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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社会调查活动方案

发布时间:2021-01-05 08:24:10

① 社会调查研究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确定议题,可行性评估,经费预算,提前联系取得支持,制定计划推进节点。

根据版材料的内容、特权点、性质的不同,进行分类处理,如果是针对某类社会现象,通常采用此种结构方式,如《关于中、小学实行强行补课的调查》、《关于独生子女问题的调查》。

社会调查报告一般立足于某类社会现象,故这是常见的一种结构方法。纵横式结构:将上述两种方法结合起来,但应确定以某一种结构方式为主,另一种为辅。


(1)独生子女社会调查活动方案扩展阅读:


社会调查报告的基本结构:

(一)标题:写明调查对象的名称及内容,如《关于下岗工人再就业问题调查》、《关于重庆市社会治安问题的调查》。

(二)导语:此为社会调查的开头部分,也称前言、导言。此部分需写明社会调查的意图、性质、时间、地点、对象,以及调查的范围和采用的调查方法。

(三)主体:这是社会调查报告的核心部分,也称正文。

② 1898年美国心理学家内特尔教授经过量调查研究,发表了世界上第一篇独生子女的

1998年美国心理学家内特尔教授经过了了调查研究,发表了世界上第1个独生子女基因。

③ 湖南省的独生子女政策

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国资委

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

为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 27
号)精神,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联合制定了《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国资委

2014年9月17日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

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

为了确保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实施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 27 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精神,特制定本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

一、关于奖励对象

(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

“同类奖励”,是指退休后因受计生奖励增发本人基本工资一定比例的退休金或者年老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励金。外省市区迁入人员由原户籍地县级计生
主管部门出具其在原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本省迁出人员由现户籍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出具其在现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

本省城镇居民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单位)的职工。

在本省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以及在本省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含驻湘央企)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含合同制工
人),不论是否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除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农村奖励扶助制度)条件者外,均纳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范围。

2.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

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是指在《若干规定》实施时(即2014年1月1日)持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

“城镇居民户口”居民,在尚未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的地区,是指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在已实行了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
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是指户口在居民委员会、没有承包责任田土的居民和户口在村民委员会但原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或者
原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的居民。

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的,仅城镇居民一方可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原享受农村奖励扶助待遇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转为城镇居民后,从停止享受原待遇的下一年度起,可以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健在而没有户口的居民不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持有2个以上户口的,须先自行到公安部门核实并注销多余户口,注销多余户口后符合规定奖励条件的,可以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是指除国有单位之外的其他所有制单位的职工。

“无工作单位居民”,是指个体工商户(包括业主和雇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居民。

3.在达到奖励年龄的5年前将户口迁入本省、连续居住5年以上、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5年以上且在本省已领取养老金的城镇居民。

2014年1月1日后,外省市区城镇居民迁入本省的,须在距离退休时间或《若干规定》所定奖励年龄5年前,将户籍由外省迁入本省,且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并已领取养老金。

户籍由外省迁入本省的时间以公安部门认定的迁入时间为准。

是否“连续居住5年以上”,由其常住地居委会出具证明,所属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计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街道)核实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是否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且已领取养老金,由其参保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4.户口迁出本省但在本省领取退休费或养老金的职工。

“户口迁出本省”,包括在本省办理退休手续后将户口迁往外省的职工,以及在本省办理退休手续,但户口一直在外省的国有单位、国有控股企业破产、改制为非国有单位的职工。

5.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没有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

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没有享受农村奖励扶助的人员主要指没有享受农村奖励扶助的“城中村”的农村居民和农垦企业中农业户口的企业职工。

(二)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

“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是指当事人在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时,须符合《湖南省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和《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对〈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湘人口发〔2007〕32号,以下
简称《应用解释》)规定的持证条件,并持有《光荣证》。

领取《光荣证》后,子女数量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持证条件的,其持有的证件无效。

《光荣证》遗失,仍符合持证条件的,可补办《光荣证》;原持有的《光荣证》遗失,已超过规定的申领年龄又无法找到补证所需要的原始材料,仍符合
持证条件的,可由对象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地居委会公示5日,所在街道核实后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证明》(见附件1)。申请人凭此证明申请城镇独
生子女父母奖励。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双方已领取《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其持有的《光荣证》继续有效。

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属国有单位职工的,到单位申领《无子女证明》(见附件2),其他人员到户籍所在地街道申领《无子女证明》,凭此证明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无子女证明》的办理程序:

1.申请。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规定条件的,在申请奖励时,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一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到户籍地居委会或工作单位,提出办理《无子女证明》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夫妻,应分别提出申请。

2.工作单位或居委会核实情况。工作单位或居委会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5日内,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公示5日无异议后,在《无子女证明》上签署“情况属实,同意申请”意见并加盖公章,交申请人到街道审核。

3.街道审核。街道接到工作单位或居委会签署了意见的《无子女证明》后,在《无子女证明》上加盖公章,复印一份存档,一份发给申请人。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三)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

年龄的确定以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须办理了居民身份证以后再申请奖励。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年龄的确定参照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职工身份证出生时间与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职工档案中关于出生时间最早的记载为准。

职工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已死亡的,无工作单位居民未达到《若干规定》所定奖励年龄已死亡的,均不享受奖励。

(四)2014年1月1日前,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5000元奖励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也属于奖励对象。

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1.按照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沿革,原可以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待遇,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待遇的;

2.其他城镇居民2009年10月22日后尚健在,应享受而未享受一次性5000元奖励的;

3.2009年10月22日前因享受其它奖励等原因,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按本人基本工资100%领取退休金的;

4.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企业职工,按湘政发〔1997〕43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养老金的;

5.2009年1月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企业军转干部;

6.应享受而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发放,直至亡故;或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2014年1月1日后退休或达到《若干规定》所定奖励条件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是职工的,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次月起开始发放,直至亡故;是无工作单位居民的,从达到《若干规定》所定年龄次月起开始发放,直至亡故。

2014年1月1日前原应享受而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以及在2009年10月22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或未领取
5000元奖励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选择一次性奖励5000元或从2014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奖励80元的方式,选择后不得更改。

“已兑现或部分兑现一次性5000元奖励金的”,“已兑现”指已领取了5000元奖励,“部分兑现”指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元。如选择每月
80元奖励方式,需从2014年1月1日起抵扣完原领奖励金后,再按每月80元的标准领取奖励金。选择一次性5000元奖励的,原兑现不足5000元的,
补足至5000元。

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企业职工,
以及2009年10月22日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若干规定》实施时已经死亡,未领取或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元的,一次性补足至
5000元。

“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间为各地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时间。

《若干规定》实施时间为2014年1月1日。

三、关于奖励资金来源

(一)国家机关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从财政部门核拨的行政运行经费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从单位经费中列支。

原事业单位改为企业,仍保留事业身份的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发放。

(三)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按每人5000元标准一次性筹资,上交当地财政部门,由当地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收缴,其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统筹。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负责筹集的退休独生子女父母每人5000元奖励资金,按参保层级上交至相应层级财政非税部门,其余资金由相应层级财政负担。

企业的性质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资委或其他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界定,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四)其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含国有关闭破产企业以及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和非国有控股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政府筹资。总体上由省级财政承担50%,其余部分,省直管县市的由县市承担;非省直管县市区的由市州、县市区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省级财政承担50%奖励金以外的部分,奖励对象户籍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由参保地筹集资金;参保地在省外的,由户籍地筹集资金;在省级参保的,由省级财政筹集资金;在市级参保的,由市级财政筹集资金;在县级参保的,由县级财政筹集资金。

四、关于对象确认程序

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中,国有单位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奖励资格确认;其他城镇居民未参保的、在省外参保的、在省级参保的以及在户籍地所属市级或县级参保的,由户籍地负责奖励资格确认,其他由参保地负责奖励资格确认。

