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去哪办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人口发〔2011〕85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人口计生委:
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工作,依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可以在我省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及优待的凭证,夫妻各持一证。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二)夫妻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三)夫妻生育或依法收养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依法生育或收养多个子女,其子女死亡后,现存一个子女的,且现存子女未满18周岁或女方未满49周岁的;
(五)离婚或丧偶,符合上述(一)至(四)规定的。
第六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
第七条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双方户籍都在我省的,可以选择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夫妻一方非我省居民,向我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一方为我省居民的,向我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奖励待遇只发放我省居民一方。夫妻一方为我省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其境外还有子女且不在国内定居的,该子女不计入夫妻现有子女数。
第八条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网站领取或下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
个人填表后,由夫妻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予以确认。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提供代办服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审批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九条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提供下列佐证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二)现有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收养子女的收养证明;
(三)本人现有一个子女的声明;
(四)夫妻与子女近期二寸免冠合影四张;
(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一式三份;
(六)夫妻及子女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七)户籍地和现住地不一致的,需提供现住地乡(镇)或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第十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内页照片和审批机关处加盖审批专用章和经办人章。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永久性存档,并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名单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与信息部门负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具体管理工作,《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相关信息纳入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检查监督制度。各市(地)、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对本辖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情况进行一至二次检查。
第十四条 奖励费的发放情况应记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换领、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因婚姻关系变动的;
(二)公民姓名变更、《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或遗失的;
(三)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
(四)符合换领、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它情形。
换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提供、交还原证件;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提供领取过证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
(一)申请再生育子女的,自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再生育申请之日起无效;
(二)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的,自生育行为发生之日起无效;
(三)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始无效;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出现擅自涂改、失页、无编号、未加盖审批专用章、经办人章的;
(五)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它情形。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或当事人自愿退回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免费发放。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制作、发放、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买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编号为十四位码,第一位为证件区别码D,第二至三位为年度码,第四至十位为市、县、乡级区划代码(与国家地址编码一致),第十一至十四位为顺序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使用的未满、以上等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Ⅱ 河北保定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办了吗
如果是2016 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不再发给《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根据2016年《河北省人口与计划回生育条例》:
第三答十条 对自2016 年1月1日起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给《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持证享受以下奖励:
(一) 从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十元的奖金;
(二) 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是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居民的,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已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 死亡的,按照规定给予扶助。在经济补贴、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应急帮扶、亲情关爱等方面给予照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其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不再收养子女的,退休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补助。
Ⅲ 如何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根据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发放范围
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或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发放程序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应提供身份证、户籍登记卡、结婚证、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等有效证件和近期二寸夫妻合照三张,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经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核无误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由乡镇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男女双方所在单位各保存一份。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发放管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乡镇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政法员负责发放,政法员要及时对发放情况进行登记,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其中一份作为档案资料长期保存,另一份上报县级计生局。
县级计生局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情况统计表》上报市级人口计生委,市级人口计生委每年12月底前,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情况统计表》上报省人口计生委(见附件3)。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人口计生委统一制定式样(见附件4),由市级人口计生委负责印制,免费向群众发放。
四、几点要求
1、独生子女父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应及时缴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因其他原因又生育子女的,按《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缴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相关的资料应长期保存。《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情况应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开。
3、过去有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发放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因此,可根据以上规定申请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Ⅳ 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需要什么材料
办理独生子女证一、应该提交的资料: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专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属和复印件(本人页须和首页复印在一张)1张。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3、《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4、第一个子女身份证明,即《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本人页须和首页复印在一张)1张5、夫妻双方近期1寸免冠相片各两张。6、夫妻双方填写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一式两份,并经单位、户籍地村(社区)委员会核实并签注意见。7、夫妻双方已经落实节育措施证明。二、办理的主要程序:(一)、符合办理条件的,夫妻双方填写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一式两份,并经单位、户籍地村(社区)委员会核实并签注意见。(二)、由申领人单位、户籍地(如申领人夫妻户籍地不在同一个乡镇的,可分别在其户籍地申请领取),乡镇计生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夫妻双方各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发证之月起凭证享受规定的奖励和优待。
Ⅳ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时间规定吗
没有时间规定。
办理条件:
1、依法登记结婚;
2、本市户籍;
3、夫妻双方依法生育1个子女,没有违法生育;
4、夫妻女方未满49周岁。
离婚、丧偶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终止妊娠,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材料清单:、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
3、申请人1寸近照两张;
4、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5、婚育情况书面声明。
办理流程:
1、夫妻双方共同向相应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按规定不属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受理行政机关明确告知申请人。
(3)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且符合法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发现申请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①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的;
②申请人已经提出再生育子女申请的;
③申请人已经再生育子女的;
④申请人违法生育的;
⑤申请人中女方已满49周岁的;离婚或丧偶未再婚者,本人年龄已满49周岁的;
⑥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
⑦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