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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子女关系父母关系

发布时间:2020-12-29 08:13:59

① 家庭就是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这是谁的观点

无法相比的,父母子女是血缘关系,夫妻关系是无法与之相比的。

② 夫妻离婚不会影响父母子女关系,这个对不对

不但会影响,而且影响还非常大,很多单亲家庭的孩子都很叛逆,就是因为缺乏父母关心,管教,所以越是单亲的孩子越需要呵护,关心,能不离婚就不离婚,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

③ 浅谈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为人子女37年,为人妻10年,为人母9年。信主之前,觉得自己还行,过得去:在父母眼中还算是乖乖女;在丈夫面前也算一个独立的女人;在女儿心中也觉得还是爱她。信主之后,发觉这三方面均是失败:没有好好孝敬父母;不会顺服、尊敬丈夫,不懂真正爱女儿。
被圣灵光照,这样的认识有些痛苦。
一、孝敬父母。
给父母买衣服、保健品,也常打电话回家。但当不懂事的我把一些烦恼带给二老,使他们不得不为我操心和担忧,突然明白,那是怎么样地一种不孝啊!
婚后一直和公婆住在一起,我也难免陷入婆媳关系的旋涡当中。婆婆对儿子的百般宠爱和对媳妇的挑剔,总是引起“战争”的导火索。往往又忽略了婆婆对这个家的辛劳付出,只盯着婆婆的“短处”,只为争个“理”,使本应是充满爱的家变得如销烟般的战场。唉!这又是一种怎样地更不孝和不敬啊!
二、顺服、尊敬丈夫。
这点完全是信主后的认识。信主前自己属于“女王”类型,喜欢指导、改造丈夫。差一点儿就赶上“红太狼”的节奏。在想要“改造”丈夫的过程中,内心其时并没对丈夫的尊重与爱戴,我想更多的是控制和拥有的欲望,甚至不知不觉已产生了藐视。
以弗所书5:22-24
你们作妻子的,当顺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顺服主。因为丈夫是妻子的头,如同基督是教会的头,他又是教会全体的救主。教会怎样顺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样凡事顺服丈夫。
于是静下心来学这门最让我不喜欢的顺服功课。(说实话:害怕从“欺负”地位跌落到“被欺负”地位。)没想到完全慵人自扰,因着肯那么一点点的顺服,夫妻间的关系反而更进了一步!甚至变和谐而更加甜蜜!
三、爱子女。
以弗所书6:4
你们做父亲的,不要惹儿女的气,只要照着主的教训和警戒养育他们。
以前觉得自己很爱女儿。给她吃,给她穿,给她受各样的教育。信主后思想这个问题:我是真的很爱她吗?希望她成绩好,希望她听话。我照着自己的私欲在要求她。甚至当我很生气责骂或打她时,我真的是在管教她吗?我发现更多的是在发泄自己的愤怒!
诗篇127:3
儿女是耶和华所赐的产业。
唉!我是不管理、荒废这份产业呢?还是用自己的私欲霸占这份产业?
觉得古人好有智慧。有三字经如:“昔孟母,择邻处。子不学,断机杼。窦燕山,有义方。教五子,名俱扬。养不教,父之过。”道出了为人父母者的教育之职和教育方法的重要。有弟子规如:“父母呼,应勿缓;父母命,行勿懒。父母教,须敬听;父母责,须顺承。”说出了为人子女者该有的态度和行为。有千字文如:“上和下睦,夫唱妇随。”古代人结婚时女人头上的红盖头,都在告诉我们当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结合时,“男人是头”这一秩序问题。(其实无论是古代的“红盖头”,还是今日的“白头纱”,都提醒女人若让男人当头,那真的会很蒙福!)
这些宝贵的古训与圣经上的教导如出一撤。也许我们智慧的老祖先早已得知启示,代代相传,使我们能拥有如此文化瑰宝!(出埃及记20:6爱我、守我诫命的,我必向他们发慈爱,直到千代。)但是我们却忽略它,也不珍惜它,更没有好好传承它……
这个?

