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沈陽市高級職稱工人身份的女性退休年齡
按專業技術人員55周歲退,如本人同意也可以按工人50周歲退。1999年3月9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重申,"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從上述規定看,職工的退休年齡問題是十分清楚的,正常情況下,應該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退休。你原是工人身份,後任專業技術崗位工作,在幹部崗位工作,現仍是專業技術崗位工作,到底應按工人身份,還是按幹部身份退休。對此,早在1994年5月26日,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合同制職工退休退職問題給湖北省勞動廳的復函中就明確指出:勞動部1992年下發的《關於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第8條規定,企業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後,職工需要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按其現工作崗位國家規定的年限和條件執行。其中,現工作崗位是指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後,職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幹部,現到工人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職條件執行;原身份是工人,現到管理崗位工作的,按幹部的退休、退職條件執行。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文也規定,用人單位全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後,職工在用人單位內轉制前的原工人崗位轉為原幹部(技術)崗位或原幹部(技術)崗位轉為原工人崗位,其退休年齡和條件,按現崗位國家規定執行。
在事業單位,人事部國人部發[2004]63號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
現將《關於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工資待遇等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對試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饋給我們,以不斷完善有關待遇政策,促進人員聘用制改革的平穩順利進行。
中國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
關於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工資待遇等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精神,積極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現就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中有關工資待遇等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受聘人員的工資待遇
1.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事業單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崗位管理為基本內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時,進一步深化內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與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適應的分配激勵機制。確定受聘人員的工資待遇,要與其崗位職責、工作績效緊密結合,堅持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向關鍵崗位和特殊崗位傾斜。
2.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以及經費來源部分由財政支持的事業單位,受聘人員的崗位工資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國家規定工資構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據所聘崗位的等級(專業技術職務等級、職員等級、工人技術職務和技術等級,下同)確定;二是國家規定工資構成中活的部分及單位收入中按國家有關規定可用於個人分配部分,由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搞活分配;三是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按現行政策執行。
3.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受聘人員的崗位工資待遇,由單位在核定的工資總額內,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自主確定。受聘人員國家規定的工資待遇,由單位記載,並按國家工資政策相應調整,作為職工調動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計發退休(退職)費的依據。
二、崗位變動人員的工資待遇
1.受聘人員崗位變動後,按新聘崗位確定其工資待遇。
2.有較高等級崗位受聘到較低等級崗位的人員,原則上按新聘崗位的等級就近就低確定國家規定的工資待遇。其中,對首次聘用時任原職務滿5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符合訂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條件的人員,可以保留原國家規定的工資待遇。
由較低等級崗位受聘到較高等級崗位的人員,按新聘崗位的等級就近就高確定國家規定的工資待遇。
3.由工勤崗位受聘到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的人員,以及由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受聘到工勤崗位的人員,原則上按新聘崗位的等級重新確定國家規定的工資待遇。對首次聘用時由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受聘到工勤崗位的人員,任原職務滿5年、符合訂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條件的,可以保留原國家規定的工資待遇。
三、未聘人員及緩簽聘用合同人員的待遇
1.試行人員聘用制度中未聘人員的待遇,由各地區、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在未聘期間按適當比例逐步遞減,最低不低於未聘人員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2.經確診患有難以治癒的嚴重疾病、精神病的緩簽合同人員,在治療期內執行國家規定的病假期間生活待遇。
四、解除聘用合同人員的待遇
1.聘用單位依據國辦發[2002]3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向被解聘人員支付經濟補償時,以其上年實際領取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被解聘人員上年實際領取的月平均工資低於本人同期國家規定工資構成中固定部分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之和的,按被解聘人員同期國家規定工資構成中固定部分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之和計算。
被解聘人員上年實際領取的月平均工資高於當地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當地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當地月平均工資標准,按國家統計部門公布的聘用單位所在地同期職工平均工資確定。
2.聘用單位、受聘人員雙方經協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的,以及聘用單位、受聘人員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不含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被重新錄(聘)用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後,被解聘人員解聘前的工齡與重新錄用後的工齡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3.受聘人員因被錄用或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依法服兵役及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而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解聘前的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
