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天津办独生子女证需要什么条件
《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 具体应用中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对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女方在四十九周岁以内,只有一个未满十四周岁的子女并不再生育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女方户籍所在街、乡、镇和双方单位签署意见,由女方所在区、县或局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发给《独生子女证》。
2. 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办独生子女证在哪办理我是2004年退的二胎当时村
1、该项应该在当事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到原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具体程序参照如下:
(1)符合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要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一孩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到原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孩生育服务证》领取时间超过两年的,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婚育证明;
(2)再婚夫妻重新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结婚证、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及离婚方的离婚证明、初婚方的初婚证明到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经审查符合领证条件的,进行登记。领证人在领证登记上签名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领条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子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夫妻,经本人申请,发证机关审查,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2)夫妻原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3)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4)再婚夫妻原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成家庭有一个一方原有子女的;
(5)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6)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7)离婚或丧偶的家庭,原没有领证,且子女不满十四周岁的。
3、生育第一胎是双(多)胞胎的或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不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以上参考资料来源:《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办法》(2014版)。
3. 一方户口在天津一方户口在河北,可以办独生子女证吗
夫妻双方只要有一方为天津户口,孩子就可以落户天津,孩子的户口可以随父母的任意一方进行户口登记。不过,建议你到派出所咨询一下,看有没有变化,以免临时措手不及。
4. 有独生子女证可以免费落户到天津吗
落户是免费的 不收取费用。
5. 天津市怎么补办独生子女证,具体的流程
拿你们的结婚证户口本到计划生与办事处就可以补办。很简单的,出本后再公证还可以把以前的独生子女款领到手,我们这里就是这样办的
6. 天津市静海县办独生子女证需要什么材料
天津办理独生子女证的流程如下:
办理部门:原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申请条件:(1)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2)生育子女后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
办理手续:
1.夫妻双方写申请书;
2、夫妻双方户口复印件一份(需要用A4纸进行复印);
3、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需要用A4纸复印);
4、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需要用A4纸复印);
5、孩子的户口复印件(需要用A4纸复印);
6、双方所在单位开具证明(证明需写明夫妻结婚时间,孩子出生时间,为计划内生育情况属实特此证明等字样);
7、到社区填写独生子女申请登记表。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免费
7. 天津市独生子女费怎么领
1、天津市城镇居民有工作单位的,凭《天津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发证部门开具的《天津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通知单》,由单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城镇居民无工作单位的,凭本人户口本、《天津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天津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通知单》等,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3、农村居民凭《天津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8. 天津市独生子女费怎么领
按规定有单位的在单位申请办理领取,无单位的去社区居委会申请办理领取,所以有以上两种方式领取。
9. 天津市有独生子女证的父母退休有何政策
好像没有,我也咨询过这个问题,说是没有这个奖励政策,严重不合理
10. 天津市独生子女证在遗失后,可以补办么
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程序
1、夫妻申请。由夫妻双方提出补办申请,提供原办理《独生版子女权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始证明材料。
2、审查公示。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公示;长期停产、破产企业及企业改制中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灵活就业的人员,由其所在地村(居)委会负责审查、在其现居住地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申请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审查意见,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
3、审核上报。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签署审核意见,统一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4、审批补证。由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地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批,统一编号,委托乡镇、街道计生办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