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拆迁103号令,独生子女可以得多少补偿
建设部发布的第103号令是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其中一部分是房屋补偿,如果房屋是按人口计算合法补偿面积时,拥有独生子女证的父母可以增加一个指标,例如一家三口每人45平米也就是135平米的总补偿面积,如果有独生子女证,则增加一个,即135+45=180平米补偿面积。但如果是有证,且按证计算的合法面积大于按人口计算的面积时,则不再额外增加独生子女奖励面积,比如刚才的一家三口,如果你有个200平米的产权证,那么合法补偿面积就是200平米,不会再增加45平米。
另一部分是安置,主要是保障性住房和货币安置,如果有独生子女证,那么此户选择住房的话,可以享受多分配80平米的保障性住房指标。如果不要住房,就可以获得16.75万的货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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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立项评审,给予所有权人安置和迁移损失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民主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贰』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独生子女养老险的细则
独生子女保险当年是100元买的,里面有指定55岁或者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是每个月领取一次,,,能领多少要对比购买时小孩的年龄
『叁』 山西省卫计委关于实施单独二孩政策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细则 为在全省稳妥扎实有序地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根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西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晋政函〔2014〕1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及条件 我省单独两孩政策适用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山西省户籍人口; 2、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3、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 二、独生子女的界定 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包括收养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三、再生育审批 双方或女方为山西省户籍的单独夫妻,应当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男方为山西省户籍人口,女方为其他省(区、市)户籍人口的,可以到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一)审批主体。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人口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二)审批办理。 具体办理程序、所需证明材料、办理时限按照《山西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晋人口发〔2011〕14号)的规定执行,该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独生子女和其父母婚育情况的证明材料等。 审批再生育时,申请人的父母是否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是界定“独生子女”的必要条件。 申请人符合两种以上再生育审批情形的,只按一种情形予以审批。 (三)特殊情况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父母无法补办或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属于事实上的独生子女或唯一子女的,需申请人父母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和所在单位出具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按照再生育审批程序允许其再生育,但不作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的认定条件。 2、申请人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的,须提供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同时,应提供死亡的兄弟姐妹的婚育证明材料。 四、政策衔接 (一)我省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时间为山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改《条例》、公布施行的时间,即2014年5月29日。 (二)在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布之前,单独夫妻违法生育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政策予以处理。 (三)在《决定》发布之后到2014年5月29日《条例》修改之前,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已怀孕但尚未生育的,应当办理《再生育服务证》;已生育但未处理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进行处理,不再给予其他处理。 (四)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单独夫妻,自愿放弃再生育的,依申请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奖励政策。 (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自批准再生育之日起,收回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各项优待和奖励;在2014年5月29日《条例》修改之前已享受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各项优待和奖励不再收回,之后享受的应当收回。 (六)技术服务与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的问题 1、对于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妻再生育的,享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2、单独夫妻以再生育为目的申请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并进入鉴定程序的,不需继续进行鉴定;已鉴定为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也可以申请再生育。 (七)单独夫妻再生育子女的,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619号)等规定享受产假。 五、责任追究 (一)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再生育服务证》的,审批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再生育服务证》,已生育的,按照《条例》规定的违法生育行为处理。 (二)单独夫妻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以“身边子女数符合再生育条件”为理由而申请再生育的,不再批准其再生育申请。 (三)审批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依据《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四)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按《山西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各项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二)做好宣传引导。