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祖父母可以收养孙子女吗
可以申请办理收养手续,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四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第七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第八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贰』 养孙子女与养祖父母之间能否相互继承遗产
杨萍和罗城于5年前结婚,婚后二人一直没有生育子女,便收养了一个两岁的女孩,取名罗莉。天有不测风云,2003年杨萍和罗城感染传染病双双去世,留下罗莉由杨萍的父母抚养。 2006年,杨萍的母亲去世,罗莉要求分得母亲杨萍应得的财产,遭到姨妈、舅舅的反对,他们认为罗莉是杨萍抱养的,不是自家人,况且杨萍已经死了,丧失了分遗产的资格。作为养外孙女,罗莉是否有权分得养外祖母的遗产?
《收养法》第22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的规定。祖孙之间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因此养孙子女、养外孙子女与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之间的关系就应该适用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的法律规定。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都可以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没有或均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可以与其他第二顺序继承人一道继承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遗产。同样,养祖父母和养外祖父母也可以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养孙子女和养外孙子女的遗产。
继承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作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但《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就是说;在父母早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时,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可以直接进人第一顺序代其父母参加继承,这叫代位继承。同样,养孙子女或养外孙子女也享有同样的代位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明确指出了养孙子女或养外孙子女在养父母死亡时,对养祖父母或养外祖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在我国《收养法》实施以前,有些人收养子女后,由于年龄悬殊太大,彼此之间以祖孙相称,这种表面看似养祖孙关系,实际为养父母子女关系的,在司法实践中以养父母子女关系对待,因此在继承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意见第22条规定: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案中,罗莉和被继承人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是存在法律承认的权利义务关系,拥有代位继承的资格,可以取得母亲杨萍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叁』 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吗
问题:黄亮与张娜结婚后,生有一女黄艳。1999年6月,黄亮、张娜因意外事故而双双身亡。根据俩人生前的遗嘱,全部遗产共计60余万元指定女儿黄艳所有。谁知同年8月,黄艳在游泳时不幸被淹死。黄艳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在分割遗产时发生纠纷。其祖父母认为黄艳的外祖父母没有继承权;而其外祖父母则以黄艳在父母死后一直由他们抚养为由,认为其祖父母因不尽抚养义务而无权继承遗产。请问题:他们的意见谁的对?
两方的意见均不正确。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他们四人均有继承权。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的,或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由此看到,黄艳在死时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其遗产应由第二顺序人继承。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有继承权。再根据《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为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由此看到,在具体分割遗产时,可给其外祖父母多分些。
『肆』 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抚养权如何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伍』 祖辈人能否隔代收养孙辈人
一、隔代收养受法律保护吗
我国收养法对隔代收养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涉及到这一问题,并规定:“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关系的,应予承认。解决收养纠纷或有关权益纠纷时,可依据婚姻法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有关规定,合情合理地处理。”“收养他人为养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司法实践中对隔代收养也普遍予以认可,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并办理了相关手续的,均承认收养关系成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照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处理。发生继承时,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之间可以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见,隔代收养受法律保护。
二、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关系的,应予承认,解决收养纠纷或有关权益纠纷时,可依照婚姻法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有关规定,合情合理地处理。”
但是,也并不是说隔代收养就是肯定有效的。因为有学者认为:收养法还规定了“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基本原则,因此不得隔代收养,直系血亲间、兄弟姐妹间不能收养,如:祖父母、外祖父母不能收养孙子女、外孙子女;姐(兄)不能收养弟(妹)等。
『陆』 收养孙子女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孩子父母没有抚养子女能力,可以有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请办理收养手续,变更为孩子监护人。需要到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四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第七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第八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柒』 直系亲属包含哪些(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
直系亲属, 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内祖父母、外祖父母。
直系容血亲,是指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两部分血亲。 己身所从出的血亲,即是生育己身的各代血亲,如父母、祖父母等;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即是己身生育的后代,如子女、孙子女等。值得注意的是,直系血亲除自然直系血亲外,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都是直系血亲。直系姻亲即配偶的直系血亲。对于亲兄弟姐妹则不属于直系亲属。
『捌』 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前,收养关系如何确定发生纠纷如何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
四、收养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收养子女案件,必须依据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27)经生父母、养父母同意,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也同意,又办理了合法手续的收养关系,应依法保护。
生父母中有一方不同意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生父或生母送养时,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对的,应视为同意。
养父母中有一方在收养时虽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在收养后的长期共同生活中,已形成了事实上收养关系的,应予承认。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不同意的,只承认与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有效。
(28)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29)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关系的,应予承认。解决收养纠纷或有关权益纠纷时,可依照婚姻法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有关规定,合情合理地处理。
(30)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或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要求解除的理由,并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养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决定是否准予解除。
由于养父母不尽抚养责任,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
养父母发现所收养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有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予解除。
(31)养父母与其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关系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的正常生活确实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32)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
收养关系解除时,养子女已由养父母抚养长大成人并已独立生活,而养父母却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子女应承担养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补偿收养期间养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
(33)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即行恢复;已经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恢复,则须以书面方式取得双方一致同意。
『玖』 养祖父母对养孙子女是否有抚养义务
是的 有相关条文规定:
《收养法》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回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答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通过这条,可以看到,养孙女与形成收养关系的祖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自然血亲的权利义务一样。
当然有抚养义务
『拾』 过继的子女算不算直系亲属
直系亲属,即相互之间有一脉相承的血缘关系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内外祖父容与外孙子女等。一般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两部分血亲。己身所从出的血亲,即是生育己身的各代血亲,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即是己身生育的后代,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值得注意的是,直系血亲除自然直系血亲外,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都是直系血亲。
直系姻亲:配偶的直系血亲。
婚姻法中的直系亲属一般是指直系血亲,是指自己的父母和自己的子女上上下下的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
劳动和社会法律法规中供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8号令,这里所指的是供养亲属而不是直系亲属)亲属是指职工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父亲、母亲、丈夫、妻子,子、女、弟、妹、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