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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副總退休能留用嗎

發布時間:2020-12-26 09:32:00

⑴ 職工到退休年齡單位能繼續留用嗎

1、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後,那麼員工和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終回止。
2、如果員工和單答位協商一致,可以簽訂返聘協議,員工可以繼續在單位上班,但是員工不再受勞動法律的保護。不能繳納社保,只能購買商業保險。
3、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⑵ 退休的幹部還有留用的必要嗎

在需要的時候,可以留用。比如科研和業務幹部,都可以留用。

⑶ 企業退休人員留用的話,工資應該放入哪個科目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應該減除費用3500元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由於其所得2000元未超過3500元,因此無需繳納個稅。

應當注意的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就「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問題進行了明確。該文件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能依據「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一是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二是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三是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四是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如果未能同時滿足上述四個條件的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不屬於工資、薪金所得,根據國稅函〔2005〕382號文件規定,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⑷ 我從1997年進一國家機關打工至今,退休留用。1997年到2008年沒有簽勞動合同,辭退有補償嗎

退休留用,辭退,沒有經濟補償。留用不是勞動關系,是勞務關系,也就沒有繳納社保問題。經濟補償金是基於勞動關系的法律規定。

⑸ 企業員工達到退休年齡繼續留用延長退休年齡需通過全體股東同意嗎

企業員工達到退休年齡繼續留用延長退休年齡不需要通過全體股東同意。

⑹ 已退休職工留用時發生的工傷如何處理

一、復工傷保險不應該包括制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聘用人員。退休人員應該與企業簽訂勞務合同,在合同中約定有關待遇的規定,出現問題按《合同法》來處理,不適用於《勞動合同法》。
二、已退休職工留用時發生的工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按僱用關系要求單位支付人身損害賠償;

⑺ 退休人員留用後工傷事故怎樣辦理

一、工傷保險不應該包括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聘用人員。退休人員應該與企業簽訂勞務合同,在合同中約定有關待遇的規定,出現問題按《合同法》來處理,不適用於《勞動合同法》。
二、已退休職工留用時發生的工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按僱用關系要求單位支付人身損害賠償;

⑻ 勞動法有沒有對退休留用不用正式員工的規定

目前,我國退休年齡是勞動者結束其勞動法律關系的終止年齡,返聘時簽訂勞動合同無效,應簽訂勞務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
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與用人單位簽訂具有勞務合同性質的聘用協議,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工作內容、勞動報酬、醫療保險待遇等。此外,超過60周歲的再就業人員,不能稱為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後遇到的糾紛屬於民事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訴至法院。

參考資料:
根據國辦發[1999]10號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3月9日發布勞社部發〔1999〕8號文件指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⑼ 南通市祟川區企業退休人員留用期間病假企業是否可以給予一些補助呢

企業行為,企業有權自主決定

⑽ 達到退休年齡後企業留用工作8年這8年如何索要經濟補嘗

沒有經濟補償。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後或依法享專有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屬休金後,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已不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的,不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節選: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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