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城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费发放标准
根据该 《办法》,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发放对象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
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
《办法》规定,发放的标准是,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加发5%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独生子女死亡或无子女的人员每月加发10%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
发放对象的退休费或者基本养老金基数增加后,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也随之增加。
退休费+独生子女费不能超过100%的工资额度,超过部分不予计发。
也就是说,你领取的退休费和独生子女费之和,不能超过你原来的基本工资.
此次奖励人群覆盖范围更广。我省在1979年制定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之初,是以城镇职工作为奖励对象,不包括无工作单位的城镇纯居民。
2009年10月22日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将奖励对象范围由之前的城镇职工扩展至全体城镇居民。
此次新完善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沿袭了这一政策,同时将历史遗留问题中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的对象也纳入奖励范围。
2014年度直接受益人群约91万余人,实现了城镇居民的全覆盖。
(1)山东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扩展阅读:
退休费也称退休金、养老金,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
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
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退休费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积累的原则积累、运作。
当人们年富力强时,所创造财富的一部分被投资于养老金计划,以保证老有所养。
从2005年开始至2015年,尽管国家连续第11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但由于受养老金水平差异较大、货币贬值和物价上涨影响。
社会各界并不“领情”,相反,却是对养老金替代率连年下降的不满和质疑。
养老金占工资比例连降九年,已跌破国际警戒线。
㈡ 济宁退休后独生子女费一次性补助给多少
由所在单位按照济宁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五)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㈢ 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上,未对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给予何种奖励做出明确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9号)来看,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是从2004年开始试点的,真正在全国正式铺开是从2006年12月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公布以后。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2002年颁布实施的。因此《条例》中只有原则的规定。根据鲁人口发〔2008〕40号文件的规定: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的给予特别扶助。
一、基本条件
我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是:具有我省户籍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二、关于“一般应在 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和“女方年满49 周岁”
(一)特别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 1933 年 1 月 1 日后出生。1933 年1 月1 日以前出生,有证据证明其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或单方,也可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二)申请特别扶助的夫妻,女方须年满 49 周岁,获得批准后,则夫妻双方同时享受特别扶助政策(不论男方年龄)。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均须年满49周岁。
(三)特别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三、关于“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一)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含送养、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和收养子女。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后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包括合法生育、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没办证生育子女、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又补办结婚登记、符合二孩生育条件女方初育不满 25 周岁或女方再育不满 30周岁生育二孩等情况。非婚生育一孩后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暂不纳入扶助范围。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计算,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纳入扶助范围。再婚未生育过子女的一方,只要另一方符合条件,则随另一方享受特别扶助政策。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四、关于“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一)“现无存活子女”是指所生育或收养的子女因病死亡或因其他原因死亡现无子女。
(二)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是指被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包括三级,下同)残疾标准,并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未经残疾鉴定的重大疾病患者不作为申请特别扶助的对象。
五、关于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特别扶助的人员,需要提供以下证明:
(一)基本证明
1.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优待证》 、 《独生子女证》)或由其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审核认定的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子女死亡证明。子女死亡证明是指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二)其他证明材料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2年4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可提供户籍证明。
2.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
3.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向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出具证明,或者由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出具有关证明。
4.再婚前婚姻和生育情况不明的,由其再婚前居住地村 (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证明、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审核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调查、公示,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确认。
六、关于扶助对象的审核和扶助金发放
(一)扶助对象审核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四个基本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扶助金发放
特别扶助金从女方年满49 周岁开始发放,已经超过49 周岁的,从其特别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
(三)扶助对象退出
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终止发放扶助金,并办理退出扶助手续:
1.子女数增加(包括再生育、收养导致子女数增加)后,子女数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2.伤病残的独生子女康复的。
3.本人死亡或户口迁出外省的。
4.工作人员审批错误的。
因弄虚作假等原因骗取特别扶助金的,应依法追回其领取的特别扶助金。
在2006年以前要求是年满60周岁,2008年起年满49周岁就可以享受了,相当于提前了10年,标准是每人每月60元。
㈣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
各地规定不同,以山东为例:
根据《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
一、充分认识做好一次性养老补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以下简称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此项政策,对于解除企业职工的后顾之忧,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相关规定,切实维护好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4)山东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扩展阅读
《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放对象资格确认及发放办法
1、资格确认。正常运转企业的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企业负责;进入破产、改制、重组程序的企业,由企业或破产清算工作组组织资格初审,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资格确认;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对象,由企业主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人社部门负责资格确认。
在政策过渡期内(2001年1月到2002年9月企事业退休的部分人员,具体内容详见政策解释)未享受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参照上述内容予以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对象资格确认。
2、发放办法。正常运转企业退休职工及与正常运转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托管后办理退休的人员,由所属企业负责发放;进入破产、改制、重组程序企业的退休职工,由相关企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发放;
破产、关闭企业的退休职工,由企业主管部门初审,经人社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确认,并经公开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卫生计生部门委托银行进行发放。
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企业,每半年向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一次发放情况,企业主管部门每半年向市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所管辖企业发放落实情况。
㈤ 泰安地区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父母六十以后 每月能领多少
你的问题有两个提问!我一个一个回答!!!!
