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不孝敬父母違反了什麼法律
不孝順父母不構成犯罪。
如果有遺棄老人的,情節惡劣的,構成遺棄罪。遺棄罪是指負有扶養義務的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其主要特徵是:
(1)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權利。
(2)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對因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原因而沒有生活來源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絕扶養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的人。
(4)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應當履行扶養義務。拒絕扶養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但犯罪動機的不同不影響定罪,可作為量刑時考慮的情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
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❷ 不孝敬父母什麼罪
不孝敬父母,是一種道德方面的缺陷,孝敬父母本來就是天經地義的,不孝敬父母這樣做會遭到內心的譴責。
❸ 古代不孝應受何刑
在中國封建法律中,不孝是一種獨立罪名。《唐律·名例》規定,不孝罪包括:「謂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供養有缺;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就是:檢舉告發祖父母、父母犯罪行為的;罵祖父母、父母的;背地裡詛罵祖父母、父母的;祖父母、父母生存期間自己另立戶口、私攢錢財的;對祖父母、父母不盡最大能力奉養,使其得不到生活滿足的;父母喪事期間自己娶妻或出嫁的,父母喪事期間聽音樂、看戲的;父母喪事期間脫掉喪服穿紅掛綠的;隱匿祖父母、父母死亡消息,不發訃告、不舉辦喪事的;祖父母父母未死謊報死亡的,這十種情況,都屬於不孝的犯罪行為,都應受到嚴厲的懲罰。
先從告言和詛詈說起。告言,是揭發檢舉的意思。「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祖父母、父母犯了罪子女必須設法包庇隱瞞,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也是孝親應盡的義務。如果祖父母、父母犯了罪,子孫不但不設法包庇隱匿,反而揭發檢舉,便被視為不孝行為,科以刑事責任。《唐律·斗訟》規定:「諸告祖父母父母者絞。」
詛,是詛咒,指用迷信方法祈禱鬼神加害於自己所仇恨的人。按《唐律疏議》解釋,背地裡祈求鬼神加害祖父母、父母的行為,「以謀殺論」。就是比照謀殺祖父母父母的規定處罪,要判斬刑。
詈,是辱罵,歷代法律對於普通人的罵人行為並不認為是犯罪,唯獨明律規定「凡罵人者,笞一十」。唐律本來不認為罵人行為是犯罪,卻在《唐律·斗訟》中規定:「詈祖父母父母者絞。」罵一句就判死刑,可見對不孝犯罪的懲辦嚴厲到了極點。
所謂「別籍異財」,不僅指另立戶籍、私攢錢財,也包括「吃小鍋飯」在內。《唐律·戶婚》規定:「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諸居父母喪兄弟別籍異財者,徒一年。」自唐以後直至清代,都把子孫別籍異財視為犯罪行為。明律對別籍異財的懲罰較唐律稍輕。《明律·戶役》規定:「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一百。」「若居父母喪,而兄弟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八十。」清律與明律完全相同,只是在律後增注里說:「或奉遺命,不在此律」。「其父母許令分異者,聽。」看來,不僅父祖臨死前留下遺囑許可分異的可以分異,就是父祖還活著許可子女分家的,也不認為是犯罪,顯然比唐、宋時代寬容一些。
供養有缺,依《唐律·斗訟》規定:「諸子孫違反教令及供養有缺者,徒三年。」明、清律稍輕,均杖一百。什麼叫供養有缺?《唐律疏議》解釋說:「謂可從而違,堪供而缺者。須祖父母、父母告者乃論。」就是說,按照家庭的實際經濟情況,本來可以供養父祖吃穿得好一些,而供給了較次的衣著和食物的,就算是供養有缺,不一定達到挨餓受凍的程度。供養有缺的罪名,屬於親告罪,不告者不理,祖父母、父母告發時才追究刑事責任。
重視孝道的中國古代社會,把父祖喪事看作天塌大事,家庭和國家都對之十分重視。官員家發生了父祖喪事,皇帝即給長假准許回家守喪,叫作「丁憂」。正因為把父母喪事看得很重,所以在父母喪期內發生的一些輕微的違反禮制的行為,都被視為不孝的犯罪。父母的喪期是三年。在這三年期間,做子女的應當全然與世隔絕,必須排除一切物質上和精神上的享受慾念。按照禮制的要求:父母死亡,子女在頭三天不能吃飯,第四天起一直到下葬為止,每天早晚只能各喝一遍粥,送葬結束後也只能吃粗茶淡飯,一直到喪期終了方能飲酒食肉。因此,在父母喪期內,子女一切享受和娛樂行為都被視為不孝的行為。「法出於禮而入於刑」,禮制的要求滲透入法律之中就把父母喪期內子女的某些行為規定為犯罪加以懲罰。《唐律·戶婚》規定:「諸居父母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妾減三等,各離之。知而共為婚姻者,各減五等。」可見喪期嫁娶,不僅限於家有喪事一方當事人犯罪,對方當事人也要受到懲罰。在法律上把喪期嫁娶叫「違律嫁娶」,違律嫁娶是無效的婚姻,必須解除婚姻關系,「各離之」。明律與清律沿襲唐律精神,將喪期嫁娶列為十惡重罪的不孝之中,僅是刑事責任輕一些,婚姻關系也必須解除。
與喪期嫁娶有關聯的還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諸居祖父母、父母喪生子,徒一年。」第二種情況是「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減一等,徒罪杖一百」(《唐律·戶婚》)。就是說,在為祖父母、父母守喪期間生孩子的要受懲罰;祖父母、父母犯罪在押期間娶妻或出嫁的,都比照喪期嫁娶給予刑事制裁。