2014年1月1日前,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待遇、原属于在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独生
子女父母,企业改制、破产重组后仍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由现企业负责奖励资格确认。企业已改制、破产重组为非国有企业或非国有控股企业的,或破
产未重组的,按隶属关系,纳入其他城镇居民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申请人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时,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或《<光荣证>遗失证明》和一寸免冠近
照两张,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3
)一式两份。已退休的职工在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交《退休证》。

可以选择奖励方式的,须与县级计生主管部门签订《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选择奖励方式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见附件4)。

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已经死亡,可以由代办人以申请人名义代为申请或领取奖励金,需提供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死亡证明、代办人居民身份证。有
配偶的,配偶为代办人,并提供结婚证;没有配偶的,子女为代办人,并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死亡的职工没有配偶也没有子女的,由合法继承人共同确定其中一
人作为代办人,提供相应的公证书。因死亡已注销户口的,需提供原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证明须载明申请人身份号码。

生活不能自理证明由工作单位或常住地的居委会出具,并由街道予以核实。

死亡证明包括以下类型: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因特殊原因无上述证明的,由工作单位或户籍地居委会出具死亡证明,并由街道予以核实。死亡证明要有确定的死亡日期。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是指以下证明: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因特殊原因无上述证件、证明的,由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地居委会出具证明,并由街道予以核实。

2.单位审批确认。申请人所在单位依照奖励对象条件对申请人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拟奖励对象名单应在本单位张榜公示5日,同时公布单
位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为本单位奖励对象,由单位分管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建立个人档
案。

3.县级备案。所在单位于每年5月1日前统一将确认的《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册》(见附件5)和《申请表》报本单位所在地县级计生
主管部门(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在企业所在地之外的本省的市级或县级参保的,报参保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备案存档,将奖励对象签订的《协议》一式两份统
一送县级计生主管部门盖章。县级计生主管部门于6月1日前将奖励对象《申请表》相关信息录入“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信息管理系统”。县级计生主管部
门将加盖公章后的《协议》通过所在单位送达奖励对象。

4.数据报送。县级计生主管部门于6月15日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州计生主管部门,市州计生主管部门于6月30日前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申请人在每年4月1日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或《<光荣证>遗失证明》、退休、参保等相关材料以及一寸免冠近照两张,向负责资格确认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

可以选择奖励方式的,须与县级计生主管部门签订《协议》。

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已经死亡的,参照国有单位同类情况办理。

如申请人为外省迁入本省的城镇居民,须提供原户籍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以及在本省已领取养老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2.居民委员会评议公示。居委会应对申请人情况逐项核实,提出拟上报奖励对象名单,提交居民代表大会或居民议事会议评议,并填写《湖南省城镇独
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居民代表会评议表》(以下简称《评议表》,见附件6)。申请人死亡的,还须核实代办人信息及与申请人关系等情况。

评议通过的拟奖励对象名单应按《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单公示表》格式(以下简称公示格式,见附件7)在居委会公务栏张榜公示5日。
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居委会分管卫生计生工作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4月15日前将拟奖励对象名册和《申请
表》、《评议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街道进行初审。

评议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代办人)说明原因并退还相关申报材料。

3.镇级初审上报。由街道组成评审组,对居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见面走访核实情况。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见面调查表》(以下简称《见面调查表》,见附件8)。

初审通过的拟奖励对象名单按公示格式在街道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5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分管卫生计生工作的负责人在《申
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5月1日前将初审通过的对象名册连同《申请表》、《评议表》、《见面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协议》一式
两份上报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审批。

初审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代办人)书面说明原因,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和调查材料整理归档。

4.县级审批确认。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对街道上报的拟奖励对象情况进行审查确认,由分管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并以
文件形式将审批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批复到街道,由街道印发至居委会张榜公布。县级计生主管部门为审批确认的奖励对象建立个人档案,并于6月1前将相关信息
录入“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信息管理系统”。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将加盖公章后的《协议》通过街道送达奖励对象。

审批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代办人)书面说明原因,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5.数据报送。县级计生主管部门每年于6月15日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州计生主管部门,市州计生主管部门于6月30日前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五、关于资金发放与管理

市州、省直管县计生主管部门于每年7月15日前将奖励对象规模和资金需求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省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于每年8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奖励对象规模和资金需求计划。

各级财政部门统一办理和核算城镇奖励资金的归集、拨付、结存。需要配套资金的市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城镇奖励专项资金指标文
件后10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应配套资金一并下达非直管县市区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城镇奖励资金的指标文件后,连同本级配套资金在10
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确保专款专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随退休费发放。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由各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新核定。

奖励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代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按月发放。

奖励金由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发放的,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由委托的代理机构发放,于12月31日前发放到位。

代理机构根据县级计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奖励对象名单,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在收到奖励资金3个工作日内,及时将资金足额打入对象的个人储蓄账户,并
将建立个人账户和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给县级计生主管部门。代理机构必须制定严格的城镇奖励专项资金发放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为任何组
织、个人办理奖励对象的代扣代缴业务;不得收取开设账户及小额账户管理等费用。

各级计生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资金发放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将
上年度奖励资金发放情况抄送同级计生主管部门。县、市级计生主管部门应分别于每年8月5日、10日前,向同级财政和上级计生主管部门报送下年度城镇奖励对
象预测规模和资金预算,同时抄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卫生计生委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六、关于对象年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实行年审制度。

由计生主管部门确认的奖励对象,于每年的5月份到居委会进行年审,街道组织人员入户核实情况,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年审表》(附件9)。对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退出名册》(见附件10)。

国有单位确认的奖励对象,由单位负责年审,于5月31日前将《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年审表》和《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退出名册》报县级计生主管部门。

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将退出人员在“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退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计生主管部门相互反馈掌握的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及时注销奖励资格。

享受奖励待遇后因合法生育或收养子女而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停发奖励金;违法生育和违法收养子女的,停发奖励金并由对象确认单位追回奖励金。

④ 独生子女的补贴多少岁可以领

你只要拿到独生子女证就可以马上开始领取独生子女补贴了,如果你有工作单位的,可以向工作单位申领,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向社区居委会进行申领。一直可以领到子女14周岁截止。

