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營級軍齡二十年轉業安置和退休費多少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
第五章 待 遇
第三十四條 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其工資待遇按照不低於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標准確定,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退休時的職務等級低於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的,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退休待遇。
本條規定不適用於到地方後受降級以上處分的軍隊轉業幹部。
第三十六條 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其工資和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所在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享受相應的待遇。在軍隊從事護理、教學工作,轉業後仍從事該職業的,其在軍隊的護齡、教齡應當連續計算,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同類人員的待遇。
第三十八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發給退役金。團級職務和軍齡滿20年的營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級別)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為計發基數80%的數額與基礎、軍齡工資的全額之和計發。軍齡滿20年以上的,從第21年起,軍齡每增加一年,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1%。
第三十九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下列條件和標准增發退役金;
(一)榮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軍區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准增發。
(二)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准增發。
本辦法第三十八條和本條各項規定的標准合並計算後,月退役金數額不得超過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基礎、軍齡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之和。
第四十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根據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退休生活費調整的情況相應調整增加。
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低於安置地當年黨和國家機關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月退休生活費數額的,安置地政府可以發給差額補貼。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被黨和國家機關選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停發退役金。其工資等各項待遇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去世辦法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遺屬生活確有困難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國家和當地的有關規定發給生活困難補助金。
第四十二條 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政治待遇;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安置地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的有關政治待遇。
第四十三條 軍隊轉業幹部在服現役期間被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比照全國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被大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立一等功,以及被評為全國模範軍隊轉業幹部的,比照省部級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
2. 機關工人退休,安置費多少錢
你好;你應該說的具體一些,機關也好企業也罷工人退休應該到月領取退休金,不存在安置問題,也不應該產生安置費。至於你說的是哪種情況應該敘述再詳細一些。好吧。
3. 金融系統職工退休人員能領到安置費嗎
不知道金融系統的職工退休人員是否能夠領到安置費,這個你要看你們當地的政府和社保出的新規定了。
4. 企業工傷人員退休後,需要安置假肢,所需費用由哪支付
企業工傷人員退休後,需要安置假肢的,只要此假肢是在《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中的、而安置假肢是由二級以上醫院建議的,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單位並沒有繳納工傷保險金的,那麼就有用人單位予以支付。
5. 基於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國家機關的財政性資金及履行職務不可缺少的財物,法院不能執行。
在財政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民政部門沒有支付給個人之前,是不可以執行的。但支專付給個人的屬,是可以執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關於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復》
法研[2002]13號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1]28號《關於勞動保障部門應依法協助人民法院扣劃被執行人工資收入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為公平保護債權人和離退休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發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上述單位或者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人民法院在執行時應當為離退休人員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生活費用標准可參照當地的有關標准確定。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6. 企業職工退休後能領到安置費嗎
企業職工退休後只有養老金,因為現在不屬於企業退休了,安置費是企業行為,社保部門從來就沒有安置費一說。
7. 企業破產把知職業人員可以分留嗎
企業破產可以把職業人員分流!為了推進國有企業破產工作,妥善分流安置職工,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現將《北京市國有破產企業職工分流安置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國有破產企業職工的分流安置工作,使企業破產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北京市國有企業破產工作暫行規定〉和〈北京市企業兼並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申請破產的國有企業。
第三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破產企業職工分流安置政策,按規定核定預提實行社會化管理人員各項保險福利費用,核定並清償破產企業欠繳各項社會保險費和借(墊)支的各項社會保險基金。
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做好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和失業人員、工傷人員的接收、管理工作。
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按規定辦理退休人員、失業人員、工傷人員養老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等有關費用的支付手續。
第四條 企業在向法院申請破產前,應依據國家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法規以及本市有關政策規定製定切實可行的職工分流安置方案。方案應包括:
