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律能否拯救孝道
最近《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中規定:「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要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人」。我們不妨稱之為「常回家看看條款」。該條款一經媒體透露即引起眾多網友熱議不斷。真人面前不說假話。筆者認為該條款寫進新的老年法是無可厚非的。
因為該條款是一個可選擇性條款,即子女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經常「看望」還是「問候」老人。而並非網友們所認為的今後「不常回家看看」就「違法」,甚至可能成為「被告」。因為如果你「不常回家看看」還可以「常打電話問候老人」。據此筆者認為該條款是具有可操作性的。至於有人認為該條款「不具有強制性會損害法律的威信」,筆者認為大可不必擔心。縱觀我國現行法律也不是每一條法律都具有「強制性」的;而且該條款主要是起「引導作用」而非「強製作用」。
孔子雲:道不同,不相與謀。我們不妨也可以理解為:法律和道德畢竟標准不一,最好不要把拯救孝道的希望全部寄託在法律上。法律只能對嚴重違反孝道的行為予以懲處。例如嚴重違反孝道可能構成遺棄罪、虐待罪、非法拘禁罪等,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但其他的違反孝道的行為則只能通過道德、行政或其他的途徑去解決。因為孝道更多強調的是內心的自願,也即唯有發自內心的孝道才是真正的孝道。而法律很難去改變一個人的內心。
因為道德管的是人的內心,而法律管的是人的行為。孔子雲:「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意思是說用行政命令來治理百姓,用刑法來制約百姓,老百姓只是勉強克制自己避免犯罪而不知道犯罪是恥辱的事情;用德來治理百姓,用禮來約束百姓,老百姓就知道做壞事可恥而且能自己糾正錯誤。所以拯救孝道靠的是「道德」而不是「法律」。只有內心「以不孝為恥」、「以孝為榮」,才是孝道大行天下的希望所在。如果以法律強制孝順,這樣的孝順終將是冰冷的而不是溫馨和感人的。
法律終究不是萬能的。我們不能希冀把「常回家看看」寫進法律就可以「讓孝道飛」。最後我們衷心的祝願「常回家看看條款」不僅能被寫進老年法,也能被寫進我們每一個人的心中,毫不保留,直到永遠。
B. 為什麼要孝順父母
第一,父母生育來了我們,給予自我們生命,滴水之恩,尚且湧泉相報,更何況是養育之恩
第二,父母為家庭作出了貢獻,為我們付出了很多,他們不辭辛苦的在外賺錢養育我們,還總是把最好的留給我們,一切都是為了能讓我們在最好的狀態下成長,此愛無私,不求回報,更應該得到我們的尊重和孝敬。
第三,拋開個人感情,整個人類社會發展到現在,其道德、法律都要求我們要有一顆孝順父母的心,這是我們的責任,也是人類能延順到現在的一個重要原因。
第四,我們沒有做好孝順父母的榜樣,怎麼有說服力讓自己的孩子以後孝順我們呢?
C. 孝順父母非要立法嗎
他希望四川省能為孝立法,讓子女盡社會主義親情孝敬、奉養義務,要求國家、社會繼續弘揚愛老敬老的傳統美德,維護父母不受子女不敬、暴力行為的侵犯。根據這部《孝法》建議稿,對於謾罵、凍餓、凌辱、毆打、遺棄父母的,將終身不得錄用和晉升。已改正並表現優秀的,需父母推薦,方可予以考慮錄用、晉升,但不得優先錄用、晉升。 [爭論] ■中國青年報 「孝法」繞不過三陷阱 在日漸進入老齡化社會而經濟卻尚欠發達的我國現階段,討論這個問題——或乾脆說,延續或重振孝道——是極其急迫而現實的。然而,這是否就意味著需要立法呢?筆者認為不妥。該設想即便有一定的道理,只怕也繞不過下面三個可能的誤區——甚至是陷阱。 首先,設立《孝法》可能導致法律的低質化。不難看出,當今「孝」的內容更多隻是屬於禮儀方面的內容。即便一些好的風俗習慣正在逝去,而正如孟德斯鳩所言:要改變風俗和習慣,不應當用法律去改變。而且,假如真的設立了「孝法」,由於孝與不孝的界限往往是模糊的,有言道「百行孝為先,論心不論事,論事自古無孝子」,「孝法」肯定會經常面臨難以判斷、無法表態的窘境。如此,或將使法律失卻其精準性,最終走向低質化。 其次會導致公民權利受損,甚至導致社會文明的退步。