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參公人員退休後判緩行,退休待遇按公務員執行嗎
被判決有罪但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生效後原退休待遇不變;對於被勞動教養等緩刑的,停發基本退休金,處罰期間的生活費按照《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1999〕177號)辦理;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起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對於大家來說,公務員是一個非常好的工作。那麼公務員退休後犯錯,判緩刑的話工資待遇會有什麼變化呢?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公務員退休後判刑工資待遇:
1、被判決有罪,但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生效後,原退休待遇不變。
但是,犯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以及泄密,貪污、賄賂等嚴重違紀行為,構成刑事犯罪但免予刑事處罰的,根據其所犯錯誤,比照應受到的行政處分的種類,按以下辦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1)當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當給予降級以上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後的基本退休金為基數,按下列不同比例監發基本退休金:
應當給予降級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5%;
應當給予撤職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0%,並按撤職處分相應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應當給予開除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5%,並按降低三職以上職務,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2、對於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羈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停發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處罰期間的生活費按照《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1999〕177號)辦理。
3、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後觸犯刑律,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起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一)對在職期間違法,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其基本退休費的計發基數按以下辦法確定:職務工資(機關工人為崗位工資、事業技術工人為技術等級工資,下同)以退休時的職務工資為基礎,降低3個檔次,再降低3職職務(技術等級) 然後就近就低靠到新定的職務工資標准重新確定。級別工資(機關工人的技術等級工資)、職崗津貼、省直規范補貼等按降低後的職務重新確定。對退休時職務不足以降低3職職務的,降至最低職務(技術等級)。
(二)對退休後違法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先按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費,然後再減發其降低後基本退休費的15%,同時降低其3職職務(技術等級)後享受相應的生活待遇。
(三)退休人員在職期間或退休後觸犯刑律,並被判處有期徒刑的,自判處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費和其它退休待遇。刑滿釋放後其基本生活保障可按當地政府規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標准發給。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按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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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參公事業單位改革成公益一類事業單位,那人員怎麼辦
人員在編不動,單位機制改革的調動,人員都是原班人員,再進來就得考試錄取了。版
參公事業的本質是事業單位,權人員也是事業編制,只不過人員服從公務員法管理,晉升方面和公務員無異;參公變成公益一類,實際上單位性質沒變,仍然是事業單位,需要關注的重點是人員的管理方式,是繼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還是以事業單位方式管理。
(2)事業單位參公人員退休後待遇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改革中,目前在編的參公人員身份的性質不會發生改變,但將來該單位參公人員退休或調出後,單位不再設參公編制崗位,人員新補入的,編辦只能批復給事業編制崗位的性質,也就是說,只能補入事業編制人員了。
參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身份還是事業編制,只是待遇、考核、錄用、晉升等方面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但不是行政編制。事業單位改革後,如果劃入公益一類事業,原則上按照事業單位待遇執行。
C. 事業單位參公人員退休後被判刑還有退休養老金嗎
這樣的參工人員被判刑,就會取消養老金的。
D. 參公事業單位人員享受公務員退休政策嗎
參公事業單位人員來享受公務自員退休政策。
關於參公管理的法律依據是《公務員法》第一百零六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本法進行管理。對於參公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來說,二者編制管理不同,但是實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即公務員制度。
E. 事業單位參公的退休是否與公務員退休的工資一樣
參公事業單位實行公務員制度,在招錄、晉升、薪酬、退休、養老等諸內多人事管容理方面都和公務員實施同等管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審批辦法》
第6條 實行參照管理的單位,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對人員進行登記、確定職務與級別、套改工資,並參照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規的規定,對單位內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進行管理。參照管理的單位不實行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職務、工資、獎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公務員法》第一百零六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本法進行管理。
F. 我是正高職稱退休,現原單位參公事業單位,我的退休待遇為正科級是否合理
明顯不合理。單位在處理上太死板了。雖說參公人員按行政職務套改,但對於回雙職務人員兩個序列職務差別答過大的情況,單位有權做些技術處理的,起碼不應該比正處低才合適。
因為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是退休前人員的合理流動,是因工作需要,不完全是個人原因,不應當完全由個人承擔後果。
你應該向所在單位反映,爭取提高待遇。
G. 改革後的純事業單位保留參公待遇的人員在退一個減少個的情況下,如何進行新公務員職級並行
一轉眼,2019年3月底的改革截止時間就要到了,各地的機構改革方案基本公布,大多是整合、新建優化。其中有人比較關心參公事業單位怎麼改革?參公事業單位人員身份比較模糊,是事業單位人員,但參照公務員管理,享受公務員待遇。在本次改革中人員會怎麼安排?