(一)職工、離退休人員基本情況;
(二)職工、離退休人員分流安置措施和去向;
(三)工傷職工基本情況及分流安置措施和去向;
(四)安置職工、離退休人員所需經費,籌措辦法以及各項費用預提數額;
(五)企業及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和拖欠情況;
(六)企業拖欠職工工資、退休費、醫葯費等情況及解決的辦法;
(七)其他事項。
第五條 破產企業擬定破產預案時,應及時與市或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社保中心)辦理破產前欠繳和借支社會保險基金的確認手續,對退休人員、工傷人員移交社會化管理需要預提的各項費用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測算,待法院正式宣布破產後經市、區(縣)社保中心確認列入破產清償范圍,進行清算。
第六條 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清算組應向職工告知分流安置政策、社會保險關系接續政策以及相關政策,確實保障職工分流安置工作順利實施。
第二章 職工分流安置
第七條 破產企業分流安置職工的范圍是:與企業有勞動關系和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的全部職工,既包括企業破產前在崗職工,也包括企業已退出工作崗位休養等所有不在崗人員。
第八條 企業破產採取鼓勵職工自行調出、自謀職業、其它企業安置等多渠道分流安置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職工自願選擇,有償安置,切實保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職工再就業。
第九條 為加快破產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對三個月內分流安置的職工給予鼓勵,所需費用從破產企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所得中支付。
(一)職工自行調出給予一次性獎勵。自法院宣告破產之日起30日內調出的每人獎勵2000元;60日內調出的每人獎勵1500元;90日內調出的每人獎勵1000元。
(二)若有單位接收安置破產企業在職職工,經雙向選擇,以每安置1人不高於本市上年企業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標准劃撥給安置單位一次性安置費。
(三)職工自謀職業的發給自謀職業安置費。破產企業職工安置費的提取標准依據該破產企業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所得而確定,但人均最高不得超過本市上年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在發給職工個人自謀職業安置費時,可考慮按職工工齡長短確定發放標准。同時清算組要與職工簽訂自謀職業協議書(樣式附後)。
第十條 職工領取自謀職業安置費後,應將檔案存放到市、區(縣)勞動保障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參加社會保險的可接續各項社會保險關系,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時間與存檔前繳費時間合並計算。存檔並繳費滿1年以上失業的,可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但不再享受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自謀職業社會保險費補助。
第十一條 破產企業的在職職工,在法院宣告破產當月,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經本人申請,可以辦理退休手續。其基本養老金按本人距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退休年齡的年限(計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數),每提前退休一年減發除個人帳戶以外2%的基本養老金。即:提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全額基本養老金 - 個人帳戶養老金)×(1 - 提前退休年限×2%)+個人帳戶養老金。當基本養老金低於本市基本養老金最低標准時,按本市基本養老金最低標准計發。按此辦法辦理提前退休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其基本養老金不再重新計算,但隨同本市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制度一並調整。
第十二條 破產企業職工未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分流安置的,終止勞動合同,並由破產企業比照原北京市勞動局《關於轉發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勞關發[1995]45號)中第八條規定的標准給予職工補償。
破產企業與職工終止勞動合同,應按照本市失業保險有關規定將職工檔案移交其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障部門,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 對於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辦理自謀職業或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職工,除享受自謀職業安置費或補償外,再加發不少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醫療補助費的計算標准按原北京市勞動局《關於轉發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勞關發[1995]45號)中第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勞動關系的處理
第十四條 自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破產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和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的協議終止執行。企業與職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終止。
第十五條 破產企業職工在清算期間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安置到其它單位的,在與新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其勞動合同期限不得短於原企業勞動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未履行完的期限短於3 年的,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得短於3年。職工在原單位工作時間與安置單位工作時間連續計算。
未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破產企業,其職工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由其它單位安置的,勞動合同期限應由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短於3年。
第十六條 連續工齡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職工和初次分配在破產企業的國家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連續工齡10年以上的西藏內調職工、全國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初次分配在破產企業的復員、轉業、退伍軍人以及傷殘等級為5至10級的工傷職工被有償安置後本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安置單位應當與被安置職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第四章 工傷職工的安置和管理
第十七條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破產企業中傷殘等級為1至4級的工傷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實行社會化管理,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按照養老保險規定核定的養老金低於本人傷殘撫恤金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此後,隨養老保險待遇調整機制調整。