舊禮教之中將孝道與法律融為一體,因其操作性上的天然難度,實際上經常會混淆私權和公權的界限,不符合現代法治文明的精神。 再次,設立「孝法」,有可能掩蓋住真實的社會問題。總體上分析當前的「孝道」衰落問題,除了禮教影響日漸式微以外,毋庸諱言,也與經濟發展的模式、水平和分配製度等有一定關系———為「孝」立法,有可能掩蓋這些迴避不了的矛盾。 ■燕趙都市報不失為有益的探索 我國目前的法律中對「不孝」有一些規定,但往往只有性質特別惡劣的才構成犯罪,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實際上很難得到現有法律的有效保障,需要專門的法律進行強制保護。公務員的言行對公眾具有很強的影響作用,公務員錄用、晉升以「孝」為先,對保證公務員以及帶動社會恪守孝道無疑是非常必要的。 有鑒於當前子女不孝行為的增多,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尚不完善,老年人的合法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在國家尚無統一的法律強制解決的情況下,建議為孝進行地方立法,並將重點放在公務員這樣特殊的職業,對弘揚愛老敬老的傳統美德,不但必要,而且可行,不失為一種非常有益的探索。 ■北京青年報 法律萬能的誤區 主張為孝道立法者過高地估計了法律的作用,他們認為法律完全應該在孝道問題上管得更多、更嚴,或者退而求其次,哪怕只是把這些散見於多項法律的規定集中起來,他們也希望能「組成」一部新的法律,以顯示國家和社會對孝道的高度重視。 一遇到問題就條件反射似的想到要立法,要通過法律手段加以防範和懲罰,這是典型的法律萬能主義的邏輯。法治是一種進步的制度文明,但同時有著自身難以克服的局限性。本該由道德規范解決的問題,不宜動不動就用法律手段取而代之,那樣做往往會事與願違,適得其反。 ■解放日報 拿陳腐當新鮮 在筆者看來,這個為孝立法的「立法草案」,看似憂國憂民,實則會誤導民眾,看似新鮮,實則陳腐。因為以孝作為選拔官員的標准在我國古代就已經實行,如漢代的「舉孝廉」制度。但孝廉制並不能改變漢朝腐敗盛行的狀況。如今,又有人提議以孝為先來錄用公務員,顯然是不了解歷史,拿「新瓶」裝「舊葯」。 一個小家中的大孝子,未必會是一個大家中的好公僕,為斂聚在小家中「盡孝」的本錢而不惜損公肥私的,古今均大有人在。比如,狂貪國庫白銀九億兩的清朝大貪官和 在當時就是一個有名的「大孝子」。當今,大貪官胡長清在家裡也是一個大孝子;還有安徽省阜陽市原市長肖作新「口碑」也極好,是一個出名的「大孝子」。
D. 為什麼要孝敬父母從道德和法律兩方面講
為什麼要孝敬父母?
1.父母給予我們的生命,哺育我們成長,教給我們知識、技能和內做人的道理。
2.父母對子女容的愛是世界上最無私、最偉大的愛。
3.孝敬父母既是為人的基本要求,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4.在現代社會、孝敬父母同樣是基本的道德模範。
5.孝敬父母,是法律規定的義務。
本來孝敬父母是應該的,但總是有一些不孝子女的存在,所以法律出台,孝敬父母是子女應盡的義務
E. 孝道該不該受法律保護
日前,成都市律師李宗發向省人大提交了一份《四川省父母子女家庭關系規定》即《孝法》的立法草案建議,希望為「孝」立法,讓子女盡親情孝敬、奉養義務,要求國家、社會繼續弘揚愛老敬老的傳統美德。(10月6日《成都晚報》)
呼籲為孝道立法的聲音,李宗發顯然不是第一個發出的。一個多月前,江蘇一個人大代表就疾呼懲治不孝順父母者。再往前推,早在兩千年前,人們就意識到孝道的重要性,並在選拔官吏時考查個人的盡孝情況。封建社會更有《二十四孝圖》,以那個時代的「孝道」標准苛求時人遵守。「人孰能不老,百事當以孝為先」的道理被李宗發律師搬出來作為孝道立法奔走呼號,這樣的理由沒錯。不過,筆者覺得為孝道立法既沒必要也不可行。
孝道算得上道德王國中的「大哥大」了。任何時代,誰要是拿父母不當人,這人保准多行不義必自斃。自斃本身,就是一種道德懲罰,用我導師的一篇小說名字說,就是《良心有牙》,虐待父母的人遲早會被良心這根牙齒咬得痛苦不堪的。古人所謂的「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其實也是這個道理。既然幾千年來包括孝道在內的道德規范一直在扮演社會警察的角色,無形中維系著「社會治安」,並且只要有人類文明存在,所有被社會公認的道德規范都將繼續起作用,那麼,還有必要為孝道以及道德立法嗎?