注重正面引导,充分肯定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充分肯定广大人民群众的重大贡献,充分肯定各级计划生育工作者的重大贡献。做好单独两孩政策的解读,回应社会的关切,把握主导权、话语权,为政策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搞好人口监测。建立人口出生监测预警机制,科学编制人口年度计划,合理划定人口出生规模,实行预警通报和约谈制度,做好风险防控,防止生育水平出现大幅波动,确保人口控制在规划目标之内。 (四)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夯实基层基础工作,稳定机构队伍,确保基层有人干事,有章理事,有钱办事。继续做好重点地区特别是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加快推进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加强对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切实做好高龄孕产妇的孕前优生指导和孕期检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千方百计做好方便群众办证工作。 (五)依法规范生育秩序。严格再生育审批,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特别是多孩生育,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特别要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监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 (六)完善配套政策。建立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人口影响评估机制,做好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精神慰藉等问题。 本实施细则仅限于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未涉及的其他事项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5月29日起施行,由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6-6
『肆』 国家对成年孤儿有什么政策
我国各地都是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情推出孤独安置相关的通知。
以青岛关于印发《青岛市成年孤儿安置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为例:
一、成年孤儿安置的范围
生活在市儿童福利院或由市儿童福利院实施家庭寄养和已经终止寄养的成年孤儿。
二、成年孤儿安置办法
一、在寄养家庭中的成年孤儿,其家庭有收养意向的,应当书面申请,符合规定的,由市儿童福利院协助办理有关收养手续。
二、在寄养家庭中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孤儿,可以按照青政办字〔2001〕36号文件要求继续在家庭中寄养,寄养家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寄养,市儿童福利院按规定办理再寄养或入社会福利院的有关手续。
1、成年孤儿不愿意在家庭继续寄养的;
2、寄养家庭不愿意继续寄养成年孤儿的;
3、寄养家庭无能力继续寄养的;
4、寄养家庭虽愿意继续寄养但确有虐待孤儿行为的。
三、继续上学(中专以上学校)的成年孤儿,由市儿童福利院继续负担其学习及生活费用,毕业后按照青政办字〔2005〕23号文件要求给予安排住房、就业,并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5000元。
四、有劳动能力能自食其力走向社会的成年孤儿,由市儿童福利院按照青政办字〔2005〕23号文件要求给予安排住房、就业,并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5000元。
五、有一定劳动能力但不能走向社会的成年孤儿,由民政部门妥善安置到福利机构中的工疗中心工作。
三、成年孤儿安置经费保障
成年孤儿的生活、医疗、住房、就业等问题,按照青政办发〔2001〕36号和青政办字〔2005〕23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由青岛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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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孤儿将按政策规定享受孤儿保障经费.
2、在上学期间国家提供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对孤儿成年后的住房、就业问题。
3、民政部等部门明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城镇登记失业的适龄孤儿按规定提供职业补贴和免费职业介绍,并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鼓励和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4、对农村孤儿,要求县、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积极扶持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农村孤儿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或引导和帮助其进城务工,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服务政策。
『伍』 为什么要交税呢
一、纳税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根据义务和权利对等原则。你在享受公民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定义务。
二、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独生子女细则扩展阅读
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1、增值税;2、消费税;3、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4、中央企业所得税;5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6、海洋石油企业企业所得税、资源税;7、印花税(证券交易部分);8、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已废除);9、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10、车辆购置税。
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5、车船使用税;6、房产税;7、烟叶税;8、资源税;9、城镇土地使用税;10、耕地占用税;11、企业所得税(除国税征管部分);12、印花税(除国税征管部分);13、筵席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宣布筵席税已经失效。);14、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15、教育费附加。
『陆』 有人知道苏州对于生育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对于发放工资的规定吗有没有最低的限定,是多少
《苏州市计划生育办法》
第一条 为实现人口控制目标,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居住在本市的我国公民,以及常住户口在本市而暂住外地的公民,均应在执行《条例》和《细则》的同时遵守本办法。
