应予补办。
第二,因不符合收养条件,公证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当事人自行收养的,不予承认。如确实符合收养要件,可在补办公证或登记后承认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