孝道不僅不需要立法,更重要的是,它很難以立法形式面世。孝道屬於社會意識形態的東西,是通過社會輿論形成的某些行為准則。這些行為准則雖然看不到摸不著,不過,它卻無時無刻不在起作用。我老家一個農民,幼時喪父,母親改嫁並和繼父將其養大,長大後他拒絕贍養母親和繼父。然而,鄉村巨大的輿論壓力,讓他在村子裡很難抬得起頭來。後來,他不得不肩負起贍養的義務。這樣的輿論懲罰,遠比復雜、漫長的法庭審理、判決更奏效。既然輿論的力量可以自行糾正一般的不孝道行為,又何必要給立法增加負擔?要知道,不是什麼事情都可以拿法律解決問題。換言之,法律不是萬能的。
孝道也很難變成具體的法律條文。之所以這樣說,孝順與否,法庭很難取證(特別出格的有婚姻法、刑法伺候)。有人說過這樣一句精闢的話:「論孝,看心莫看行,看行天下無孝子;論色,辨行莫辨心,辨心天下無完人。」也就是說,一個人是否孝順,是否盡孝,只能看其內心裡有沒有孝道觀念。如果對號入座,普天下是難以找到一個真正的孝子的。道理很簡單,孝與不孝沒有絕對的標准,每個父母只能根據自己的切身感受給子女的行為打分。標準的主觀意志過強,反而使立法者望而卻步,總不能強行劃一,把孝道具體到一個眼神、一個動作吧。不能具體量化,如何確定哪些行為是違反《孝道法》的——假如真有這么一部法律的話。
一個時代有一個時代的孝道標准,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孝道標准,不同的人也有不同的盡孝理念,要求司法機關將千差萬別的孝道標准統一化,太不現實了。即使成文,絕大多數父母也未必願意看到自己的子女因為自己而受到法律的審判。倘若他們當庭翻供或者撤訴,尷尬的何止是法官,更是那部量刑難、定罪難、執行更難的《孝道法》啊。
觀點撞擊:呼籲孝道立法的現實意義(紅網:陸志堅)
一個四川,一個南京,發出同樣的呼聲,提出同樣的見解,目的就是讓「孝」走上法制化軌道,有法可依,有法可循,用法律手段保護傳統美德,懲治不孝之徒、忤逆子女,這也說明了為「孝」立法已迫在眉睫,為公眾所盼。
「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古往今來,子女對父母的「尊重孝敬」,已成為衡量個人道德品質高低的重要標准之一。孔子在《論語》中就這樣說道:「父母在,不遠游,遊必有方」,承傳了千年的家庭倫理道德。韓愈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至今仍為我們所遵循的道德准則。
然而經濟的發展,對利益的狂熱追求正猛烈地沖擊著、撕咬著人們原有的道德觀,包括「孝道」在內的傳統美德正漸漸地被人遺忘和遭蹂躪、踐踏,一些人的道德底線喪失殆盡,社會出現了嚴重的道德危機。子女遺棄父母、不孝敬父母甚至毆打父母的現象屢屢發生。以至於有人感慨,如今社會的人際關系就是一種赤裸裸的金錢關系。什麼親情、友情、感情,都已打上了金錢的烙印。可見,為「孝」立法,是挽救社會道德的一種需要。
我國目前正逐步進入老年型社會,老年人日益增多已成為了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而社會保障機制不完善,甚至是嚴重滯後,「老有所養」還不盡人意,養老在今後相當一段時間內必須以家庭為主,這就需要用法律約束子女的行為,強制他們恪守孝道,而不僅僅是道德規范。
同時,李宗發律師在建議稿中還鄭重提出,「招收、聘用、晉升公務員、領導幹部,必須審查其孝敬、贍養父母情況,並以此作為衡量審查其品行是否端正的第一前提。」將「孝」作為公務員錄用的重要標准,是對幹部人事管理制度的豐富和發展。《菜根譚》中曰:「德者,事業之基,未有基不固而棟梁宇堅之者。」作為公務員,一屋不掃,何以掃天下?連自己父母都不能孝敬的人,何以能情為民所系?這就將為官者在家盡孝、在位盡職有機地結合起來,培育其高尚的官德。
呼籲為「孝道」立法,希望傳統美德能得到法律保障,使其發揚光大,從而提升全社會的文明道德水準,這是對公民道德建設的一種新探索、新理念、新創造、新要求,必定會得到社會的歡迎。
來源:http://news.qq.com/a/20041007/000139.htm
F. 孝敬父母,法律作規定嗎
第一,子女對來父母履行贍養義務,贍養是指子女自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子女作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兒子和女兒都有義務贍養父母。第二,《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國《婚姻法》也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贍養扶助的主要內容是指在現有經濟和社會條件下,子女在經濟上應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費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對父母應尊敬、關心和照顧。 有經濟負擔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贍養時,都應依法盡力履行這一義務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與父母間,而且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養子女與養父母間和繼子女與履行了扶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母之間。 為保障受贍養人的合法權益,《婚姻法》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對拒不履行者,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G. 中國法律中有沒有要求子女孝順父母
法律沒規定子女必須孝順父母,但孝順父母是中國民族的傳統美德。
但法律有規定,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即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
那這就以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問題了。實際上法律做為強制性行為規范,不宜,也不可能將所有行為納入其調整范圍。
個人認為,法律規定的只是最低的道德 ,社會上大量行為還是靠道德、風俗習慣來調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