第十八條破產企業中傷殘等級為5至10級的工傷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三)項或者第十二條規定安置的,除享受破產企業職工相應待遇外,還可以向企業申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領取後由清算組在《工傷證》上註明支付金額,加蓋公章,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工傷職工也可以不領取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清算組按照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准預提費用,交至企業所在區(縣)社保中心,納入工傷保險基金。該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實行社會化管理,由其戶口所在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辦理具體手續。
第十九條破產企業工傷職工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安置的,由清算組按規定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劃撥到安置單位,由安置單位繼續承擔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
第二十條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款實行社會化管理的工傷人員,破產企業清算組除按本辦法預提相關費用外,還應按有關規定預提企業負擔的工傷職工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就醫交通費等工傷保險費用,交至企業所在區(縣)社保中心,納入工傷保險基金。
第二十一條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破產企業中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由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發放,在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條 企業破產時,已認定工傷但因工傷醫療期未滿未做傷殘等級鑒定的,應進行傷殘等級鑒定。
第二十三條 破產企業中未認定工傷但企業已按照享受因工傷待遇和比照因工傷待遇處理的,破產企業清算組應參照工傷保險規定的待遇標准,一次性結算有關待遇。所需費用從土地使用轉讓所得中支付。
第二十四條 破產企業清算組應該將該企業每一名工傷職工的安置情況、費用預提情況、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領取情況等報市、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破產企業,其工傷職工移交社會化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離退休人員費用預提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 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的,其喪葬費、供養直系親屬的醫葯費、撫恤費和冬季取曖費按《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北京市調整經濟結構若干配套政策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京政辦發[1995]67號)文件規定預提,預提的各項費用從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支付,不足部分暫由企業主管部門墊付,企業主管部門墊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財政部門墊付,並劃撥到市社保中心。社保中心收到移交社會化管理所需預提的各項費用後,原則上應在次月起對退休人員進行社會化管理。
預提的資金按照規定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其中供養直系親屬的醫葯費須單獨計帳,專項支付。
第二十七條 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的,其醫葯費預提按照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經濟委員會聯合印發的《關於破產企業實行社會化管理的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醫發[2002]46號)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離休人員按有關規定預提各項費用和醫葯費,交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管理,由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發放和支付。預提費用從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補足。
已故離休人員配偶的困難補助費,按現行標准預提10年,交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由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發放。
第二十九條 破產企業退休人員符合移交社會化管理條件的,由企業破產清算組將退休人員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移交破產企業所在區(縣)勞動保障部門,由其分別轉移到退休人員戶口所在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再轉移到退休人員戶口所在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由退休人員戶口所在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按規定支付該退休人員養老金和有關費用,承辦該退休人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醫葯費報銷手續。
第三十條 退休人員供養的直系親屬,可在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內選擇一家醫療機構為其就醫的指定醫療機構,普通葯費、手術費和輸血費報銷50%。
第三十一條 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員按照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劃入個人帳戶的帳戶金和報銷的醫葯費用由破產企業所在地的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發放、報銷。
第六章 拖欠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的清償
第三十二條 企業破產前拖欠的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工資、醫葯費和離退休金,按照《破產法》等有關規定,從破產企業變現的財產中進行清償。其清償標准如下:
(一)對企業破產前所欠職工工資,按破產前職工從事生產工作期間的應發工資進行清償;
(二)對企業破產前所欠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本市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參加大病醫療費用社會統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規定進行清償。
第三十三條 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企業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破產清算組對破產企業未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和借支的社會保險基金進行清算,並經市、區(縣)社保中心審核認定後,從破產企業變現的財產中進行清償,清償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按規定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二)借支的職工生活費和離退休基本養老金;
(三)按規定從社會保險基金中借支的其它費用。
第三十四條 市社保中心負責全市破產企業欠繳、借支社會保險基金與社會保險費用預提具體金額的審核認定和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的核准工作;區(縣)社保中心負責本轄區內未列入《國家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的破產企業社會保險基金清償與預提的初審確認及接轉退休人員社會保險關系工作。
