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10年前我名下的房产,被母亲私自出售了,我想知道还能要回来吗
如果买受人是善意的,那么房子是要回来了。
你只能追究你目前的侵权责任。
❷ 子女私自出卖母亲的房产怎么办
按法律规定,第一继承人是母亲,儿子是不可能卖掉的,如果真有你说的情况,可以把房管局和那败家儿子一起向法院起诉。
❸ 如何 防止国内配偶(先生)私自 出售房产 (太太与小孩 长居于国外) 产证上(夫妻名字+2小孩名字)
这样情况出售不了的,过不了户,也没人敢买。 除非太太亲笔签字同意出售,孩子如果满18岁,也要亲笔签字同意出售,孩子没满18岁的需要父母双方到公证处办理承诺书公证,承诺在出售该房产后不侵害未成年产权共有人的利益,方可出售。 上述条件缺一都不可出售、抵押、质押、赠与。
❹ 以女儿的名字买房怎样防止她私自出卖
既然你写的是你女,儿的名字,
那么在法律上,她才是这个房子,唯一的所内,有者,
和你,们无关,容你们无法在法,律层面,阻止,她对,这个房子,做,任,何的事情。
当然,她未,成,年之前,父母作为监护人,是可以阻,止她卖,房子的,成,年之后,你们就管不了了
❺ 一方擅自出卖夫妻共同房产怎么办
南京专业离婚律师许乃义为您解答: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产如何处理?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产的,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❻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同共有房屋,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如何处理
这些问题非常的棘手,既关系到夫妻财产制度的落实和婚姻法对夫妻双方利益的保护,也关系到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关键在于如何平衡无辜配偶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当夫或妻一方与第三人发生不动产物权交易时,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实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第三人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与注意义务,支付合理的房屋价款且已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可以取得不动产物权。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以上规定的三个构成要件是满足善意取得的前提。就第三人而言,要求其在房产交易中审查出卖人是否有配偶、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不现实的,也不利于财产流转。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从社会诚信以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考虑,法院对配偶一方以不知情、不同意为由主张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也有专家建议规定除外情形,即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唯一居住用房的除外。因生存是第一要素,夫妻一方擅自将家庭仅有的一套房屋出售,如果支持善意第三人的主张,会出现另一方无家可归的情况。 从高院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来看,多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除外条款实际上否定了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原则上这种例外条款不应允许。如果善意第三人付出家庭全部积蓄购入的房屋也是其家庭唯一生活住房,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另外,民事执行程序中已经规定,对于唯一住房不予执行,这就已经考虑到了生存权、居住问题,没必要在婚姻法解释中再专门规定;在房价高涨的现实情况下,担心这个条款可能会被卖房反悔的人利用,这样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经反复论证后最终采纳了多数人的意见,但同时规定了配偶一方的赔偿请求权,即“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房屋,第三人善意取得后,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❼ 法院判给孩子的房产我能私自出售吗
若孩子未成年,他的监护人是不能动孩子名下的房产的。既然你已经意识到了是“私自出售”,干嘛还要问别人。
❽ 夫妻离婚时约定房产归孩子所有,一方私自出售怎么办
关于该房屋的归属,《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回消灭,经依法登记答,发生效力”,因此可以主张分割一半。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虽然《合同法》第52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❾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产,另一方如何维权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产,另一方可以在离婚时提出赔偿请求。
《最高人内民法院关于适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一条规定: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