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誰知道勞動和社會保障廳(2005年)84號文件發布的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問題的通知
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問題的通知
勞社〔2005〕84號
各市、縣(區)勞動保障局、財政局:
集體企業職工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做出過重要貢獻,保障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是解決群眾實際困難和逐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內容。為解決部分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已經破產倒閉或名存實亡、停產多年,沒有繳費能力且未參保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中,符合國家原政策規定錄(招)用的固定職工,在本通知下發時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生活確有困難的,不分原企業隸屬關系,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當地發給基本生活費。
二、符合上述條件的退休人員,已經享受低保或其他生活補助,但水平達不到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補齊到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未能享受低保待遇或其他生活補助的,按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發給基本生活費。
三、享受補助金由本人申請,是否符合享受條件由原企業主管部門審查,無主管部門的由當地政府指定相關部門負責審查,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調檔復審。已經享受低保待遇的退休人員,由民政部門提供享受低保數額,按其差額確定補助,審查結果報同級財政部門核定。
四、上述基本生活費及補助所需的資金,市級由當地政府統籌安排,縣級由省與縣按1:1配套解決,並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
五、本通知從2006年1月起執行,各地要按通知精神,在2006年第一季度執行到位,落實情況以市為單位報告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
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財 政 廳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B. 退休後返聘人員還需要辦理社保嗎
對於退休返聘人員繳納的社保中主要考慮工傷保險和養老保險。關於工傷保險方面: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中均沒有規定返聘的離退休人員可以享受工傷待遇,不少地方規定明確排除了離退休人員可以享受工傷待遇。而養老保險方面國家《勞動合同法》規定退休返聘人員無需再繳納養老保險。
退休人員作為特殊性質的群體,已完全享受國家關於退休人員的基本保障權利,因此,對於退休返聘人員無需繳納社會保險。但是,此項政策也是因地制宜,如上海。
《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62條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參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其中就明確規定了退休返聘人員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C. 請問國家出台的混崗職工退休醫療保險方面文件有哪些
你所說的不能享受單位的退休待遇是指沒有任何養老金,還是說沒有和單位在編人內員退休後的其他財政補助容?
如果沒有任何養老金,你可以先和單位協商,如協商不成可向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如果沒有和單位在編人員退休後一樣的其他財政補助的話,那就沒辦法了,有編制的人員在財政撥款裡面就有他的名額,就有這筆款項;如果沒有編制的,就沒有這筆款項來給你發放其他待遇。
D. 退休返聘人員單位不需要繳納養老保險有文件嗎
對於退休返聘人員繳納的社保中主要考慮工傷保險和養老保險。
關於工傷保險方面: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中均沒有規定返聘的離退休人員可以享受工傷待遇,不少地方規定明確排除了離退休人員可以享受工傷待遇。而養老保險方面國家《勞動合同法》規定退休返聘人員無需再繳納養老保險。
退休人員作為特殊性質的群體,已完全享受國家關於退休人員的基本保障權利,因此,對於退休返聘人員無需繳納社會保險。但是,此項政策也是因地制宜,如上海。
《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62條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參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其中就明確規定了退休返聘人員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4)退休人員不能參保的文件擴展閱讀
依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四十七條(待遇停止)
工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第四十八條(保險責任確定)
用人單位分立、合並、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從業人員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從業人員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勞務派遣單位的從業人員在勞務派遣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工傷保險責任由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承擔,具體認定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制定。工傷保險浮動費率責任由用工單位承擔。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E. 退休人員可以參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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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退休手續參保人應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一個月(延繳的參保人在繳費滿年限的當月)到社保局辦理退休手續參保人辦理退休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1)須填寫《退休人員申請表》(一式兩份單位或居委會蓋章)
(2)本人一寸彩色照片一張
(3)身份證復印件一張
如符合下列情況的應提交相應材料:
(1)退休幹部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提供《幹部退休通知書》或《幹部退休審批表》原件及復印件
(2)特殊工種提前退休需附上被保險人本人檔案;