⑤ 独生子女家庭情况摸底调查什么事

独生子女的家庭教育问题,在我国当代的家庭教育工作中已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总体来看,我国独生子女的家庭教育的基本状况是好的,但是也存在着许多令人担忧的问题:一是期望值偏高;二是教育方法不当;三是相当一部分独生子女家庭陷入溺爱与过分管理相交织的误区。造成我国独生子女家庭教育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
一、不能正确对待独生而导致过分溺爱
我国的社会生产力水平还较低,社会养老问题还没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以及受多子多福等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我国人的生育愿望仍是强烈的。因此,不论生男生女,只生育一胎,对多数独生子女家庭来说,并非出于自愿。这是我国在人口生育问题上绝大多数家庭的心理状况和社会现实。但由于我国的国情,若不控制人口数量的大幅度增长,就会造成更严重的人口等社会问题,因此提倡一胎化,是我国不得不实行的国策。一胎化政策的执行遇到了多种阻力,特别是在生产力水平低及文化水平低的农村遇到的阻力更大。十多年来,这一政策虽然在我国城市中特别是在干部、职工队伍中得到了较认真的执行,但是,由于多数独生子女家庭中人们的心理状态不平衡及我国传统文化的作用,这些独生子女家庭便把对众多孩子的爱和希望都集中在独生子女这株独苗上。这便是多数独生子女家庭自觉不自觉地被陷入溺爱中的社会原因和家庭原因。 由于多数独生子女自觉不自觉地被陷入了两代六位长辈的溺爱之中,自幼娇生惯养,孩子知道自己在家庭中的中心地位,在抗拒家庭教育方面也就往往有恃无恐。因此一些家庭对其也就任其所为,使其为所欲为。再加之对其期望值普遍较高,也就导致了不少独生子女家庭的家庭教育失常,形成对孩子的过度保护。比如,不让孩子离开自己,或者由于怕不卫生,或者怕孩子学坏,或者怕孩子受欺侮,不让孩子独立活动而包办一切。结果就出现了《中国的“小皇帝”》里所描绘的,儿子在夏令营时住在学校里,父亲半夜爬到儿子床底下守着,怕儿子掉下床来。这种过度保护极不利于孩子的正常发展。
一些独生子女的家长对独生和独生政策的心理反差,往往导致情感的扭曲,使对孩子的爱缺少理智过度偏爱,致使不少独生子女家庭出现低收入高消费现象,把大部分钱花在孩子身上,尽力满足孩子的要求,甚至许多是不合理的要求。
明明家境并不富裕,却对孩子的要求百依百顺;明明孩子艺术能力一般,缺乏“音乐细胞”,却买了电子琴,甚至钢琴,还花高价请家庭教师辅导孩子;明明是孩子的错误,却百般庇护,百般说好;明明孩子智商一般,却当成神童来要求等等。这种情感上的扭曲,使孩子在一种扭曲的氛围中成长,无疑也会扭曲孩子的心理,出现心理障碍。
二、因是独生,家庭环境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
孩子的健康成长,特别是其幼年期的心理发育,需要一定的条件。失去了一定的客观环境条件,孩子的健康成长特别是幼年期的心理发育便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比如说,孩子在其幼年期的心理正常发育,需要有与其年龄相仿的孩子一起生活、玩耍的生活体验和情感交流,这样才有利于孩子产生童心的共鸣,相互促进,保证身心的健全、健康发育。对此,国内外儿童心理学家都是共同肯定和强调的。而独生子女由于无兄弟姐妹,在家庭中就缺少小伙伴,整天与成年人特别是年长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在城市里,邻里关系一般又不亲密,来往较少或很少,特别是在高层楼房中生活的孩子更是如此,各家自立门户,基本上是“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因此,就使得相当数量的城市独生子女自幼缺少小伙伴,而整天被成年人包围和保护着,这样的生活环境是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发育和健康成长的.再则,儿童的独立性和独立生活能力等需要在平常的生活中得到训练和养成。而独生子女由于自幼就被陷入在多位老人的过度保护之中,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衣择其佳、饭择其精的生活,样样都能顺利的得到满足,整日与各种高档玩具相伴,因而容易养成独立性差、倚赖性强、自幼好逸恶劳、追求享受、不识五谷春秋等弱点和缺陷。
三、家庭教育水平普遍不高
从总的情况看,近些年来,我国虽然已着手对家庭教育问题的科学研究和指导,已有不少部门和教育学家、社会学家、心理学家在越来越关心这一问题。但是,有关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还有限,普及的力度和广度还不能适应我国这个多人口、多独生子女国家的需要,这种状况,从总体上决定着我国的家庭教育水平还不高。再则,不少家长不爱学习或不善于学习,更是缺乏对家庭教育知识的学习和研究,不愿在子女教育方面动脑筋、下功夫。
因此,要提高我国独生子女综合素质,最根本的在于提高独生子女家长的家庭教育水平。
一是要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主要包括:家长要掌握必备的文化知识和科学育儿知识,并能根据独生子女的特点进行合理的教育;独生子女的家长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并成为孩子的楷模;要形成民主和睦的家庭气氛,使孩子从小就学会尊重、关心、团结、体谅他人;尽力促使其多方面良好个性的形成,为成人、成才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是要遵循家庭教育原则
根据独生子女家庭教育的特殊性,在施教过程中应遵循适度原则、全面原则、一致原则、民主原则和严格原则。所谓适度原则,是指独生子女的教育必须依据其身心发展的基本规律,不要因为是独生子女而寄予过高的期望,提出过高的要求,给予过分的爱和照顾。在智力开发上不搞过度教育;在生活中,要使孩子做些力所能及的事,不能事事都由家长代劳;在物质供应上,不给过度满足等。全面原则,是指要注意德、智、体、劳、美的全面发展,尤其要处理好智力教育和非智力教育的关系。一致原则,是父母对子女教育的态度,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其的教育态度要取得一致,要注意教育的整体效应,要配合默契,协调行动,在孩子面前不出现意见分歧和冲突。民主原则,是指在家庭中要形成民主气氛,不搞“家长制",家长要尊重孩子的意见,不搞一言堂,逐步培养孩子的独立人格。严格原则,是指对孩子的不良行为不能放纵,要使孩子逐步树立起是非观念,养成知错必改的好的道德品质,只要不断克服自身弱点,才能健康成长,才能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人。
三是要加强对独生子女社会化教育
由于独生子女没有兄弟姐妹,自幼缺少小伙伴,多数时间生活在成人之间,所以,多数独生子女在许多方面的性格都不能很好地融合于社会之中。因此几乎所有的有关研究和专家都认为独生子女最明显的缺点就是缺乏社会性。主要表现就是缺乏与周围人交往的能力;缺乏参与社会的能力;缺乏在社会环境中应变的能力。因此强化独生子女的社会化教育,是改善独生子女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和方法之一,也是克服其在独生的环境中容易形成的弱点的重要途径和根本措施。要多给独生子女提供社会生活,孩子到二、三岁时就希望有儿童伙伴,独生子女这方面的要求就更强烈,希望进入他(她)们的“儿童社会”、“儿童世界”。如果得不到满足,孩子的性格就会变得孤僻、不合群。因此当孩子长到一定年龄的时候,就必须向孩子提供年龄接近的小朋友,给孩子提供他(她)们的社会生活。为此,可带孩子去串门,找其他小朋友玩耍;可带孩子到儿童乐园去游戏:也可尽早将孩子送进托儿所、幼儿园,让孩子去广交小朋友,扩大其社会交往。切不可把孩子一直关在家中,使其离群索居。
四是要培养独生子女的独立能力
家长应有意识地克服过度照顾和过度保护,凡是其能自己独立或在指导下完成的事,让孩子自己来干,不要包办代替。独立自主能力是在实践中锻炼出来的。应给独生子女多创造锻炼其独立能力的机会,应尽早鼓励其自我照顾,稍大一些,可交给孩子一些能独立完成的任务,完成得好,要鼓励、表扬,促使其增强自立、独立的积极性。从小注重培养独生子女的自主活动能力。所谓自主活动,就是按照他们自己的意志去活动。这种活动有利于培养独生子女的勇敢精神和创造性。凡是不违背社会规范的孩子们的自主活动,家长们都应该尽力给以鼓励、支持。即使失败了,也不一定是坏事,仍可磨练孩子们的意志力,培养克服困难的精神,并且还会促使孩子多动脑筋,知道在世界上办成一件事并不是容易的事,激发其刻苦学习和勇于探索的精神。