④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夫妻关系,哪个更重要

这个问题,如果从人生的整个过程来看,应该是同样重要,只是在几个时专间段,会有各自的侧重:属
1、在婴儿期幼儿期少年期,当然是父母亲与子女的关系更重要,这很明白:
2、青年期中年期壮年期,通常来说是夫妻关系更重要(事实上大多数家庭都是如此),因为这段时期,夫妻合力协同维持家庭生活取得物质基础的来源,是必须做的;
3、到了老年期晚年期,老年人需要得到晚辈的照顾,子女应该承担扶助老年父母的义务,这段时期,应该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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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成家后“夫妻关系”应放在“与 父母的关系”

如果是作为男人,在家庭当中如何跟妻子和父母之间协调相处呢?汇爱家给你答疑:
首先在任何一段关系当中,掌握的第一条就是秩序的问题。我们在一段关系当中先搞清楚秩序,所谓的秩序就是谁跟谁亲?谁跟谁是离得比较远?要把这个秩序先搞明白,所以在家庭关系当中,男人要明白的是:如果你自己有小家庭的话,你跟你的妻子才是家庭当中的第一关系,你跟父母就变成了第二关系;当你有了孩子以后,那么你跟妻子是第一关系,你和孩子是第二关系,你和就父母退居到第三关系了。
如果男人在家庭中搞不清楚这些关系,动不动就把:老婆可以换,老娘不能换! 这句话挂在嘴边,那么像这样的家庭夫妻关系很难和谐,男人也很难获得幸福的婚姻和家庭。这对孩子来讲也会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因此男人首先要搞清楚谁跟你是第一关系。所谓的第一关系就是最重要的关系、最牢固不可破的关系。
最重要的关系:虽然我们从情感上或者从道德伦理上来讲,很难接受这样的一种说法,因为在中国的伦理观当中会认为孝百善孝为大,所以这个孝对一个人最大的道德要求了。但是事实上你会发现,孝顺固然很重要,可是如果你连自己的家都没有,你连自己都过不好,你谈何孝顺!
另外从孝的这个部分来讲,什么叫真正的孝顺男人?第一个部分:就是你要把夫妻关系放到你的家庭关系当中的第一位,这是秩序的部分。第二个部分就是你在家人的关系当中只有站位没有对错,所以当自己的妈和自己的老婆发生矛盾的时候,一定不要去讲对和错谁!谁对了我就站在谁那边。一说对错一定矛盾激化,因为你认为这是对的,可是在对方的眼里他认为他自己是对的,三个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是非标准,怎么能够统一呢?所以它永远都会有战争爆发,所以在家人当中不讲对错,只讲位置。所以这时候就很简单,当发生矛盾的时候,你只需要向你的家人清晰的表明,你和你的太太是一体的,你可以不赞成她的行为,但是你需要跟她站在一起。
另外一个就是第三个部分要注意的就是:第一个是秩序要清楚;第二个是站位比对错要重要;还有一个就是在家庭当中你要时刻关注对方的能量在哪里。比如说作为男人来讲很简单,你要学会哄老婆开心,要学会哄老妈开心,事实是什么样子根本不重要!
比如说现在老妈和老婆两个人为子女的教育发生了冲突,老妈就觉得对孩子不能管得那么严,老婆就说对孩子得管的严一些,所以这时候男人如果一想谁对谁错就麻烦了。这个时候其实很简单,先把对错放在一边,然后先去哄老婆。这时候你就跟老婆讲:你要有什么不满意的话,你可以跟我讲,我再去跟我妈讲,然后咱俩是一家人,有什么不能商量的?我知道你为这个家付出很多。首先你去哄老婆,接着到你老妈那边也是一样的,不要表态谁对谁错,你跟你老妈就说你真是辛苦了,你为我们家操心那么多,妈,我们真的太感谢你了!然后你妈发牢骚你就听着就完了,你不要接茬。你不要去说你老婆她也是好心,这时候千万不要在你老妈面前说你老婆好,也不要在你老婆面前说你老妈好,你这么一说他们俩更加互相对对着干,你要做的就是把两边都哄好就行了!
汇爱家——助力千万家庭幸福! 收起

⑥ 家庭里面,夫妻关系重要,还是父母与子女关系重要

一般来讲,夫妻关系更重要,因为你如果把夫妻关系处理好了,家庭就会变得更加和睦,那么与父母的相处,也会变得更加和谐

⑦ 夫妻之间、父母和子女之间哪个关系更近

按道理应该是夫妻,夫妻算是法律上能当作共同体的,父母子女都是独立人。但实际上大部分人应该是子女第一

⑧ 父母、 夫妻 、 子女 三者,何种关系最亲密(转)

