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安葬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吗
安葬并没有明文的法律规定,安葬这应该属于道德的范畴。
介于B没满18周岁,属于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一般不会承当安葬费。
B. 在继承父亲遗产时,是应该先扣除扶养费和学费还是先扣除安葬费用
遗产要先扣除安葬费,抚养费和学费原则上只支付到年满18周岁,剩下的部分属内于甲乙父亲的遗产。所以甲乙容父亲的实际可分割遗产不足2万元,乙要求3万元的诉讼请求不合理。乙的父母已经离婚,其父又死亡,那其抚养权只能向其母亲主张,不能再从遗产中主张。乙的父母已经离婚,所以乙的母亲不再是其父亲的继承人。父亲有甲乙丙三个子女,且未立遗嘱,那甲乙丙均为父亲的法定继承人。乙在其父死亡时只有17周岁,还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拒绝安葬的行为合法。所以最后这不足2万元的遗产要在甲乙丙三人之间分割,且要按照照顾弱者的原则分割,甲可以拿回4万元的安葬费。
C. 赡养义务包括死后安葬费用的承担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回对答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费是对活着的父母支付的相关生活费用,不包括死后的安葬费。
纵横法律网 贵铸律师
D. 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子女必须承担安葬父母时的安葬费用的
这是子女的天然义务,还得法律规定?至于兄弟姐妹之间怎么算那是内部问题。
E. 承担安葬父母的安葬费用是法定义务吗那是否可以是未成年就不需承担
未成年又没有依靠自己的劳动独立生活,是不用承担的。
F. 安葬父母的安葬费用是由子女自愿承担还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若是法定义务请说出相关的法律依据
律师专业解答:
您好,安葬父母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由子女安葬,但回是这是孝敬父母的一部分,答也是子女的一部分,而且安葬父母产生的钱属于父亲的债务,从这个角度考虑,首先需要从遗产中预先扣除,才能继承遗产。如果该人确实不孝,可以主张他虽然不满18岁,但是有独立经济来源,也属于成年人了,要求平均分割遗产。
G. 安葬父母的安葬费用是由子女自愿承担还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若是法定义务,请指出相应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根据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不以对方的付出为前提,而是基于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兄弟姐妹之间的关于放弃继承的权利从而不承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的协议同样无效。
根据相关司法审判实践和惯例,在,被赡养人与赡养人之间的关系中赡养人应尽的主要义务,包括赡养费用的分担,农村老年人口粮田、自留地、承包地的耕、种、管、收,城市老年人的工资、福利及财产性收入,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和雇人照料费用以及死后丧葬费用的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曾经作如下解释:
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1.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
1.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2、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公布前,实际上还有一种赔偿实际损失的办法,这就是按照丧葬的实际损失,支付赔偿金。其应当赔偿的项目是:
2.1寿衣费
受害人死亡的寿衣支出,应当赔偿。寿衣的购置费,应当是一般的寿衣,受害人家属采用高级寿衣装殓的,只赔偿一般标准的寿衣损失。
2.2运尸和火化费
这是必须支出的费用,应当全额赔偿。
2.3骨灰盒(棺木)费
在有火化场所的地区,只赔偿骨灰盒的购置费用,标准是中等的费用。如果受害人家属采用高级骨灰盒,则按照中等的购置费用计算。在没有火化场所的地区,则应当赔偿棺木购置费。
2.4骨灰存放费用
对此,只赔偿一期骨灰盒放置费用。必须采用土葬的,则适当赔偿安葬费。
注:对以上的赔偿,如果当地有关机关有赔偿标准的,依照该规定标准赔偿。没有标准的,按照实际支出和上述合理标准计算。
H. 父亲故意杀人子女应出安葬费吗
不会强制执行 但父母的财产都会没收 你要心里平衡 安葬费出也没关系吧
I. 小儿子没结婚该不该承担父亲安葬费,如果该承担的话,承担多少
当然该承担。只要自己能力够,应当尽可能尽力多承担,甚至不必依赖其他兄弟姐妹。 在《集福消灾之道》这本书中写道,“为人子女侍奉双亲,没有比送终这件事情更大了。若是连为父母送终的这件大事,都无法尽心的话,那么其他的事情,也就不可能尽心了啊!有的是因为家里的兄弟多,就彼此互相推诿;因而将父母的丧事草率地处理完事,导致了日后的后悔和遗憾。为人儿女的,应该当成是自己的责任,力量能够独立办理的,就应该独力地去办,不必再派其他的兄弟。各人各自地尽心,争先地出力,这样才是做人家儿子的道理啊!若是有心想靠别人一分,便是在自己的心上,就有了一分不能尽心的地方啊!" 以上这段话说得非常通情达理,值得深思。在《集福消灾之道》还引用了一个故事,供你参考: 罗巩在做太学生的时候,经常为了前程而向神明祈祷,希望自己的仕途顺利、前程似锦。有一天晚上梦到神对他说:‘你已经得罪了冥王,最好赶快回家,别再问前程了!’罗巩还是不明白意思,就再向神叩问:‘我不明白您为何要我赶紧回家,别再问前程了呢?’神回答说:‘你的父母过世了很久,你却延误至今而不埋葬,这是大不孝的行为,冥王已经录下你的罪过,马上就要惩罚你了。’罗巩说:‘我有哥哥啊!他应该负责埋葬父母,冥王为何只怪罪于我呢?’神说:‘你哥哥不过是个庸庸碌碌的凡夫俗子,所以不值得怪罪;而你是个读书人,明白圣贤的道理,所以冥王要责罚你。’说也奇怪,罗巩这一年就死了!
J. a的父母生前卖掉所有财产,把钱给了其他子女,死后,其他子女要a来承担母亲的安葬费,a不答应,a的
通常没有权利 1.老人在世时对其名下房产的处分是其基本权利,不受他人回干涉! 2.遗产没有共答有的说法。 除非房屋首次登记在老人名下时,子女父母都在世,而房产过户行为在老夫妻其中一人已过世之后的。那么可以起诉,认定房产为父母的夫妻共有财产,那么其中一人单方面指定给子女的,只能处分其个人份额,对剩余份额其他子女可以提出异议。也就是说,假设有子女N人,父母其中一人去世后(假设父母的父母此前已经死亡),那么另一方有1/2+1/2(N+1)份额,每个子女有1/2(N+1)的份额,其指定某个子女得其房子的赠与行为有效。但其他子女可以主张自己1/2(N+1)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