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
根据《来婚姻法》第二十七源条载明的“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内容:(1)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其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再婚时应是未成年人;(2)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的配偶应享有直接的抚养权;(3)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应共同生活,特殊情况除外;(4)抚养事实达到一定年限。
B. 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有没有抚养关系怎么确定
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离婚后与另一方结婚在一同居住,就形成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
我国婚姻法规定: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虽然法律对什么情形下可以认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并无具体规定,理论中亦有争议,对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
第二,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第三,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
C. 什么是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抚养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载明的“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内容:(1)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其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再婚时应是未成年人;(2)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的配偶应享有直接的抚养权;(3)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应共同生活,特殊情况除外;(4)抚养事实达到一定年限。
D. 继父母与继子女如何认定抚养教育关系
推荐阅读:变更抚养权协议书离婚时的子女抚养权问题 彼此身份是否认可 亲生父母与继父母结婚后,有些继子女不称呼继父母为父亲、母亲,继父母也不将继子女作子女看待。这种情况下,即使继父母对继子女有一定的付出,也不能认定为抚养行为。 抚养教育时间长短 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的时间短,则继父母的付出与将来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付出要小得多,对继子女来说显失公平。所以,在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教育因子女成年而自然终止的情况下,抚养教育的时间可以考虑得短些,但不应少于3年。低于3年的,如果继子女成年后,双方的身份依然持续,应认定他们之间存在抚养教育关系。如果双方的身份解除了,抚养教育关系就没有形成。如果继子女尚未成年,但由于继父母与亲生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而继父母又不愿继续抚养继子女,则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的时间应考虑长些,在5年以上。 健康成长有无积极作用 有些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物质抚养,但也经常打骂、虐待继子女。在这种环境长大的孩子往往存在心理疾病,甚至作出反社会或犯罪行为。笔者认为,只抚养,不教育,不能认定双方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给财物行为是抚养还是赠与 抚养教育关系一般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但当双方不在一起生活时,要认定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就要注意抚养行为和赠与行为之间的区别。抚养是一种长期的、持续的负担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的行为,费用的数额相对稳定。而赠与则是偶尔的给付行为,给付标的的价值不确定,一般每次给付都含有特定用意。对于赠与行为,即使继父母赠与继子女的财物较多,可能超出继子女所需的抚养教育费用,也不能认定双方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王启军
E. 简述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载明的“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版的内容权:(1)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其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再婚时应是未成年人;(2)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的配偶应享有直接的抚养权;(3)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应共同生活,特殊情况除外;(4)抚养事实达到一定年限。
F. 怎样才算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
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主要看继子女
是否在成年之前就与继父母生活在一起了。如果
是的话,就形成了抚养关系。否则就没有形成抚养
关系。
G. 继子女和继父母如何形成赡养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亲属,属于姻亲。现实中,常版见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关系有以下两种:
1、名分型:即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没有受其继父或母的抚养教育,所以仅仅是名分上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
2、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或母与继母或父再婚时,继父或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费,继父或母与继子女已形成了抚养教育的关系。
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二、继子女对继父母有义务赡养吗?
谁有义务赡养老人?继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吗?回答这个问题一定要分情况:
1、对于名分型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由于继父母没有抚养教育继子女,因此继子女也就没有对继父或母尽赡养的义务。
2、对于共同生活型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由于继父母已经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因此继子女就有义务对继父或母尽赡养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H. 法律如何规定继父母子女关系
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后形成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①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继父母不仅要保证继子女的生活所需,而且要保证继子女能接受正常的教育。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继父母,未成年的继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有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②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在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养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继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有要求继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③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根据继承法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可按照继承顺序继承相互遗产。同时根据1985年《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或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4)继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继子女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时,继父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能相互虐待和歧视,不能使继子女因为父母婚姻状况的改变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同时也保障继父母能老有所养。
I. 如何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教育关系
根据《婚来姻法》第二十七条载源明的“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内容:(1)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其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再婚时应是未成年人;(2)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的配偶应享有直接的抚养权;(3)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应共同生活,特殊情况除外;(4)抚养事实达到一定年限。
J. 关于继子女和继父母的关系
继父或继母是指子女对母亲的后夫或父亲的后妻的称呼;继子女是对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的称呼。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关系的产生,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带着子女另行结婚;或父母离婚,抚养子女的一方或双方另行结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
1、你说的情形已经不属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了。这种关系成立的前提必须是在继子女还需要父母抚养的时候,因抚养的一方结婚而带进另一家庭,这时才会产生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根据《婚姻法》第17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1988年1月22日)》
2、关于赡养的问题诉讼,可以在继父母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诉法〉赡养费案件,原被告住所地都有权管辖。
3、子女对自己的生身父母从道德上讲有赡养义务,而从法律上讲你说的情况下一般是没有赡养义务,但是如果你的生身父母没有其他孩子或其他可以赡养或救济他的人,而他自己本身又生活困难,你的经济条件也允许,在法律判决上会酌情要求给予部分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