第三十五條 市、區(縣)社保中心在收到破產企業退休人員預提(或墊付)的各項費用後,應為資金支付單位出具收款證明,並按社會保險基金流程歸集到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三十六條 企業自法院宣告破產之日起30日內,持法院裁定書及有關證明材料到參統地的區(縣)社保中心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和終止社會保險繳費手續。企業留守人員在破產清算期間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在分流安置之後可予以補繳。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留守人員的工資和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列入破產清算費用。
第三十八條 當法院作出終審裁定後,破產企業清算組須將破產清算報告和終審裁定書報市、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破產企業的職工人數,按法院宣告破產之日實有職工人數確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過去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附件:
破產企業職工自謀職業協議書(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
甲方:
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北京市國有企業破產工作暫行規定〉和〈北京市企業兼並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京政發[2000] 106號)和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經濟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聯合制發的《北京市國有破產企業職工分流安置暫行辦法》(京勞社就發[2002]53號)文件中有關破產企業職工自謀職業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一、乙方向甲方應提交自謀職業申請書,終止與甲方勞動關系。
二、甲方同意乙方申請後,簽訂本協議,從本協議書簽字之日起,甲、乙雙方勞動關系即行終止。甲方在××日內將自謀職業安置費 萬 千 百 拾 元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三、甲方負責將"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工作關系的證明書"及本人自謀職業協議書存入乙方人事檔案。並將乙方的人事檔案轉往乙方認可的北京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區(縣)職業介紹服務中心或本人戶口所在地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
四、乙方應主動配合甲方辦理有關手續。
五、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六、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七、本協議正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乙方人事檔案中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
負責人 (簽字)
(或者授權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參考資料: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1315
8. 企業職工退休後有安置費嗎
企業職工退休應該會有安置費,但現在是社保中心批准退休,社保中心是沒有安置費的。
9. 志願兵退休後是不是和幹部的待遇一樣的,退休後還有什麼補助嗎
國家並未出台新的退休規定,還是按照現行規定辦理,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確定的原則和1996年2月6日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給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和退休志願兵增加離退休費的通知》規定,經研究,決定給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和退休志願兵增加離退休費。
(一)增加離退休費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和退休志願兵,在國家未作出新的規定之前,暫按以下辦法定期增加離退休費。
1、離休幹部
每年1月增加離休費。1993年12月31日前離休的,從1994年起執行;1994年1月1日以後離休的,從離休的下個年度起執行。具體為:比照同職級在職幹部職務工資檔次最高檔差定期增加離休費的標准:軍職以上(含享受同等離休費待遇的幹部,下同)26元,師職24元,團職22元,營職以下18元。
比照同職級在職幹部軍銜工資年增資標准增加離休費的標准:1988年9月以後授予軍銜和1993年10月以後評定文職級別的,少將和文職級別二級以上的15元,大校和文職級別三級以下的10元;其他離休幹部,軍職以上15元,師職以下10元。
2、退休幹部
以上述同職級離休幹部增加離休費的標准為基數,按本人退休費計發比例增加退休費。執行時間與同期離休的幹部定期增加離休費的時間相同。
3、退休志願兵
每年1月增加退休費。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從1994年起執行;1994年1月1日以後退休的,從退休的下個年度起執行。其標准均以下列數額為基數,按本人退休費比例計發。
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前退休的七、八級和之後退休的軍銜四級的志願兵為32元;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前退休的五、六級和之後退休的軍銜三級的志願兵為28元;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前退休的三、四級和之後退休的軍銜二級的志願兵為24元;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前退休的一、二級和之後退休的軍銜一級的志願兵為18元。
(二)"第二步"增加離休費
1993年9月30日前離休的幹部,從1993年10月起,每人每月分別按下列標准增加離休費:
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師職50元,團職以下40元。
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師職40元,團職以下30元。
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師職30元,團職以下20元。
(9)企業退休人員安置費執行標准擴展閱讀:
志願兵在復原時就已經了結了待遇問題,該拿的錢已經拿了,工作也安排了,企業退休就按普通職工辦理,但是,還有一點補貼,各地標准不一樣,如浙江省: 為了進一步加大對我省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的解困力度,決定給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發放生活補貼和門診醫療補貼。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1981年以來納入國家安置計劃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幹部,1981年底前移交政府安置、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中辦發[1991]11號文件規定改為軍隊離休幹部待遇的離休幹部。
(2)1958年以來移交政府安置、執行軍隊幹部退休生活費標準的退休幹部。
(3)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志願兵。
增加離退休費的標准
(一)生活補貼:按轉業時所任部隊職務發放補貼。其中,原正師職職務(含相對應的專業技術等級和文職幹部職務等級,下同)每月補貼500元;原副師職職務每月補貼450元;原正團職職務每月補貼400元;原副團職職務每月補貼360元;原營職職務每月補貼320元;原連、排職職務每月補貼300元。
(二)門診醫療補貼: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每人每月發放30元門診醫療補貼。
中國的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為:男職工60歲;從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幹部55歲,女職工50歲。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個人繳費滿15年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市(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
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基金支付,月發放標准根據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賬戶基金用完後,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