五是要进行适度逆境教育
为了克服独生子女的弱点,应对独生子女进行适度的逆境教育,进行居安思危、忧患意识、勇于实践、经受挫折、克服困难、摆脱依赖和培养自主自立精神的教育和锻炼,使孩子逐步形成对困难的承受能力和对复杂环境的适应能力,培养孩子不畏困难的坚强意志和毅力。
独生子女对于千千万万个独生子女家庭来说只是父母的心肝宝贝,对国家和民族来说,却意味着整个未来,因此谁懂得怎样更好的教育独生子女,谁就赢得了未来,谁就能拥有美好的明天。
独生子女的家庭教育问题,在我国当代的家庭教育工作中已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总体来看,我国独生子女的家庭教育的基本状况是好的,但是也存在着许多令人担忧的问题:一是期望值偏高;二是教育方法不当;三是相当一部分独生子女家庭陷入溺爱与过分管理相交织的误区。造成我国独生子女家庭教育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
一、不能正确对待独生而导致过分溺爱
我国的社会生产力水平还较低,社会养老问题还没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以及受多子多福等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我国人的生育愿望仍是强烈的。因此,不论生男生女,只生育一胎,对多数独生子女家庭来说,并非出于自愿。这是我国在人口生育问题上绝大多数家庭的心理状况和社会现实。但由于我国的国情,若不控制人口数量的大幅度增长,就会造成更严重的人口等社会问题,因此提倡一胎化,是我国不得不实行的国策。一胎化政策的执行遇到了多种阻力,特别是在生产力水平低及文化水平低的农村遇到的阻力更大。十多年来,这一政策虽然在我国城市中特别是在干部、职工队伍中得到了较认真的执行,但是,由于多数独生子女家庭中人们的心理状态不平衡及我国传统文化的作用,这些独生子女家庭便把对众多孩子的爱和希望都集中在独生子女这株独苗上。这便是多数独生子女家庭自觉不自觉地被陷入溺爱中的社会原因和家庭原因。 由于多数独生子女自觉不自觉地被陷入了两代六位长辈的溺爱之中,自幼娇生惯养,孩子知道自己在家庭中的中心地位,在抗拒家庭教育方面也就往往有恃无恐。因此一些家庭对其也就任其所为,使其为所欲为。再加之对其期望值普遍较高,也就导致了不少独生子女家庭的家庭教育失常,形成对孩子的过度保护。比如,不让孩子离开自己,或者由于怕不卫生,或者怕孩子学坏,或者怕孩子受欺侮,不让孩子独立活动而包办一切。结果就出现了《中国的“小皇帝”》里所描绘的,儿子在夏令营时住在学校里,父亲半夜爬到儿子床底下守着,怕儿子掉下床来。这种过度保护极不利于孩子的正常发展。
一些独生子女的家长对独生和独生政策的心理反差,往往导致情感的扭曲,使对孩子的爱缺少理智过度偏爱,致使不少独生子女家庭出现低收入高消费现象,把大部分钱花在孩子身上,尽力满足孩子的要求,甚至许多是不合理的要求。
明明家境并不富裕,却对孩子的要求百依百顺;明明孩子艺术能力一般,缺乏“音乐细胞”,却买了电子琴,甚至钢琴,还花高价请家庭教师辅导孩子;明明是孩子的错误,却百般庇护,百般说好;明明孩子智商一般,却当成神童来要求等等。这种情感上的扭曲,使孩子在一种扭曲的氛围中成长,无疑也会扭曲孩子的心理,出现心理障碍。
二、因是独生,家庭环境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
孩子的健康成长,特别是其幼年期的心理发育,需要一定的条件。失去了一定的客观环境条件,孩子的健康成长特别是幼年期的心理发育便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比如说,孩子在其幼年期的心理正常发育,需要有与其年龄相仿的孩子一起生活、玩耍的生活体验和情感交流,这样才有利于孩子产生童心的共鸣,相互促进,保证身心的健全、健康发育。对此,国内外儿童心理学家都是共同肯定和强调的。而独生子女由于无兄弟姐妹,在家庭中就缺少小伙伴,整天与成年人特别是年长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在城市里,邻里关系一般又不亲密,来往较少或很少,特别是在高层楼房中生活的孩子更是如此,各家自立门户,基本上是“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因此,就使得相当数量的城市独生子女自幼缺少小伙伴,而整天被成年人包围和保护着,这样的生活环境是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发育和健康成长的.再则,儿童的独立性和独立生活能力等需要在平常的生活中得到训练和养成。而独生子女由于自幼就被陷入在多位老人的过度保护之中,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衣择其佳、饭择其精的生活,样样都能顺利的得到满足,整日与各种高档玩具相伴,因而容易养成独立性差、倚赖性强、自幼好逸恶劳、追求享受、不识五谷春秋等弱点和缺陷。
三、家庭教育水平普遍不高
从总的情况看,近些年来,我国虽然已着手对家庭教育问题的科学研究和指导,已有不少部门和教育学家、社会学家、心理学家在越来越关心这一问题。但是,有关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还有限,普及的力度和广度还不能适应我国这个多人口、多独生子女国家的需要,这种状况,从总体上决定着我国的家庭教育水平还不高。再则,不少家长不爱学习或不善于学习,更是缺乏对家庭教育知识的学习和研究,不愿在子女教育方面动脑筋、下功夫。
因此,要提高我国独生子女综合素质,最根本的在于提高独生子女家长的家庭教育水平。
一是要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主要包括:家长要掌握必备的文化知识和科学育儿知识,并能根据独生子女的特点进行合理的教育;独生子女的家长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并成为孩子的楷模;要形成民主和睦的家庭气氛,使孩子从小就学会尊重、关心、团结、体谅他人;尽力促使其多方面良好个性的形成,为成人、成才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是要遵循家庭教育原则
根据独生子女家庭教育的特殊性,在施教过程中应遵循适度原则、全面原则、一致原则、民主原则和严格原则。所谓适度原则,是指独生子女的教育必须依据其身心发展的基本规律,不要因为是独生子女而寄予过高的期望,提出过高的要求,给予过分的爱和照顾。在智力开发上不搞过度教育;在生活中,要使孩子做些力所能及的事,不能事事都由家长代劳;在物质供应上,不给过度满足等。全面原则,是指要注意德、智、体、劳、美的全面发展,尤其要处理好智力教育和非智力教育的关系。一致原则,是父母对子女教育的态度,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其的教育态度要取得一致,要注意教育的整体效应,要配合默契,协调行动,在孩子面前不出现意见分歧和冲突。民主原则,是指在家庭中要形成民主气氛,不搞“家长制",家长要尊重孩子的意见,不搞一言堂,逐步培养孩子的独立人格。严格原则,是指对孩子的不良行为不能放纵,要使孩子逐步树立起是非观念,养成知错必改的好的道德品质,只要不断克服自身弱点,才能健康成长,才能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人。
三是要加强对独生子女社会化教育
由于独生子女没有兄弟姐妹,自幼缺少小伙伴,多数时间生活在成人之间,所以,多数独生子女在许多方面的性格都不能很好地融合于社会之中。因此几乎所有的有关研究和专家都认为独生子女最明显的缺点就是缺乏社会性。主要表现就是缺乏与周围人交往的能力;缺乏参与社会的能力;缺乏在社会环境中应变的能力。因此强化独生子女的社会化教育,是改善独生子女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和方法之一,也是克服其在独生的环境中容易形成的弱点的重要途径和根本措施。要多给独生子女提供社会生活,孩子到二、三岁时就希望有儿童伙伴,独生子女这方面的要求就更强烈,希望进入他(她)们的“儿童社会”、“儿童世界”。如果得不到满足,孩子的性格就会变得孤僻、不合群。因此当孩子长到一定年龄的时候,就必须向孩子提供年龄接近的小朋友,给孩子提供他(她)们的社会生活。为此,可带孩子去串门,找其他小朋友玩耍;可带孩子到儿童乐园去游戏:也可尽早将孩子送进托儿所、幼儿园,让孩子去广交小朋友,扩大其社会交往。切不可把孩子一直关在家中,使其离群索居。