喪期生子要判徒刑,在沒有避孕措施的當時來說,就等於在父母三年喪期中不許夫妻間發生性交關系,實在違反自然規律,不近情理。在實際生活中,喪期三年不許男女過性生活,人們往往不能遵守,喪期生子在所難免,生了孩子怕受法律制裁,只好偷偷溺死。明太祖朱元璋鑒於社會上溺嬰事件太多,而且三年不許生育不利於人口繁殖,影響丁稅收入,發布詔書廢除了這條禁律。在朱元璋主編的《孝慈錄》序言中說:「古不近人情而太過者有之,禁令服內勿生子,朕覽書度意實非萬古不易之法。若果依前式,人民則生理罷焉。」盡管廢除此禁律的動機可能主要是出於統治利益的需要,不能不說朱元璋作了一件合於自然規律、符合人情的好事。
子孫於父祖喪期有與哀痛心情相違的行為,也認為是犯罪。《唐律·職制》規定:「喪期未終,釋服從吉,若忘哀作樂,徒三年;雜戲徒一年,即遇樂而聽及參加吉席者,各杖一百。」不僅喪期未終脫掉喪服或奏樂取樂的要判徒刑,就是遇見娛樂活動不加迴避聽取樂聲,或者被邀參加宴會的也責打一百大棒,可見把給父祖守喪的事看得多麼重要。
子孫在外地居官或經商,得知父祖死亡消息「匿不舉哀」的;為了急於當官,在父祖喪期屆滿前「冒哀求仕」的;以及出於某種動機謊報父祖死亡的,按照《唐律·職制》規定,對於這幾種情況都處徒刑一年,當官的要解除現任官職。
還需指出,犯了不孝之罪,不論身分高低都要受到懲罰。國家對貴族官吏的特殊人物加以特殊優待的議、請、減、贖制度,對於犯了不孝罪的人是不適用的。
❹ 不孝順父母法律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不養父母的不會判刑,最多強制執行,也就是法院可以賣你的房子車子。拒不執行可以拘留3-15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遺棄罪。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❺ 不孝順父母法律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不養父母的不會判刑,最多強制執行,也就是法院可以賣你的房子車子。拒不執行可以拘留3-15天。子女在履行贍養義務時,除盡到自己那部分義務外,為其他兄弟姐妹的墊付的贍養費,其是否應當有權通過訴訟方式追索目前尚存在爭議。司法實踐中,對於該部分數額,法院一般認為:1、子女無權提起贍養費追償訴訟。父母才是贍養費追索權的合法主體,贍養費的支付義務人並不具有該資格。2、子女對父母應盡的贍養義務屬於法定義務,每個子女均負有全額支付贍養費的義務。父母有權向子女中的任何一個子女主張該項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❻ 不孝犯法嗎如果犯法是什麼程度
看了你的情況,你已經構成了虐待罪!依據我國刑法260條,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造成人員傷亡的,處兩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這是自訴案,就是說必須有你的父母去告,公安機關才會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❼ 清朝法律不孝敬父母者
根據大清律例,不孝父母者最重可判絞監候(絞刑緩一年執行)。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可判笞杖、流放、有期徒刑等。不孝罪,父母不告則無罪。
清代(1644~1911)是中國末代封建王朝,也是半殖民地半封建國家統治的開端。清代法規繼承了封建法律發展的源流,有些是沿用明律而重加修訂,有些是在滿洲舊律基礎上的補充發展。至20世紀初期變法修律,又以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為藍本。因此,清代的法規不僅兼有階級壓迫與民族壓迫的性質,而且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隨著社會性質的變化,也反映了外國侵略者的利益和要求。
❽ 不孝順父母犯法嗎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邦助父母的義務,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變,也不得附加任何條件進行限制。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貮佰陸十一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節惡劣,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4,《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贍養老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❾ 不孝順父母法律怎麼處理
1.豐富調解方法,做到耐心、細心、誠心。總體而言,贍養糾紛的調解工作和其他糾紛的調解大同小異,但因這類案件的自身固有特點,應當做到更有耐心、更加細心、更有誠心。要耐心聽當事人傾訴,耐心做當事人的說服和教育工作;細心安排調解時間,盡可能通知雙方都到場,細心照顧老年人的情緒變化,細心保證調解內容的完整;以誠心對待當事人,用誠心感化當事人。
2. 找准矛盾焦點,有的放矢。對調解工作而言,其主要目的就是贍養糾紛達成調解協議,但對贍養糾紛而言,往往又牽扯到其他家庭矛盾糾紛。因此,在調解過程中,既要將重點放在贍養糾紛的履行上,又要以其他矛盾糾紛的解決為切入點,有時也有必要解決當事人的其他家庭矛盾糾紛。這就要求我們找准矛盾焦點,有的放矢,既要注重調節效果,也要講求工作效率。
3.強化為民思想,擴大法制宣傳效果。許多贍養糾紛中的老人行動不便,為體現司法為民的思想,我們可以到當事人的所在地進行調解,不僅可以方便當事人,還可以起到「調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宣傳作用。
4.找准法律和道德的結合點。不履行贍養義務既可以由法律來調整,同時也受到道德的約束。在調解中,應當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不僅要從法律的角度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更重要的是從道德的角度讓當事人明白贍養老人是其應盡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