本市国家机关、部队、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机构、人员、经费等问题,保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 第四条 市、县级市和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各级妇联、工会、共青团、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应当密切配合,协助政府搞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单位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企业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立计划生育办事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人员管理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凡不达到计划生育规定指标或者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两年内不得评为文明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第七条 计划生育工作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城镇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街道办事处应配备计划生育干部1至2名。居民委员会要指定专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辖区内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立健全以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为重点的市、县级市、乡镇、村4级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开展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信息管理、药具发放等工作。
街道应当依托社区,开展计划生育综合服务。村以村卫生室为依托,设立计划生育服务室。
第九条 凡外市进入本市拟暂住1个月以上的育龄妇女,必须到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交验由育龄妇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经登记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盖本市统一制式的验证章。
第十条 公安、工商、卫生、劳动、建设、房管、民政、交通、渔政等部门必须凭验证的计划生育证明办理外来育龄人员暂住、经商、务工、运输、出租等手续。
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政府应当协调相关部门为外来育龄人员提供计划生育政策宣传、避孕节育、生殖保健、子女就医、入托、入园、入学等方面的服务,并列入当地管理和考核。
单位招用的外来育龄人员,其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以用工单位为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未被单位招用的外来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二条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晚婚假7天:
(一)男女双方均为初婚。
(二)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3周岁后依法登记结婚(仅一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则一方享受晚婚假)。
第十三条 凡年满23周岁结婚后(以结婚登记日期推算)生育第一个孩子(不包括再婚家庭领取二胎生育证的初产妇),在法定产假期间落实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的综合避孕节育措施,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育龄妇女,可享受晚育假30天。
晚育的初产妇生育双(多)胞胎的,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在落实综合避孕节育措施后,可享受晚育假。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在女方产假期间,男方可凭医疗卫生单位证明享受护理假5天,女方难产的享受护理假7天。
第十五条 因综合避孕节育措施失败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其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给予休息。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凭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30天的产假;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的,产假为42天。
第十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享受假期的人员,应视为出勤上岗,不影响工资和奖金。
第十七条 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凡子女为本市市区户口的,其独生子女入托(园)期间的管理费可全额报销,托费(保育费)可报销50%,小学和初中的杂费应予报销。上述费用按下列办法报销:
(一)夫妻双方均在本市市区工作的,其子女入托(园)的管理费,单月在男方单位报销,双月在女方单位报销;托费(保育费)在女方单位报销,杂费在男方单位报销。
(二)夫妻一方在本市市区工作,一方在市区之外的,管理费、托费(保育费)、杂费均在本市市区一方报销。
(三)夫妻一方为在职职工,一方为现役军人或无经济收入的,入托(园)的管理费、托费(保育费)及杂费均在在职一方单位报销。
第十八条 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系本市城镇户口的,自出生至16周岁或在校的普通高中生,可享受独生子女医疗待遇,但应到单位指定医院现金就诊,凭门诊病历、住院的出院证明和收据回单位报销。
独生子女按定额报销医疗费(包括门诊和住院费)。医疗费总支出年终进行结算,超过定额部分由独生子女家庭负担5%?/FONT>10%。若有结余,可转入下年度使用。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可会同财政、劳动等部门适时调整超过定额部分由独生子女家庭的自负比例。 第十九条 独生子女医药费按下列办法报销:
(一)夫妻一方在行政单位工作,一方在企业的,在行政单位一方报销。
(二)夫妻在其他单位或企业的均各半负担,可采取年份逢单时由男方单位报销,年份逢双时由女方单位报销,也可在双方单位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由一方负责管理,另一方向管理单位交纳报销定额的一半。
(三)夫妻一方为在职职工,一方为现役军人或无经济收入的,均在在职一方单位报销。
(四)丧偶或离婚后没有再婚的,由抚养孩子一方所在单位报销。
(五)夫妻一方工作不在本市市区的,由本市市区一方所在单位负担。
第二十条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职工,退休后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不受最低退休工资调整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标准为每年40元,支付渠道除《条例》、《细则》明确规定外,其他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 符合《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可重新领取《独生子女证》,但原证必须收回。
第二十三条 对于《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以及《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特殊情况,夫妻双方申请再生一个孩子的,必须经苏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 孕妇围产期检查、待产时,医院必须查验生育证和身份证。
婴儿申报户口,公安部门应当查验生育证和出生证。
第二十五条 对计划外生育夫妻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应当一次性缴纳。当事人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的行政机关批准可以签订分期付款保证书,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六条 私房出租户在出租房屋时,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保证合同,对计划外怀孕生育隐瞒不报或纵容包庇的,一经查实,按合同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凡计划外怀孕不愿终止妊娠,外出躲避而造成生育后果的,其躲避期间,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外出做工作的交通费、出差补助费和误工补贴,按国家规定的报销标准由该夫妻负担。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对已享受终身无子女退休金待遇的,如经合法手续再领养子女或与有子女并形成抚养关系的对象结婚,则从领养或结婚之日起停止享受终身无子女退休金待遇。