四是要培养独生子女的独立能力
家长应有意识地克服过度照顾和过度保护,凡是其能自己独立或在指导下完成的事,让孩子自己来干,不要包办代替。独立自主能力是在实践中锻炼出来的。应给独生子女多创造锻炼其独立能力的机会,应尽早鼓励其自我照顾,稍大一些,可交给孩子一些能独立完成的任务,完成得好,要鼓励、表扬,促使其增强自立、独立的积极性。从小注重培养独生子女的自主活动能力。所谓自主活动,就是按照他们自己的意志去活动。这种活动有利于培养独生子女的勇敢精神和创造性。凡是不违背社会规范的孩子们的自主活动,家长们都应该尽力给以鼓励、支持。即使失败了,也不一定是坏事,仍可磨练孩子们的意志力,培养克服困难的精神,并且还会促使孩子多动脑筋,知道在世界上办成一件事并不是容易的事,激发其刻苦学习和勇于探索的精神。
五是要进行适度逆境教育
为了克服独生子女的弱点,应对独生子女进行适度的逆境教育,进行居安思危、忧患意识、勇于实践、经受挫折、克服困难、摆脱依赖和培养自主自立精神的教育和锻炼,使孩子逐步形成对困难的承受能力和对复杂环境的适应能力,培养孩子不畏困难的坚强意志和毅力。
独生子女对于千千万万个独生子女家庭来说只是父母的心肝宝贝,对国家和民族来说,却意味着整个未来,因此谁懂得怎样更好的教育独生子女,谁就赢得了未来,谁就能拥有美好的明天。
独生子女的家庭教育问题,在我国当代的家庭教育工作中已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总体来看,我国独生子女的家庭教育的基本状况是好的,但是也存在着许多令人担忧的问题:一是期望值偏高;二是教育方法不当;三是相当一部分独生子女家庭陷入溺爱与过分管理相交织的误区。造成我国独生子女家庭教育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
一、不能正确对待独生而导致过分溺爱
我国的社会生产力水平还较低,社会养老问题还没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以及受多子多福等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我国人的生育愿望仍是强烈的。因此,不论生男生女,只生育一胎,对多数独生子女家庭来说,并非出于自愿。这是我国在人口生育问题上绝大多数家庭的心理状况和社会现实。但由于我国的国情,若不控制人口数量的大幅度增长,就会造成更严重的人口等社会问题,因此提倡一胎化,是我国不得不实行的国策。一胎化政策的执行遇到了多种阻力,特别是在生产力水平低及文化水平低的农村遇到的阻力更大。十多年来,这一政策虽然在我国城市中特别是在干部、职工队伍中得到了较认真的执行,但是,由于多数独生子女家庭中人们的心理状态不平衡及我国传统文化的作用,这些独生子女家庭便把对众多孩子的爱和希望都集中在独生子女这株独苗上。这便是多数独生子女家庭自觉不自觉地被陷入溺爱中的社会原因和家庭原因。 由于多数独生子女自觉不自觉地被陷入了两代六位长辈的溺爱之中,自幼娇生惯养,孩子知道自己在家庭中的中心地位,在抗拒家庭教育方面也就往往有恃无恐。因此一些家庭对其也就任其所为,使其为所欲为。再加之对其期望值普遍较高,也就导致了不少独生子女家庭的家庭教育失常,形成对孩子的过度保护。比如,不让孩子离开自己,或者由于怕不卫生,或者怕孩子学坏,或者怕孩子受欺侮,不让孩子独立活动而包办一切。结果就出现了《中国的“小皇帝”》里所描绘的,儿子在夏令营时住在学校里,父亲半夜爬到儿子床底下守着,怕儿子掉下床来。这种过度保护极不利于孩子的正常发展。
一些独生子女的家长对独生和独生政策的心理反差,往往导致情感的扭曲,使对孩子的爱缺少理智过度偏爱,致使不少独生子女家庭出现低收入高消费现象,把大部分钱花在孩子身上,尽力满足孩子的要求,甚至许多是不合理的要求。
明明家境并不富裕,却对孩子的要求百依百顺;明明孩子艺术能力一般,缺乏“音乐细胞”,却买了电子琴,甚至钢琴,还花高价请家庭教师辅导孩子;明明是孩子的错误,却百般庇护,百般说好;明明孩子智商一般,却当成神童来要求等等。这种情感上的扭曲,使孩子在一种扭曲的氛围中成长,无疑也会扭曲孩子的心理,出现心理障碍。
二、因是独生,家庭环境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
孩子的健康成长,特别是其幼年期的心理发育,需要一定的条件。失去了一定的客观环境条件,孩子的健康成长特别是幼年期的心理发育便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比如说,孩子在其幼年期的心理正常发育,需要有与其年龄相仿的孩子一起生活、玩耍的生活体验和情感交流,这样才有利于孩子产生童心的共鸣,相互促进,保证身心的健全、健康发育。对此,国内外儿童心理学家都是共同肯定和强调的。而独生子女由于无兄弟姐妹,在家庭中就缺少小伙伴,整天与成年人特别是年长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在城市里,邻里关系一般又不亲密,来往较少或很少,特别是在高层楼房中生活的孩子更是如此,各家自立门户,基本上是“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因此,就使得相当数量的城市独生子女自幼缺少小伙伴,而整天被成年人包围和保护着,这样的生活环境是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发育和健康成长的.再则,儿童的独立性和独立生活能力等需要在平常的生活中得到训练和养成。而独生子女由于自幼就被陷入在多位老人的过度保护之中,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衣择其佳、饭择其精的生活,样样都能顺利的得到满足,整日与各种高档玩具相伴,因而容易养成独立性差、倚赖性强、自幼好逸恶劳、追求享受、不识五谷春秋等弱点和缺陷。
三、家庭教育水平普遍不高
从总的情况看,近些年来,我国虽然已着手对家庭教育问题的科学研究和指导,已有不少部门和教育学家、社会学家、心理学家在越来越关心这一问题。但是,有关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还有限,普及的力度和广度还不能适应我国这个多人口、多独生子女国家的需要,这种状况,从总体上决定着我国的家庭教育水平还不高。再则,不少家长不爱学习或不善于学习,更是缺乏对家庭教育知识的学习和研究,不愿在子女教育方面动脑筋、下功夫。
因此,要提高我国独生子女综合素质,最根本的在于提高独生子女家长的家庭教育水平。
一是要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主要包括:家长要掌握必备的文化知识和科学育儿知识,并能根据独生子女的特点进行合理的教育;独生子女的家长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并成为孩子的楷模;要形成民主和睦的家庭气氛,使孩子从小就学会尊重、关心、团结、体谅他人;尽力促使其多方面良好个性的形成,为成人、成才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是要遵循家庭教育原则
根据独生子女家庭教育的特殊性,在施教过程中应遵循适度原则、全面原则、一致原则、民主原则和严格原则。所谓适度原则,是指独生子女的教育必须依据其身心发展的基本规律,不要因为是独生子女而寄予过高的期望,提出过高的要求,给予过分的爱和照顾。在智力开发上不搞过度教育;在生活中,要使孩子做些力所能及的事,不能事事都由家长代劳;在物质供应上,不给过度满足等。全面原则,是指要注意德、智、体、劳、美的全面发展,尤其要处理好智力教育和非智力教育的关系。一致原则,是父母对子女教育的态度,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其的教育态度要取得一致,要注意教育的整体效应,要配合默契,协调行动,在孩子面前不出现意见分歧和冲突。民主原则,是指在家庭中要形成民主气氛,不搞“家长制",家长要尊重孩子的意见,不搞一言堂,逐步培养孩子的独立人格。严格原则,是指对孩子的不良行为不能放纵,要使孩子逐步树立起是非观念,养成知错必改的好的道德品质,只要不断克服自身弱点,才能健康成长,才能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人。

