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退休被延誤,咨詢法律法規,望高手解答!
我來給你依據去維權:
1.單位現在裁定我父親按檔案年齡退休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125號)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以上年齡用於都是周歲,以身份證或者戶口本記載為准
2.是否可以要求單位支付從退休之月,就是08年8月起到現在的退休金
從你給出的條件看你父親實際上並未達到退休年齡,不能享受退休待遇
實際上要求發工資比發退休金要多,你為什麼更喜歡退休金呢
另外說一句,關於【認定該單位返聘你父親,他們除支付你父親工資外,還須支付退休金】的觀點是於法無據的,實際上返聘是屬於僱傭關系而不再是勞動關系,應當發僱傭報酬而不是發工資更不會既發工資又發退休金,這個情況依法是絕對不可能發生的。見最高法院勞動爭議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就本案而言你只需要要求單位按照你父親身份證或者戶口本登記的年齡處理即可,如果單位不從則提起勞動仲裁處理。合法有據的話,仲裁不會輸的
希望對你有幫助吧,祝順利!
Ⅱ 你好,我想咨詢一下,員工到法定退休年齡合同到期離職是否有經濟補償是否有相應法律條款解釋謝謝
勞動合同法規定,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可以解除合同,且無需支付補償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