1、先说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独生子女证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以上只说的是独生子女费的发放问题!!不少于10元,发到14周岁为止不在发放!!!至于独生子女的其他奖励政策,例如分红、分地、升学、宅基地等等的奖励,你没有问,我也就不再给你复制粘贴!!!!建议参考《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2、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以后,每个月能领多少钱的问题!!
这项奖励政策大概是在2005年左右国家开始实行的!也标志着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从单一的控制人口到奖励扶助的转变!!!这项政策是针对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或者是双女户制定的!!
是每个月不少于50块钱!!一年一共是600块钱的奖励标准!一直奖励到老人去世!这中间的600块钱帮扶款,会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当调整!!!!一般是一年发放一次!!!!
㈥ 山东省独生子女优待政策有哪些
山东省独生子女优待政策: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
1、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
2、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3、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
4、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
1、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2、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3、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五、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6)山东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扩展阅读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领取条件:办理《光荣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
㈦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超60岁可领奖励扶助金政策是全国统一的吗
是全国统一,奖励金有地方财政承担。但有些地市因财政问题还未落实。
㈧ 城市独生子女补贴政策是怎么样
2016年1月1日全国开始实施二胎证策,独生子女费还会继续吗?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2016年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在新的法律规定中,为了完善人口的发展的长期战略,目前国家提倡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全面实施二胎政策和修改计生法和其他生育政策的相关联的配套规定。
独生子女政策
对于这次全面实施二胎证政策以后,对于现在的独生子女政策的一些奖励和扶助家庭的一些政策是不是要做一些新的调整,也是在二胎之后又一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
独生子女奖励拟继续
在国家提倡夫妻双方生育两个孩子,但是你要是还是终生坚持一个孩子的话,国家还是会给你夫妻二人颁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书的。若是获得独生子女证书的的夫妻二人按照国家、省市、直辖市、自治区应该获得独生子女的相关奖励。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书的父母的奖励措施由其单位落实和一些相关的单位执行、独生子女若是发生了其他的意外,比如发生了意外事故、伤残和死亡等一系列的问题应该按照相关的规定记性扶助。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不久,开始对独生子女家庭实行奖励政策。从1982年陆续开始,全国各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当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有关“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的意见,制定了每月5元独生子女费的奖励规定。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可以在一定年限内领取独生子女费。
中国内地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就倡导着只生一个好,国家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都是可以领到独生子女费。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内容包括职工晚婚的、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等。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2、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包括农村土地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分配中对独生子女家庭应当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迁安置中,对农村独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价的70%加房屋层次调整系数每人优惠购买40平方米)、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给予照顾。
3、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给予补助。农村贫困家庭独生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减免杂费。
4、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是农村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具体办法按长沙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自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的标准增发退休金。已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这项奖励仍由原单位发放。
㈨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享受奖励扶助政策国家有规定吗
在全国已实行独生子女奖励扶助制度的省份,是有奖励扶助的,城市和农村奖励标准各不相同。
以在重庆为例: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扶助标准为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
(9)山东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扩展阅读: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是对农村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年老后,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照顾的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照顾方式主要有:提供必须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发给奖励扶助等。
一、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的是奖励扶助制度。
二、对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开始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金后,每月增发10元基本养老金。
㈩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政府补贴是多少
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但全国各省都有相应的政策;
一、农村户口的,全国任何一个地方都有相应的奖励扶助政策;
二、城镇户口的,最近几年也在慢慢普及。比如河南省,今年就刚刚推出这项政策。
目前,在全国已实行独生子女奖励扶助制度的省份,城市和农村奖励标准各不相同。河南省从2005年起,对部分农村地区实施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但并未覆盖到城镇。这次新政不但让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同样享受到奖励扶助,而且奖励扶助标准参照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标准执行。也就是说,从2015年起,对年满60周岁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今后每人每月都将领到不低于8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或户口迁出本市但仍在本市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市城镇居民;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且目前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未享受外省(区、市)同类奖励与扶助、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申请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一寸免冠近照4张,以及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状况证明,到户籍所在居委会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