(3)因病提前退休的,除提供以前有關病歷外,還需按有關規定附上縣級以上醫院近期三個月內有關病種病情診斷證明書和檢查報告;患精神分裂症的必須附上縣級以上精神分裂症的專科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和檢查報告。同時,填寫《xx市傷病職工(非因工)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一式三份)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鑒定。
社會保障部門為符合退休條件的被保險人辦理審批退休及核准待遇手續後,從核准待遇的次月起支付基本養老金。
註:如參保人退休時單位已經倒閉或不存在的,可以不需要單位蓋章或只需要居委會蓋章即可。
F. 聘用退休人員,還要辦社保嗎
不需要辦社保。
退休人員可以不買社保,單位也不違反勞動法。按照相關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即不再屬於勞動法所調整的狹義勞動者的范疇,不再與單位形成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調整。
退休且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再次聘用時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因此萬一發生工傷,也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退休人員返聘屬勞務關系,不能上工傷保險,不在人保局職責管理范圍內,返聘屬於勞務關系,出現糾紛等應適用民事法則,可通過法院等途徑解決。
退休再上崗,盡管被聘用者仍是為用工單位提供勞動,但已經不具備法律上的「勞動者」身份。退休後,勞動者與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由勞動關系轉變為勞務關系。雙方簽的是聘用協議,非勞動合同,在某些領域不具備強制性。
(6)退休人員不能參保的文件擴展閱讀:
人保部發布《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徵求意見稿)》,其中提到:「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或退休手續,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根據《條例》的規定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中,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的情形的,就有「受傷害人員是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規定。
G. 退休人員可以繼續上醫療保險嗎
養老要一次性補齊5年才行,可以補的。
醫療是2005年才規定的必須要到25年才能退休後回享受政策,一共實施是沒答有25年,但是93年前的看工齡,工齡達到了也算交費年限,如果不夠的話就只能一次性補齊15年,不然的話不能享受醫療政策
H. 陝西省145號文件關於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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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145號文件補繳的是養老保險版,不權含醫療保險。
引自陝西省145號文原文「結合我省實際做好城鎮集體企業超齡人員和原「五七工」、「家屬工」超齡人員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所以,該文只是針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下發的文,與醫療保險無關。
《陝西省人社
廳財政廳關於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陝人社發〔2011〕145號)「為認真貫徹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0〕107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做好城鎮集體企業超齡人員和原「五七工」、「家屬工」超齡人員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I. 退休人員醫保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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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剛退休還未到參保地區縣社保中心辦理在職轉退休手續的,應當先持以下證件到社保中心辦理在職轉退休手續:(1)《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減少表》(表九);(2)《退休人員審批表》;(3)《基本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認定審批表》;(4)其他相關證明材料;(5)需補繳醫療保險費的,還應填寫《基本醫療保險補繳情況表》(表十)。
若已經辦理了上述手續的,請往後看。
因病住院治療,持醫療保險證歷到定點醫院醫保辦公室辦理住院手續,因病情緊急來不及辦理的,可先住院再補辦手續,定點醫療機構在參保人員住院2個工作日內到縣社保中心備案。出院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墊付,次月報銷。醫保網路運行後參保人員只需支付個人應負擔部分,需統籌基金支付的費用由醫院和醫保中心結算。醫保范圍的醫療費用,退休職工個人負擔16%。在職職工負擔18%。
參保職工退休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條件
1、繳費年限
參保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仍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但無需再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目前,國家對最低繳費年限尚無統一規定,由各統籌地區根據本地情況自行確定,一般為男職工三十年,女職工二十五年。經濟較發達統籌地區規定的繳費年限比較短,如北京,男職工為二十五年,女職工為二十年。
2、參保職工退休時未達到國家規定的繳費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的年限,補繳費用包括其實際繳費年限與國家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相差的期間內,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全部醫療保險費用。
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待遇標准
一、參加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參保人員,按政策規定退休後不需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其退休後原用人單位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或已無在職職工參保繳費時,不影響其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享受。
二、參加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退休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未達到規定年限、仍需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由個人按照個體參保人員參保繳費標准繼續繳費至規定年限;或在辦理退休手續的同時以上年度個體參保人員繳費標准一次性繳足規定年限,繳費標准為:退休時上一年度成都市職工月平均工資×80%×9.5%×應繳月數,一次性繳費後個人賬戶記賬標准按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