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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快退休了企業辭退

發布時間:2020-12-26 02:21:51

『壹』 企業職工不足一年就退休了,可以辭退嗎

如果沒有違法違規行為,單位不能辭退,

『貳』 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即將退休的老員工嗎

根據新《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元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閱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聽你所述,你在在單位應該是連續工作30年以上,應該是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我想用人單位可能是擔心這一點,所以將其辭退。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是要有理由的,這樣做顯然不符合勞動法的規定,是違反勞動合同法辭退。
另外若是用人單位需要裁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五款規定,「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不能裁減,您最好是去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去申請勞動仲裁,看看有沒有欠繳保險費之類的,一並給申請了。

『叄』 員工離退休還有三年單位可以隨便辭退嗎

員工離退休還有三年,單位不可以隨便辭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員工快退休了企業辭退擴展閱讀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第2條規定,企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1、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3、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4、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5、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6、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符合除名、開除條件的職工,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執行。

『肆』 快到退休年齡單位要辭退員工嗎

一般不會,因為那樣如果不是職工本人嚴重違法違紀辭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等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辭退要到退休年齡的職工,經濟上是很不劃算的。
國務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伍』 用人單位以到退休年齡已到辭退員工

法理分析

首先支付經濟補償是一種賦義務行為,應由法律明確規定,否則不能強制當事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實施後發現,目前仍存在大量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後未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又已喪失作為勞動者的主體資格,由此帶來處理難題。

為此,《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作出了進一步明確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由此可看出,後法對前法實施中出現的問題進行了一個有效的補充。

但是,兩部法律均未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因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說,法律並未賦予用人單位在此種情況下支付經濟補償的義務。故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

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陸』 辭退開除工人對臨近退休人員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除了這種情況之外,用人單位解除臨近退休人員和解除一般勞動者是沒有區別的。

2、辭退員工勞動法相關規定: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要按應支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2)經濟補償金是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解除勞動關系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給勞動者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6)員工快退休了企業辭退擴展閱讀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違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的情況,依據改革過程中國家和地方有關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安置富餘人員的政策規定解除與職工勞動關系的一種措施。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柒』 勞動法規定距離退休多少年企業不準辭退員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7)員工快退休了企業辭退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資料來源:北大法律信息網:勞動合同法

『捌』 企業可以辭退即將退休的老員工嗎

現實困惑

劉某是一家陶瓷廠的老員工了。50年前,陶瓷廠剛創辦的時候,年僅17歲的劉某就成為該廠第一代員工。50年過去了,陶瓷廠也由一開始的小作坊發展為幾千人的大企業。順應改革潮流,陶瓷廠也壓縮編制,裁減職工。劉某作為元老級職工,也會被裁減嗎?

律師答疑

陶瓷廠不能辭退劉某。這是對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性條款。老年人在市場經濟中面臨著與年輕人一樣的競爭壓力,但就其自身條件而言,老年人有著太過明顯的劣勢。為了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制定相應的保護條款。本案中,劉某作為老職工,如果被辭退,再就業的可能性不大,其社會保險以及基本生活來源無法保障,劉某的生活就會陷入困境。對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職工,用人單位不能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劉某在陶瓷廠工作50年了,距法定退休年齡還有3年,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所以劉某不能被辭退。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理薈萃

無過失性辭退和經濟性裁員屬於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但是在這兩種情形下,法律也規定了例外情況。

『玖』 關於公司辭退員工還有兩年退休的賠償金怎麼算

兩年退休的賠償金應該支付兩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金。附加金額還要參考具體條例。

1、工作滿一年給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按一年計。不滿半年給半個月工資,標准為前12個月平均工資。包括獎金、獎金及補貼,如果是違法解除合同,則要按上述標准雙倍賠償。

2、如果公司沒提前30天通知你,還要給一個月工資做為代通知金,標准為上個月應得工資。

3、企業辭退員工,工作時間從入職的第1天開始計算。

辭退員工也就是解除勞動合同,以下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進行分析(不包括該法第三十九條列舉的六種情形):

(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該法第四十七條)。最多為12個月工資。月工資為:本人最近一年工資的平均數。

(2)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則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如解除「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就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9)員工快退休了企業辭退擴展閱讀:

提前退休取得的補償金計算個稅的方法:

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費用扣除標准]×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

特殊工種只要單位有特殊工種社保報備,本人在特殊崗位工作年限符合社保要求,並有詳細檔案記錄,允許提前退休。符合上述條件退休而沒有退休,在社保哪兒是沒有任何補償的,社保只按你辦理退休的時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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