第三十条 女方现居住地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计划外生育统计由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负责,并同时列入夫妻现居住地和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的考核指标。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无经济收入的”,是指依靠政府救济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各县级市独生子女的入托(园)管理费、托费(保育费)、杂费和医药费的管理,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苏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三年五月四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苏州市计划生育办法》同时废止。
『柒』 夫妻户口是一非一农可以要两个小孩吗
女方是农村户口的可以。
『捌』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三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七条 公民实行晚婚的,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条例》规定享受奖励婚假。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不能执行《条例》规定的奖励婚假、产假、护理假的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按奖励假天数支付本人工资报酬。
属于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施行节育措施的受术者,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假: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不少于2天,至少在术后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不少于3天;
(三)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7天;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21天。
第二十条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后的节育假,按接受手术时怀孕的月份确定:
(一)怀孕不满2个月的,休息不少于20天;
(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的,休息不少于30天;
(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的,休息不少于42天;
(四)怀孕6个月以上的,休息不少于90天。
第二十一条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采取下列节育措施的受术者,除享受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假期外,再增加以下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二)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10天。
有其他需要延长节育假期的特殊情况,应当由两名以上医师确定。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子女年满18周岁前,由夫妻双方或者离婚、丧偶夫妻单方申报,经女方或者单方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一)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有一个子女存活并自愿不再生育的;
(三)只有一个依法收养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四)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尚未再婚的。
再婚夫妻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双方都可以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第二十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除独生子女父母奖金以外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一)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但子女已满18周岁的;
(二)违反《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违法收养一个子女已作出结论的。
第二十四条 生育的第一胎为双胞胎或者多胞胎(只有一个子女存活的除外)的,不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第二十五条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后,其独生子女死亡并经批准又生育一个子女的,重新享受其奖励。
第二十六条 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再婚前的双方或者丧偶一方可以分别享受原奖励,再婚后自愿不生育的也可以继续享受原奖励。
第二十七条 已经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又申请再生育的,应当缴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的,经批准生育后应当停止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二)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再生育条件的,经批准生育后应当停止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并返还已经享受的奖金。
已经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又违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或者违法收养子女的,按《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并返还已经享受的奖金。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奖励、补助费的来源:
(一)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支付;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由企业支付;
(三)一方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另一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一方单位支付;
(四)双方均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
(五)双方均属于农村居民的,由所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确有困难不足支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玖』 最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细则中关于赡养老人的问题
目前的政策只能最多申报1000,因为赡养义务在法律上仍是兄弟姐妹一起承担这个回义务,只是形式上答是你一个人在赡养。所以说从目前的政策来看,单身人士不占优势,单身农村青年更处于劣势。原因有二:1、农村多是儿子赡养老的。2、独生子女多数是曾经的城市人群中,并且是有工作的城镇人士中,因为他们那一批多数是有铁饭碗只能独生。而这批人现象老了有退休金,他们的子女哪怕是独生子女,其实赡养老的负担并不重,反正有父母的支持会更轻松(当然,个别家庭困难和曾经的下岗工作除外),反而是农村的,有多兄妹的单身男士青年,赡养父母完珍靠自己,而在农村的父母既没有养老金可以领,也没有医保。所以,现在的政策仍然是倾斜于城市人群。
『拾』 山东省关于签定收养的是否为独生子女的细则
安徽这边是每月一百二十元,山东跟安徽的平均收入水平差不多,离这数字不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