一个女生走上台,教授说,请在黑板上写下你难以割舍的20个人的名字。女孩照做,有自己亲人、朋友、邻居,
教授说 请你划掉里面你认为最不重要的一个人 女孩划掉一个邻居 教授再说 请你再划掉一个 女生划掉一个同事 ,
最后黑板上只剩下四个人 : 父母 、丈夫、 孩子。
教室里非常安静,同学们静静地看着教授,感觉这视乎不再一个游戏
教授平静地说, 请在划掉一个 ,女生迟疑了 , 艰难地做着选择,她举起粉笔,划掉了自己的父母的名字。请在划掉一个 教授的声音再度传来 ,女生惊呆了, 她颤巍巍的举起粉笔 , 缓慢地划掉了孩子的名字 , 之后她哭了 ,样子非常痛苦,
同学静静的看着那位女同学,等待她的回答。女生缓慢而又坚定地说:随着时间的推移,父母会先我而去,而孩子长大又要独立,而陪伴我一生的只有我的丈夫。
这个测试 ,我们清楚的知道 , 父母 ,夫妻 ,子女三者之间 ,夫妻关系最为亲密 , 也许有人会对此不以为然, 他们认为夫妻可以离 , 离了可以再娶、再嫁,而父母只有一个,所以父母是最亲密的人。
是的, 你可以再娶、再嫁, 如果你在再娶、再嫁之后,如果还是坚持认为“还有另一种关系是超越你们夫妻之间的关系”,那么你们这种关系将是不稳定,不牢固的。因为你的这种移情别恋、你的这种将自己最深、最真的情感投入他处的同床异梦的做法必将会因对方的伤心,而导致你们情感和关系的最终破灭,这样你又要将面临再次的再娶、再嫁,这样你就始终不能“从一而终”。
幸福、快乐是一种心理感受,不把自己最深、最真的情感与信任投入其中,却幻想能从中获得最高的幸福和快乐,幻想这种离心离德、同床异梦的关系能够持久和稳固,这简直就是痴人说梦的天方夜谭。
认识不到夫妻关系高于父母关系、子女关系的一种最亲密的关系,从而不能将自己最深、最真的情感与信任投入其中,是使自己家庭破灭、是使自己无法由此获得幸福和快乐的根源。
没有疑问,夫妻关系,是人类得以延续的唯一途径(父母对于子女,子女对于父母只有养育和瞻仰的责任和义务),把夫妻关系置于父母关系、子女关系之下,是违背天理和自然法则的,是婚姻破裂的源泉。

⑨ 夫妻关系比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更亲吗

血缘关系是人类本性,无可厚非,夫妻是半路夫妻,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夫妻能够成为夫妻是有各种条件的,血缘关系很多时候是无条件的,所以说,血缘关系具有天然属性,夫妻关系更多的是社会属性,当社会因素缺乏的时候,夫妻之间是不稳定的,当今的中国正好处于社会因素缺乏时期,所以,各种婚姻问题特别多,楼主能理解不?

⑩ 两夫妻离婚的话财产分配和男方的父母与儿女有关系吗

俩夫妻离异,协议分割属于两人婚后共有财产,和双方父母无关,
但是,如果牵扯到双方未成年子女抚养,那么。得到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可以多分共有财产,或是得到全部婚后共有财产。当然,这些分割选择细则,需要夫妻俩达成共识,双方认可写入离异协议,双方签字按手印,才可以有效。最好是做个公证!
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2014年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
一、新婚姻法,房产增值部分,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解释三》 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二、新婚姻法,婚内房屋赠与,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说的天花乱坠,把房子给你要和你结婚。没有过户,想什么时候要回去就什么时候要回去了。因此,有人要赠与房产的,先过户。
三、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四、新婚姻法,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五、新婚姻法,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详细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内容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但我们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

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夫妻共同财产结构出现了多元化,尤其是房屋和股权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财产问题和子女的抚养问题,而夫妻财产分割则集中在房屋、股权等的分割上。下面就司法实践中夫妻财产分割的这些重点问题进行探讨。
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

一、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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