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湖北省企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喪葬費撫恤金發放標准
喪葬補助金為3個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會平均工資,撫恤金標准為10個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會平均工資。
根據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關於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死亡有關待遇問題的補充處理意見》鄂人社發〔2013〕46號規定: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職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1、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按上述辦法計發的死亡待遇與原辦法進行對比,按照就高的原則發放。
2、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
3、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2011年7月1日以後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准按本意見執行。
4、2011年7月1日至本意見印發期間死亡,遺屬未領取或者用人單位已墊付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補發或者與用人單位結算。
2. 事業單位退休職工死亡喪葬費是多少錢
事業單位退休員人喪葬費和撫恤金標准如下:(深圳市為例)
1、《關於調整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喪葬費補助標準的通知》:以死者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或退休費)為基數,病故發20個月;因公死亡發40個月;烈士發80個月。
2、喪葬費: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正常死亡發6倍;因公死亡和離休人員發10倍。
(2)湖北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喪葬費標准擴展閱讀:
喪葬費領取流程:
帶上戶口本,死者身份證,醫保兩證一卡(卡要全部消費掉,卡交上去,就不發回來了),火化大廳開據的三張收據到死者單位調檔。
如死者檔案不在原單位,原單位會根據你所提供的單據給你辦理一個綠色調檔證,同時,將留下三張收據中的一張收據。
可持綠色調檔證到所在地區的勞動就業局(部門)的檔案室調個人檔案。如子女辦理調檔,得先讓死者配偶寫出委託書,才能辦理,其中檔案部門的工作人員會讓你將死者的戶身份證、火化收據復印交予檔案室。
調出死者檔案後,此時,你的手中還剩下兩張收據。其中一張自己保存,拿著最後一張收據(火化收據)到死者所在的社區,讓社區主任在收據背面蓋上所在社區的圓印章。
可以拿著死者的火化證、蓋有印單的收據、個人檔案、身份證到社會保險公司專門的辦理喪葬的辦公室結算一次性的喪葬補助。
該工作人員會根據提供的個人檔案里的工資數據與電腦里的數據進行核對,核對後打出四張表,表的內容為喪葬費400元(地區略有不同)加上10個月的工資。
辦理該事的人會在四張表上蓋上個人名章,後到社保大廳結算處進行復核後,再蓋上復核的工作人員的個人名章,爾後再回到先蓋章的地方讓部門主管領導再蓋上個人名章。
辦理完後,歸還個人檔案到勞動部門,歸還檔案後,讓檔案部門在四張表上再蓋上圓印章,此時表有有三個個人名章和一個圓印章。
其中一張存放在檔案里,另處三張再送到社會保險公司進行結算。工作人員會告之你在辦理完後的一個月後,全部喪葬費打到死者的工資卡中(註:當月工資正常發放)。
3.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因病死亡,喪葬費,撫恤金按何標准計算
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病故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離退休費;喪葬費按各省的規定執行(黑龍江省為4000元)。
4. 詳細內容:吉林省事業單位退休職工喪葬費標准
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
1.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離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2.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1993年10月1日後離休、退休的,計發基數為本人離休、退休時的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
今後按國家規定增加的離休、退休費,計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
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即:批准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工資;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個月工資。
取消1986年對病故後一次性撫恤金最高數額不得超過3000元的規定。
項目性質:審批
申辦條件:病故、病故人員家庭人均月收入市內不足228元,鄉鎮不足208元補齊
申辦材料:死亡證明、戶口簿、家庭收入情況
工作流程:單位-主管部門申報-市人事局審批
收費標准:無
辦理時限:當天
許可依據:民政部 人事部 財政部文件 民發[2007]64號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人事部 財政部文件 人薪發[1994]48號 《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 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
吉林省人事廳 吉林省財政廳 吉人聯字[1999]29號 《關於調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困難補助標准》的通知
5. 2015年行政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撫恤金,安葬費標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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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恤金的發放對象
(一)因公犧牲軍人
1.因公犧牲軍人的條件。《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九條:現役軍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確認為因公犧牲:
(1)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上下班途巾,由於意外事件死亡的。
(2)被認定為因戰、困公致殘後剛舊傷復發死亡的。
(3)因患職業病死亡的。
(4)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工作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醫療事故死亡的。現役軍人在執行對敵作戰、邊海防執勤或者搶險救災以外的其他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犧牲對待。
(5)其他因公死亡的。
2.因公犧牲軍人的確認許可權。現役軍人因公犧牲,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屬於上述現役軍人死亡情形中「其他因公死亡的」情形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
經確認為因公犧牲軍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因公犧牲軍人遺屬《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
確認機關填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通知書》,寄給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戶籍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核無誤後,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
(二)病故軍人
1.病故軍人的條件。《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十條規定現役軍人除「因患職業病死亡的;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工作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醫療事故死亡的」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確認為病故。現役軍人非執行任務死亡或者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對待。
2.病故軍人的確認許可權。現役軍人病故,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確認機關確認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圍軍人病故證明書》。
6. 事業單位人員過世喪葬費和撫恤金標準是怎樣的
一、《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二、撫恤金:
1、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2、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3、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6)湖北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喪葬費標准擴展閱讀:
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撫恤金執行標准不同的原因是:執行標准文件不同。
一、事業單位的執行標准文件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機關單位(公務員)的執行標准文件規定:
《民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1〕192號),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可以看出,2011年,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下發的文件,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進行調整,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此文件中沒有提及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依然執行2007年下發的規定: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病故撫恤金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事業單位人員應當與公務員享有平等待遇。為此,2017年兩會上,雲南人大代表李光成曾建議,把事業單位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列入補助范圍,參照公務員執行,與公務員持平。
此外,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賬戶養老金具有強制儲蓄性質,屬於個人所有,個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後),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也是職工參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一部分。
(1)喪葬補助金,是職工死亡後安葬和處理後事的補助費用,目前全國沒有統一標准。從某些地方規定來看,喪葬補助金一般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月數計發,如大連,喪葬補助費為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2)遺屬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後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遺屬撫恤金各地規定不一樣,有的沒有規定撫恤金,只規定按月發給遺屬救濟費;有的規定了一次性撫恤金,還規定按月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
如大連,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的標准發給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外,供養直系親屬還可以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領取親屬救濟費。
7.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喪葬費和撫恤金標準是什麼我們該怎樣計算
社保局《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去世後撫恤金、喪葬費計發辦法的回通知》:
1、撫恤答金:以死者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或退休費)為基數,病故發20個月;因公死亡發40個月;烈士發80個月。
2、喪葬費: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正常死亡發6倍;因公死亡和離休人員發10倍。
需提交的材料:
(1)《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審批表》一式三份;
(2)戶口注銷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3)死者火化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4)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發放表復印件(驗原件)。
8. 湖北省企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喪葬費撫恤金發放標准
喪葬補助金為3個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會平均工資,撫恤金標專准為10個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屬度月社會平均工資。
根據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關於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死亡有關待遇問題的補充處理意見》鄂人社發〔2013〕46號規定: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職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1、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按上述辦法計發的死亡待遇與原辦法進行對比,按照就高的原則發放。
2、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
3、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2011年7月1日以後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准按本意見執行。
4、2011年7月1日至本意見印發期間死亡,遺屬未領取或者用人單位已墊付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補發或者與用人單位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