⑥ 求有关独生子女教育问题的社会调查报告

独生子女的家庭教育问题,在我国当代的家庭教育工作中已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总体来看,我国独生子女的家庭教育的基本状况是好的,但是也存在着许多令人担忧的问题:一是期望值偏高;二是教育方法不当;三是相当一部分独生子女家庭陷入溺爱与过分管理相交织的误区。造成我国独生子女家庭教育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
一、不能正确对待独生而导致过分溺爱
我国的社会生产力水平还较低,社会养老问题还没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以及受多子多福等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我国人的生育愿望仍是强烈的。因此,不论生男生女,只生育一胎,对多数独生子女家庭来说,并非出于自愿。这是我国在人口生育问题上绝大多数家庭的心理状况和社会现实。但由于我国的国情,若不控制人口数量的大幅度增长,就会造成更严重的人口等社会问题,因此提倡一胎化,是我国不得不实行的国策。一胎化政策的执行遇到了多种阻力,特别是在生产力水平低及文化水平低的农村遇到的阻力更大。十多年来,这一政策虽然在我国城市中特别是在干部、职工队伍中得到了较认真的执行,但是,由于多数独生子女家庭中人们的心理状态不平衡及我国传统文化的作用,这些独生子女家庭便把对众多孩子的爱和希望都集中在独生子女这株独苗上。这便是多数独生子女家庭自觉不自觉地被陷入溺爱中的社会原因和家庭原因。 由于多数独生子女自觉不自觉地被陷入了两代六位长辈的溺爱之中,自幼娇生惯养,孩子知道自己在家庭中的中心地位,在抗拒家庭教育方面也就往往有恃无恐。因此一些家庭对其也就任其所为,使其为所欲为。再加之对其期望值普遍较高,也就导致了不少独生子女家庭的家庭教育失常,形成对孩子的过度保护。比如,不让孩子离开自己,或者由于怕不卫生,或者怕孩子学坏,或者怕孩子受欺侮,不让孩子独立活动而包办一切。结果就出现了《中国的“小皇帝”》里所描绘的,儿子在夏令营时住在学校里,父亲半夜爬到儿子床底下守着,怕儿子掉下床来。这种过度保护极不利于孩子的正常发展。
一些独生子女的家长对独生和独生政策的心理反差,往往导致情感的扭曲,使对孩子的爱缺少理智过度偏爱,致使不少独生子女家庭出现低收入高消费现象,把大部分钱花在孩子身上,尽力满足孩子的要求,甚至许多是不合理的要求。
明明家境并不富裕,却对孩子的要求百依百顺;明明孩子艺术能力一般,缺乏“音乐细胞”,却买了电子琴,甚至钢琴,还花高价请家庭教师辅导孩子;明明是孩子的错误,却百般庇护,百般说好;明明孩子智商一般,却当成神童来要求等等。这种情感上的扭曲,使孩子在一种扭曲的氛围中成长,无疑也会扭曲孩子的心理,出现心理障碍。
二、因是独生,家庭环境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
孩子的健康成长,特别是其幼年期的心理发育,需要一定的条件。失去了一定的客观环境条件,孩子的健康成长特别是幼年期的心理发育便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比如说,孩子在其幼年期的心理正常发育,需要有与其年龄相仿的孩子一起生活、玩耍的生活体验和情感交流,这样才有利于孩子产生童心的共鸣,相互促进,保证身心的健全、健康发育。对此,国内外儿童心理学家都是共同肯定和强调的。而独生子女由于无兄弟姐妹,在家庭中就缺少小伙伴,整天与成年人特别是年长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在城市里,邻里关系一般又不亲密,来往较少或很少,特别是在高层楼房中生活的孩子更是如此,各家自立门户,基本上是“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因此,就使得相当数量的城市独生子女自幼缺少小伙伴,而整天被成年人包围和保护着,这样的生活环境是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发育和健康成长的.再则,儿童的独立性和独立生活能力等需要在平常的生活中得到训练和养成。而独生子女由于自幼就被陷入在多位老人的过度保护之中,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衣择其佳、饭择其精的生活,样样都能顺利的得到满足,整日与各种高档玩具相伴,因而容易养成独立性差、倚赖性强、自幼好逸恶劳、追求享受、不识五谷春秋等弱点和缺陷。
三、家庭教育水平普遍不高
从总的情况看,近些年来,我国虽然已着手对家庭教育问题的科学研究和指导,已有不少部门和教育学家、社会学家、心理学家在越来越关心这一问题。但是,有关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还有限,普及的力度和广度还不能适应我国这个多人口、多独生子女国家的需要,这种状况,从总体上决定着我国的家庭教育水平还不高。再则,不少家长不爱学习或不善于学习,更是缺乏对家庭教育知识的学习和研究,不愿在子女教育方面动脑筋、下功夫。
因此,要提高我国独生子女综合素质,最根本的在于提高独生子女家长的家庭教育水平。
一是要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主要包括:家长要掌握必备的文化知识和科学育儿知识,并能根据独生子女的特点进行合理的教育;独生子女的家长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并成为孩子的楷模;要形成民主和睦的家庭气氛,使孩子从小就学会尊重、关心、团结、体谅他人;尽力促使其多方面良好个性的形成,为成人、成才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是要遵循家庭教育原则
根据独生子女家庭教育的特殊性,在施教过程中应遵循适度原则、全面原则、一致原则、民主原则和严格原则。所谓适度原则,是指独生子女的教育必须依据其身心发展的基本规律,不要因为是独生子女而寄予过高的期望,提出过高的要求,给予过分的爱和照顾。在智力开发上不搞过度教育;在生活中,要使孩子做些力所能及的事,不能事事都由家长代劳;在物质供应上,不给过度满足等。全面原则,是指要注意德、智、体、劳、美的全面发展,尤其要处理好智力教育和非智力教育的关系。一致原则,是父母对子女教育的态度,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其的教育态度要取得一致,要注意教育的整体效应,要配合默契,协调行动,在孩子面前不出现意见分歧和冲突。民主原则,是指在家庭中要形成民主气氛,不搞“家长制",家长要尊重孩子的意见,不搞一言堂,逐步培养孩子的独立人格。严格原则,是指对孩子的不良行为不能放纵,要使孩子逐步树立起是非观念,养成知错必改的好的道德品质,只要不断克服自身弱点,才能健康成长,才能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人。
三是要加强对独生子女社会化教育
由于独生子女没有兄弟姐妹,自幼缺少小伙伴,多数时间生活在成人之间,所以,多数独生子女在许多方面的性格都不能很好地融合于社会之中。因此几乎所有的有关研究和专家都认为独生子女最明显的缺点就是缺乏社会性。主要表现就是缺乏与周围人交往的能力;缺乏参与社会的能力;缺乏在社会环境中应变的能力。因此强化独生子女的社会化教育,是改善独生子女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和方法之一,也是克服其在独生的环境中容易形成的弱点的重要途径和根本措施。要多给独生子女提供社会生活,孩子到二、三岁时就希望有儿童伙伴,独生子女这方面的要求就更强烈,希望进入他(她)们的“儿童社会”、“儿童世界”。如果得不到满足,孩子的性格就会变得孤僻、不合群。因此当孩子长到一定年龄的时候,就必须向孩子提供年龄接近的小朋友,给孩子提供他(她)们的社会生活。为此,可带孩子去串门,找其他小朋友玩耍;可带孩子到儿童乐园去游戏:也可尽早将孩子送进托儿所、幼儿园,让孩子去广交小朋友,扩大其社会交往。切不可把孩子一直关在家中,使其离群索居。
四是要培养独生子女的独立能力
家长应有意识地克服过度照顾和过度保护,凡是其能自己独立或在指导下完成的事,让孩子自己来干,不要包办代替。独立自主能力是在实践中锻炼出来的。应给独生子女多创造锻炼其独立能力的机会,应尽早鼓励其自我照顾,稍大一些,可交给孩子一些能独立完成的任务,完成得好,要鼓励、表扬,促使其增强自立、独立的积极性。从小注重培养独生子女的自主活动能力。所谓自主活动,就是按照他们自己的意志去活动。这种活动有利于培养独生子女的勇敢精神和创造性。凡是不违背社会规范的孩子们的自主活动,家长们都应该尽力给以鼓励、支持。即使失败了,也不一定是坏事,仍可磨练孩子们的意志力,培养克服困难的精神,并且还会促使孩子多动脑筋,知道在世界上办成一件事并不是容易的事,激发其刻苦学习和勇于探索的精神。
五是要进行适度逆境教育
为了克服独生子女的弱点,应对独生子女进行适度的逆境教育,进行居安思危、忧患意识、勇于实践、经受挫折、克服困难、摆脱依赖和培养自主自立精神的教育和锻炼,使孩子逐步形成对困难的承受能力和对复杂环境的适应能力,培养孩子不畏困难的坚强意志和毅力。
