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2021年的创业风口是什么
别人还没有发现商机的时候,你就已经发现到了商机,也就是机遇,及时做第一版波吃螃蟹的人,比如权之前的,网约车、淘宝开店、11年、12年的微商,这些在当时就是风口项目,现在再去干这些就都是去当炮灰,接盘侠。奉劝题主留意。
定牌本着以优质的服务,让客户感受到超值的服务为目标奋斗,现在火爆的创业项目当然选择定牌,定牌为实现代理商创业的梦想而奋斗,代理商会为实现自身的价值而努力奋斗,做为个性化红酒的第一品牌,我们为代理商避免过度竞争而选择个性化为代理商开拓市场,让其更好的去做大市场,做强市场。
② 老式独生子女证是否有用我们的独生子女证是二十几年前办的,没有所谓的电脑联网,这种旧式的独生子女证
只要是政府机关发的就有用,我们也是那样的。
③ 2018年办的独生子女证没有连网是不是假的
这个应该是没有假的的,具体如果说为什么没有联网的话,你可以直接咨询你们当地的计划生育相关的部门
④ 离开上海,五险一金怎么办
1、养老保险
有了新单位的。辞职后原单位会为你办理停缴手续,你的账户会处于封存状态。如果你可以马上找到新工作单位,就把你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新单位人事,他们就可以为你办理社保续缴手续,不需要你自己去办理。
没有新单位的则建议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或者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去户口所在地社保机构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金额按照所在地每年月均工资的60%-300%,自行选择。
2、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三项险除了失业险自己缴纳1%,其他两项是没有自费成分的,都是单位缴纳。与养老保险不同,工伤、生育保险没有个人账户,不能转移,一旦失业后,福利就不能享受了。失业保险则只能省内转移。
值得注意的是,失业保险只有被单位辞退才可以享受,自己辞职是不能享受的。
医保不同于养老保险,如果中断会比较麻烦。连续中断3个月或累计中断6个月以上,医保视作失效,不能享受报销服务。
如果有新单位,单位是会替你办理。但如果没有新单位,可以选择购买一份商业医疗保险,或者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中心,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4、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有个人账户,企业和个人缴纳的费用,全部形成个人账户总额,就如同银行的零存整取所有权属个人,辞职后只不过停止了存钱,但账户的钱还是你的,只要符合公积金提取规定,随时可以提取,以后也可以续交,不会作废。
(4)独生子女证是联网的吗扩展阅读:
“断保”对职工的影响
以前参加了养老保险的职工,因为劳动关系变更等原因,停止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这种现象叫做中断保险关系,也叫做断保。
断保对职工的影响,一是因为缴费年限和缴费额的减少而降低退休待遇,有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丧失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资格。
二是影响再就业,如果养老保险关系不及时接转,那么新的就业单位将不能及时为你续缴养老保险费,则损害了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
⑤ 是独生子女家庭,但是没有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父母,在满60岁时能享受哪些补助或待遇呢
没办独生子女证就没法申报也就不能享受相关国家待遇。
1、按规定不能享受相关国家待遇,因为独生子女奖励金必须带独生子女证等证件申报才能领取。
2、2016新政后,国家明确取消独生子女证的办理,对于2016年政策出台之前办理的独生子女证还是可以根据当地政策正常享受补贴。
3、目前XX对于办理独生子女证的最后期限,全国并没有统一的要求,具体请咨询当地计生部门。
4、按照规定,该证在子女18周岁之内皆可办理。只要是2015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的孩子,尚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仍然可以办理。而201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孩子,按照新政,将不再给予办证。
5、办理须准备如下资料: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本市办理的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双方当事人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以及第一个子女的入户证明;双方单位(无业人员及农民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6、独生子女证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需双方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村、居)核实后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填写《申请书》。《申请书》需本人填写,不得代替。
2、《申请书》一式三份,由夫妻双方单位(户口所在地村、居)分别盖章后,送女方户籍街乡计生办,符合条件的,为其填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将申请书交双方单位、街乡计生办各保存一份。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街乡统一编号并加盖街、乡计生办的公章。
⑥ 天津市生育津贴报销流程
一、天津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妊娠登记
职工怀孕10周内到天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并开具妊娠证明,并在10日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进行登记。
2、提交材料
职工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提交医疗保险证、妊娠诊断证明、妊娠化验单、生育证明等材料。
3、住院登记
职工生育当天需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住院期间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流产、引产住院都需要申请人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4、领取报销费用
材料提交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后,材料审核通过即可进行生育保险报销。
天津市生育保险妊娠登记手续
1.天津市城乡参保人员只要在怀孕12周内,先到现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计生办领取生育服务证(也称“准生证”)。
2.携带准生证、夫妻二人的身份证、社保卡,到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联网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一般为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妊娠诊断,建立天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
3.网上核验生育服务证,完成联网妊娠登记。
4.参保人员妊娠登记后,携带社保卡到医院做产前检查,发生的费用可以直接联网结算。
天津市生育保险住院登记手续
参保人员首先要选择已经联网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在住院当天或者五日内在医院联网办理住院登记。办理手续时,携带社保卡、住院证、生育服务证、妊娠登记表或天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出院时,参保人员只交个人应该负担的费用,其他住院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院结算。
天津市生育保险补办流程
1. 参保人员申报垫付医疗费前未办理生育登记的,应在申报医疗费的同时补办登记手续;
2. 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或区县学生医保服务中心负责受理补办材料,汇集后报送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补办登记手续。
(6)独生子女证是联网的吗扩展阅读
《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即津政发〔2005〕069号,是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
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城镇社会组织及其职工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的具体经办工作。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审计、价格、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 本市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其他资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管理, 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算、 决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 财政部门对生育保险基金实施监督管理。市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条 设立由市有关行政部门代表、 市总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生育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对生育保险基金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征缴。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缴费率需要调整时, 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参加生育保险实行登记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自本规定实施后30日内,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给予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 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 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
第十五条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
第十六条 下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产前检查费;
(二)生育医疗费;
(三)生育津贴;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
第十七条 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终止妊娠的除外。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本
人上年度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数额除以30.4计算。
(一)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四)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第十八条 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三)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四)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第十九条 女职工生育期间(分娩期除外) 发生并发症的,其医疗费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条 经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机构鉴定, 因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
(一)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二条 生育保险的用药范围、 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但有关增付的规定除外。
第二十三条 产前检查费、 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等费用的支付标准和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制度。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应当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或就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缴纳生育保险费,或者欠缴、少缴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征缴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 卫生、药品监督、价格行政部门依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药品、价格等管理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提请卫生、药品监督、价格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采取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⑦ 2017全国独生子女证联网了吗
没有联网,而且,大多数地区已经停办
⑧ 2015年独生子女证联网了吗
由于人口密度不同,所以各省的生育政策不一样,导致全国的计生信息系统没办法联网,但是在各省的计生系统是有联网的。
⑨ 独生子女证联网了吗
有一些地区联网了
但是有一些还没联网
你可以上网查哪些地方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