五、受聘人員的退休(退職)待遇
1.受聘人員原則上按所聘崗位國家規定的條件辦理退休(退職)。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退休(退職)費以本人退休(退職)時國家規定工資構成中固定部分與活的部分兩項之和為基數,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計發;已參加當地養老保險費社會統籌的事業單位,按當地的有關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2.對由工勤崗位受聘到專業技術或管理崗位的人員,在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聘用滿10年(本意見下發前已被聘用的,可連續計算)且在所聘崗位退休(退職)的,可按所聘崗位國家規定的條件辦理退休(退職),並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
3.對首次聘用時由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受聘到工勤崗位的人員,任原職務滿5年、符合訂立聘用至退休合同且保留原國家規定工資待遇的,應按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國家規定的條件辦理退休(退職),並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
六、把握政策,嚴格程序
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改革中的工資待遇問題,政策性強,情況復雜,涉及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各級人事部門和事業單位要高度重視,嚴格把握政策和程序,積極穩妥地開展這項工作。各事業單位在研究擬定受聘人員崗位的工資待遇分配辦法時,要根據國家有關政策,逐步規范個人收入,認真清理政策外各項津補貼收入,實現職工個人收入的公開化、透明化。同時要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妥善處理各類人員之間的關系,分配改革方案需充分聽取群眾的意見,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和政府人事部門備案。其中,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收入分配辦法,應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主管部門批准。
各級人事部門要抓住在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改革的契機,積極指導事業單位進一步深化內部收入分配改革,並加強對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和管理,認真研究和妥善處理本地區、本部門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確保人員聘用制改革的平穩順利進行。
B. 公務員退休後可以受聘從事教書嗎
只要有教師資格證,並且有教師經歷,有學校願意聘請就可以從事教書育人職業,但退休了可以做另外有益的事情
C. 關於浙江事業單位女職工退休年齡,有文件說「由工勤崗位受聘到專業技術或管理崗位的女職工,其50周歲時仍
樓主貌似要查詢這項規定的文件依據,這就是浙人社發[2009]94號文件的新規定,全文版如下: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權保障廳
關於事業單位女職工退休年齡有關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各單位:
近來,市、縣和省直單位來電來函詢問事業單位女職工退休年齡問題的較多。為進一步推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現就事業單位女職工有關退休年齡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
由工勤崗位受聘到專業技術或管理崗位的女職工,其50周歲時仍聘用在上述崗位且聘用已滿5年的,用人單位應事先徵求本人意見,按本人選擇50周歲或55周歲辦理退休手續,並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
二OO九年八月十七日
D. 關於受聘在管理崗位或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如何認定身份的
如果你有18年來一直在幹部崗位的證件或證明材料,那麼他們就不能以聘干未滿10這個理由了
E. 我是教師退休受聘另所高校,新校要求原校在全國教師系統處理我的信息,原校說此舉影響我退休待遇怎麼辦
不會影響呀,因為你已經退休了,你在國家退休系統上已經正常享受你的待遇版就行了而已被權返聘,是因為你有能力另一家單位單獨屁用,跟他一點關系都沒有,只是如果你退休返聘回去之後你的收入要是超過繳稅基本點,你就按照正常的繳稅去履行你的職責就好了。
F. 退休人員受聘後的工作時間是否是每天6小時
退休人員返聘後是單位的勞務工,也就是單位的臨時用工,臨時工每天的工專作時間由單位來決定屬長短,沒有規定返聘人員工作不能超過6小時,工作時間可以是每天6小時,也可以8小時,10小時,或許更長,這個是由單位來決定的
G. 人事部國人部發[2004]63號文件內容是什麼
本報訊 事業單位在實施全員聘用制度過程中,崗位發生變動人員的工資待遇應如何處理?記者昨天從省人事廳獲悉,人事部最近下發的《關於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工資待遇等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將在江蘇省施行,對高職低聘、低職高聘、未聘、緩聘、解聘等崗位變動現象提出了具體處理意見。
按新聘崗位確定工資待遇
受聘人員崗位變動後,按新聘崗位確定其工資待遇。「高職低聘」的人員,原則上按新聘崗位的等級就近就低確定國家規定的工資待遇。其中,對首次聘用時任原職務滿5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符合訂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條件的人員,可以保留原國家規定的工資待遇。「低職高聘」的人員,則按新聘崗位的等級就近就高確定國家規定的工資待遇。
未聘緩聘按比例逐步遞減
《意見》規定,對於未聘人員的待遇,由各地區、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在未聘期間按適當比例逐步遞減,但不得低於未聘人員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對於經確診患有難以治癒的嚴重疾病、精神病的緩簽合同人員,在治療期內應執行國家規定的病假期間生活待遇。
解聘人員:可獲經濟補償
對於解聘人員,聘用單位可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 2002 35號文件)有關規定,向被解聘人員支付經濟補償。支付補償時,以其上年實際領取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實際領取的月平均工資低於本人同期國家規定工資構成中固定部分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之和的,按被解聘人員同期國家規定工資構成中固定部分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之和計算;高於當地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當地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當地月平均工資標准,按國家統計部門公布的聘用單位所在地同期職工平均工資確定。
退休人員:享受相應待遇
受聘人員原則上按所聘崗位國家規定的條件辦理退休(退職)。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退休(退職)費以本人退休(退職)時國家規定工資構成中固定部分與活的部分兩項之和為基數,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計發;已參加當地養老保險費社會統籌的事業單位,按當地的有關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H. 退休後再受聘,十年後辭退有補償嗎
退休後再受聘,一般來是沒自有補償的。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第2項規定,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
I. 退休人員打工受傷怎麼辦
如果是農民工的話,就算退休再去打工,在工作中受傷,也是可以按工專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的。屬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
((2010)行他字第10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送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J. 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後還能享受哪些合法待遇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回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答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