独生子女对于千千万万个独生子女家庭来说只是父母的心肝宝贝,对国家和民族来说,却意味着整个未来,因此谁懂得怎样更好的教育独生子女,谁就赢得了未来,谁就能拥有美好的明天。
独生子女的家庭教育问题,在我国当代的家庭教育工作中已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总体来看,我国独生子女的家庭教育的基本状况是好的,但是也存在着许多令人担忧的问题:一是期望值偏高;二是教育方法不当;三是相当一部分独生子女家庭陷入溺爱与过分管理相交织的误区。造成我国独生子女家庭教育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
一、不能正确对待独生而导致过分溺爱
我国的社会生产力水平还较低,社会养老问题还没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以及受多子多福等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我国人的生育愿望仍是强烈的。因此,不论生男生女,只生育一胎,对多数独生子女家庭来说,并非出于自愿。这是我国在人口生育问题上绝大多数家庭的心理状况和社会现实。但由于我国的国情,若不控制人口数量的大幅度增长,就会造成更严重的人口等社会问题,因此提倡一胎化,是我国不得不实行的国策。一胎化政策的执行遇到了多种阻力,特别是在生产力水平低及文化水平低的农村遇到的阻力更大。十多年来,这一政策虽然在我国城市中特别是在干部、职工队伍中得到了较认真的执行,但是,由于多数独生子女家庭中人们的心理状态不平衡及我国传统文化的作用,这些独生子女家庭便把对众多孩子的爱和希望都集中在独生子女这株独苗上。这便是多数独生子女家庭自觉不自觉地被陷入溺爱中的社会原因和家庭原因。 由于多数独生子女自觉不自觉地被陷入了两代六位长辈的溺爱之中,自幼娇生惯养,孩子知道自己在家庭中的中心地位,在抗拒家庭教育方面也就往往有恃无恐。因此一些家庭对其也就任其所为,使其为所欲为。再加之对其期望值普遍较高,也就导致了不少独生子女家庭的家庭教育失常,形成对孩子的过度保护。比如,不让孩子离开自己,或者由于怕不卫生,或者怕孩子学坏,或者怕孩子受欺侮,不让孩子独立活动而包办一切。结果就出现了《中国的“小皇帝”》里所描绘的,儿子在夏令营时住在学校里,父亲半夜爬到儿子床底下守着,怕儿子掉下床来。这种过度保护极不利于孩子的正常发展。
一些独生子女的家长对独生和独生政策的心理反差,往往导致情感的扭曲,使对孩子的爱缺少理智过度偏爱,致使不少独生子女家庭出现低收入高消费现象,把大部分钱花在孩子身上,尽力满足孩子的要求,甚至许多是不合理的要求。
明明家境并不富裕,却对孩子的要求百依百顺;明明孩子艺术能力一般,缺乏“音乐细胞”,却买了电子琴,甚至钢琴,还花高价请家庭教师辅导孩子;明明是孩子的错误,却百般庇护,百般说好;明明孩子智商一般,却当成神童来要求等等。这种情感上的扭曲,使孩子在一种扭曲的氛围中成长,无疑也会扭曲孩子的心理,出现心理障碍。
二、因是独生,家庭环境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
孩子的健康成长,特别是其幼年期的心理发育,需要一定的条件。失去了一定的客观环境条件,孩子的健康成长特别是幼年期的心理发育便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比如说,孩子在其幼年期的心理正常发育,需要有与其年龄相仿的孩子一起生活、玩耍的生活体验和情感交流,这样才有利于孩子产生童心的共鸣,相互促进,保证身心的健全、健康发育。对此,国内外儿童心理学家都是共同肯定和强调的。而独生子女由于无兄弟姐妹,在家庭中就缺少小伙伴,整天与成年人特别是年长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在城市里,邻里关系一般又不亲密,来往较少或很少,特别是在高层楼房中生活的孩子更是如此,各家自立门户,基本上是“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因此,就使得相当数量的城市独生子女自幼缺少小伙伴,而整天被成年人包围和保护着,这样的生活环境是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发育和健康成长的.再则,儿童的独立性和独立生活能力等需要在平常的生活中得到训练和养成。而独生子女由于自幼就被陷入在多位老人的过度保护之中,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衣择其佳、饭择其精的生活,样样都能顺利的得到满足,整日与各种高档玩具相伴,因而容易养成独立性差、倚赖性强、自幼好逸恶劳、追求享受、不识五谷春秋等弱点和缺陷。
三、家庭教育水平普遍不高
从总的情况看,近些年来,我国虽然已着手对家庭教育问题的科学研究和指导,已有不少部门和教育学家、社会学家、心理学家在越来越关心这一问题。但是,有关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还有限,普及的力度和广度还不能适应我国这个多人口、多独生子女国家的需要,这种状况,从总体上决定着我国的家庭教育水平还不高。再则,不少家长不爱学习或不善于学习,更是缺乏对家庭教育知识的学习和研究,不愿在子女教育方面动脑筋、下功夫。
因此,要提高我国独生子女综合素质,最根本的在于提高独生子女家长的家庭教育水平。
一是要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主要包括:家长要掌握必备的文化知识和科学育儿知识,并能根据独生子女的特点进行合理的教育;独生子女的家长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并成为孩子的楷模;要形成民主和睦的家庭气氛,使孩子从小就学会尊重、关心、团结、体谅他人;尽力促使其多方面良好个性的形成,为成人、成才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是要遵循家庭教育原则
根据独生子女家庭教育的特殊性,在施教过程中应遵循适度原则、全面原则、一致原则、民主原则和严格原则。所谓适度原则,是指独生子女的教育必须依据其身心发展的基本规律,不要因为是独生子女而寄予过高的期望,提出过高的要求,给予过分的爱和照顾。在智力开发上不搞过度教育;在生活中,要使孩子做些力所能及的事,不能事事都由家长代劳;在物质供应上,不给过度满足等。全面原则,是指要注意德、智、体、劳、美的全面发展,尤其要处理好智力教育和非智力教育的关系。一致原则,是父母对子女教育的态度,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其的教育态度要取得一致,要注意教育的整体效应,要配合默契,协调行动,在孩子面前不出现意见分歧和冲突。民主原则,是指在家庭中要形成民主气氛,不搞“家长制",家长要尊重孩子的意见,不搞一言堂,逐步培养孩子的独立人格。严格原则,是指对孩子的不良行为不能放纵,要使孩子逐步树立起是非观念,养成知错必改的好的道德品质,只要不断克服自身弱点,才能健康成长,才能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人。
三是要加强对独生子女社会化教育
由于独生子女没有兄弟姐妹,自幼缺少小伙伴,多数时间生活在成人之间,所以,多数独生子女在许多方面的性格都不能很好地融合于社会之中。因此几乎所有的有关研究和专家都认为独生子女最明显的缺点就是缺乏社会性。主要表现就是缺乏与周围人交往的能力;缺乏参与社会的能力;缺乏在社会环境中应变的能力。因此强化独生子女的社会化教育,是改善独生子女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和方法之一,也是克服其在独生的环境中容易形成的弱点的重要途径和根本措施。要多给独生子女提供社会生活,孩子到二、三岁时就希望有儿童伙伴,独生子女这方面的要求就更强烈,希望进入他(她)们的“儿童社会”、“儿童世界”。如果得不到满足,孩子的性格就会变得孤僻、不合群。因此当孩子长到一定年龄的时候,就必须向孩子提供年龄接近的小朋友,给孩子提供他(她)们的社会生活。为此,可带孩子去串门,找其他小朋友玩耍;可带孩子到儿童乐园去游戏:也可尽早将孩子送进托儿所、幼儿园,让孩子去广交小朋友,扩大其社会交往。切不可把孩子一直关在家中,使其离群索居。
四是要培养独生子女的独立能力
家长应有意识地克服过度照顾和过度保护,凡是其能自己独立或在指导下完成的事,让孩子自己来干,不要包办代替。独立自主能力是在实践中锻炼出来的。应给独生子女多创造锻炼其独立能力的机会,应尽早鼓励其自我照顾,稍大一些,可交给孩子一些能独立完成的任务,完成得好,要鼓励、表扬,促使其增强自立、独立的积极性。从小注重培养独生子女的自主活动能力。所谓自主活动,就是按照他们自己的意志去活动。这种活动有利于培养独生子女的勇敢精神和创造性。凡是不违背社会规范的孩子们的自主活动,家长们都应该尽力给以鼓励、支持。即使失败了,也不一定是坏事,仍可磨练孩子们的意志力,培养克服困难的精神,并且还会促使孩子多动脑筋,知道在世界上办成一件事并不是容易的事,激发其刻苦学习和勇于探索的精神。
五是要进行适度逆境教育
为了克服独生子女的弱点,应对独生子女进行适度的逆境教育,进行居安思危、忧患意识、勇于实践、经受挫折、克服困难、摆脱依赖和培养自主自立精神的教育和锻炼,使孩子逐步形成对困难的承受能力和对复杂环境的适应能力,培养孩子不畏困难的坚强意志和毅力。
独生子女对于千千万万个独生子女家庭来说只是父母的心肝宝贝,对国家和民族来说,却意味着整个未来,因此谁懂得怎样更好的教育独生子女,谁就赢得了未来,谁就能拥有美好的明天。
独生子女的家庭教育问题,在我国当代的家庭教育工作中已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总体来看,我国独生子女的家庭教育的基本状况是好的,但是也存在着许多令人担忧的问题:一是期望值偏高;二是教育方法不当;三是相当一部分独生子女家庭陷入溺爱与过分管理相交织的误区。造成我国独生子女家庭教育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
一、不能正确对待独生而导致过分溺爱
我国的社会生产力水平还较低,社会养老问题还没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以及受多子多福等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我国人的生育愿望仍是强烈的。因此,不论生男生女,只生育一胎,对多数独生子女家庭来说,并非出于自愿。这是我国在人口生育问题上绝大多数家庭的心理状况和社会现实。但由于我国的国情,若不控制人口数量的大幅度增长,就会造成更严重的人口等社会问题,因此提倡一胎化,是我国不得不实行的国策。一胎化政策的执行遇到了多种阻力,特别是在生产力水平低及文化水平低的农村遇到的阻力更大。十多年来,这一政策虽然在我国城市中特别是在干部、职工队伍中得到了较认真的执行,但是,由于多数独生子女家庭中人们的心理状态不平衡及我国传统文化的作用,这些独生子女家庭便把对众多孩子的爱和希望都集中在独生子女这株独苗上。这便是多数独生子女家庭自觉不自觉地被陷入溺爱中的社会原因和家庭原因。 由于多数独生子女自觉不自觉地被陷入了两代六位长辈的溺爱之中,自幼娇生惯养,孩子知道自己在家庭中的中心地位,在抗拒家庭教育方面也就往往有恃无恐。因此一些家庭对其也就任其所为,使其为所欲为。再加之对其期望值普遍较高,也就导致了不少独生子女家庭的家庭教育失常,形成对孩子的过度保护。比如,不让孩子离开自己,或者由于怕不卫生,或者怕孩子学坏,或者怕孩子受欺侮,不让孩子独立活动而包办一切。结果就出现了《中国的“小皇帝”》里所描绘的,儿子在夏令营时住在学校里,父亲半夜爬到儿子床底下守着,怕儿子掉下床来。这种过度保护极不利于孩子的正常发展。
一些独生子女的家长对独生和独生政策的心理反差,往往导致情感的扭曲,使对孩子的爱缺少理智过度偏爱,致使不少独生子女家庭出现低收入高消费现象,把大部分钱花在孩子身上,尽力满足孩子的要求,甚至许多是不合理的要求。
明明家境并不富裕,却对孩子的要求百依百顺;明明孩子艺术能力一般,缺乏“音乐细胞”,却买了电子琴,甚至钢琴,还花高价请家庭教师辅导孩子;明明是孩子的错误,却百般庇护,百般说好;明明孩子智商一般,却当成神童来要求等等。这种情感上的扭曲,使孩子在一种扭曲的氛围中成长,无疑也会扭曲孩子的心理,出现心理障碍。
二、因是独生,家庭环境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
孩子的健康成长,特别是其幼年期的心理发育,需要一定的条件。失去了一定的客观环境条件,孩子的健康成长特别是幼年期的心理发育便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比如说,孩子在其幼年期的心理正常发育,需要有与其年龄相仿的孩子一起生活、玩耍的生活体验和情感交流,这样才有利于孩子产生童心的共鸣,相互促进,保证身心的健全、健康发育。对此,国内外儿童心理学家都是共同肯定和强调的。而独生子女由于无兄弟姐妹,在家庭中就缺少小伙伴,整天与成年人特别是年长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在城市里,邻里关系一般又不亲密,来往较少或很少,特别是在高层楼房中生活的孩子更是如此,各家自立门户,基本上是“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因此,就使得相当数量的城市独生子女自幼缺少小伙伴,而整天被成年人包围和保护着,这样的生活环境是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发育和健康成长的.再则,儿童的独立性和独立生活能力等需要在平常的生活中得到训练和养成。而独生子女由于自幼就被陷入在多位老人的过度保护之中,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衣择其佳、饭择其精的生活,样样都能顺利的得到满足,整日与各种高档玩具相伴,因而容易养成独立性差、倚赖性强、自幼好逸恶劳、追求享受、不识五谷春秋等弱点和缺陷。
三、家庭教育水平普遍不高
从总的情况看,近些年来,我国虽然已着手对家庭教育问题的科学研究和指导,已有不少部门和教育学家、社会学家、心理学家在越来越关心这一问题。但是,有关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还有限,普及的力度和广度还不能适应我国这个多人口、多独生子女国家的需要,这种状况,从总体上决定着我国的家庭教育水平还不高。再则,不少家长不爱学习或不善于学习,更是缺乏对家庭教育知识的学习和研究,不愿在子女教育方面动脑筋、下功夫。
因此,要提高我国独生子女综合素质,最根本的在于提高独生子女家长的家庭教育水平。
一是要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主要包括:家长要掌握必备的文化知识和科学育儿知识,并能根据独生子女的特点进行合理的教育;独生子女的家长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并成为孩子的楷模;要形成民主和睦的家庭气氛,使孩子从小就学会尊重、关心、团结、体谅他人;尽力促使其多方面良好个性的形成,为成人、成才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是要遵循家庭教育原则
根据独生子女家庭教育的特殊性,在施教过程中应遵循适度原则、全面原则、一致原则、民主原则和严格原则。所谓适度原则,是指独生子女的教育必须依据其身心发展的基本规律,不要因为是独生子女而寄予过高的期望,提出过高的要求,给予过分的爱和照顾。在智力开发上不搞过度教育;在生活中,要使孩子做些力所能及的事,不能事事都由家长代劳;在物质供应上,不给过度满足等。全面原则,是指要注意德、智、体、劳、美的全面发展,尤其要处理好智力教育和非智力教育的关系。一致原则,是父母对子女教育的态度,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其的教育态度要取得一致,要注意教育的整体效应,要配合默契,协调行动,在孩子面前不出现意见分歧和冲突。民主原则,是指在家庭中要形成民主气氛,不搞“家长制",家长要尊重孩子的意见,不搞一言堂,逐步培养孩子的独立人格。严格原则,是指对孩子的不良行为不能放纵,要使孩子逐步树立起是非观念,养成知错必改的好的道德品质,只要不断克服自身弱点,才能健康成长,才能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人。

答案来源: http://lunwen.cnkjz.com/article/217/Article_159632.html

⑦ 国家对双女户有什么政策

从2009年开始,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72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双女户指一对夫妇只生育过两个女孩的家庭。1、优先为女孩户免费提供生殖健康服务,优先对2009年1月1日后落实了绝育手术的双女户奖励2000元绝育奖。2、对实施节育手术的女孩户,处计生服务中心优先派出计划生育专用服务车辆,免费接送。3、优先为女孩家庭提供科学致富信息及生殖保健知识。4、对贫困女孩家庭优先给予经济和项目支持,优先纳入农村低保救助,并组织开展结对帮扶。5、独女户和双女户在孩子入托、入学、承包农业项目、审批宅基地地,享用优先优惠的权利;6、优先安排独女户、双女户进行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7、对在校的初高中学校独女户、双女户家庭的子女优先提供奖学金。8、在开展计划生育帮扶工作时,在项目技术安排、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独女户和双女户。申请人提出申请,村委会、镇乡人口和计生办调查核实,没有违返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报区人口和计生委批准,可以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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