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即參公),顧名思義,即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管理。其在職在編人員使用的是事業編制,但和公務員一樣都是按照《公務員法》管理,而非《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參公人員都需要進行公務員登記,享受與公務員相同的職務職級晉升待遇。
參公事業是指完全或者主要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比如規劃局、社保局、獸醫局等,在以往被公務員管理機構確定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其中符合條件的幹部身份工作人員被登記為參公人員,和公務員一樣實行職級待遇。
參公事業單位未能登記為參公人員的,除了工勤人員以外,還有超編人員、超職數配備的領導幹部,以及事業單位登記為參公後,未經過考試,直接調入的一般幹部。由於其身份不合適,或者沒有編制可用,或者未經過「凡進必考」這道程序,不能登記為參公人員。
本輪機構改革,參公單位有兩種改革去向:
保持現狀
這類單位主要是執法類機構,按照改革要求,沒有轉行政的執法類參公事業單位,在中央出台具體的改革政策前,仍將保持參公現狀,即不過渡為行政機關,也不會被剝離職能改為公益類機構。其在職在編人員,原來是什麼樣的身份和待遇,也都將相應予以保留和保持。
取消參公改公益
目前各省市統一步調,行政類事業單位都被納入了清理范疇,將其行政職能剝離收歸機關,或整合到職能相近的機關。事業單位失去行政職能,沒有了參公依據,參公單位取消就成了必然。由於本次機構改革實行機構和編制限額管理,沒有多餘的行政編制用來置換,因此行政類事業單位的職能劃轉,大部分情況下只是職能劃轉,其在職在編人員除極少部分「編隨事走、人隨編走」隨職能劃轉被調整到機關過渡為公務員外,其餘人員都將維持現狀,被分流到改制後的公益類事業單位安置,保留參公待遇直至退休,不可能全部置換為公務員。
以上改革政策,只是針對具有參公身份的事業編人員。事實上,在參公單位,除了參公人員外,還有一部分混編混崗的非參公人員在抗大旗乾重活,單位怎麼改革,與他們關系不大,既解決不了身份,也領不了車補。這部分人,不用有太多想法,老老實實搬磚就是了。
參公單位是依據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單位且被上級批準的具有獨立行政主體資格的事業單位。這是法定意義上對參公單位的法定解釋,最新公務員法最後一條的參照執行就是對法定參公單位的最高法定意義的認定。
現實生活中的參公是五花八門的,有各種形成的因素,有的是人事管理部門法律素養低,有的是地方市縣鑽法律法規漏洞等等原因,屬於歷史遺留問題解決起來比較棘手比較復雜,我個人估計會在2020年前解決參公遺留問題。
最新機構改革原則政事分開,要消除灰色中間的「事業局」,不允許保留參公單位,不屬於法律法規授權的參公單位一律撤銷、合並、劃轉,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且在機構改革前己申報上級批準的暫時保留等待中央新的政策出台過渡成行政執法單位,具有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在機構改革前沒完成申報被上級批準的事業單位在機構改革期間保留執法職能事業單位等待中央最新政策出台,我估計在編事業人員通過公開考試過渡成為行政執法人員。
參公單位這塊太復雜不僅僅是事業編問題,還涉及地方市縣自核自定參公人員問題。你說參公單位事業編制估計是具有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不具有法律法規授權的執法職能的參公事業單位都要撤銷、合並、劃轉為公益事業單位,那麼事業人員和其它公益事業單位人員一齊整合、劃轉。具有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的事業人員分二種:
一種就是具有執法職能事業單位己通過省以上批準的參公單位裡面違規調入的事業人員,
另一種就是具有執法職能事業單位在機構改革前未申報批準的事業單位的在編事業人員。
其實從最新2019的各省公務員招考公告可以看出一些端倪。基本上參公事業單位不再招錄了,這就意味著以後不會增加新的參公人員,參公單位也逐步改革,取消(整合為事業單位)或者變為行政機構。(極少部分)
如果想要轉變身份會有一些阻力。因為嚴格控制編制,參公本質上屬於事業編,如果轉為行政編制無疑是增加了一個行政編制。除非能夠考慮到實際情況,適當放寬數量要求,把原本參公的人員都劃轉到行政,但這個是小概率事件。把行政編和事業編分清楚是機構改革的趨勢,畢竟兩個身份人員從事的工作重點不同,一個是管理,一個是公益服務,可在基層就分不了那麼清楚了,相信在基層工作的事業身份朋友深有體會。
隨改革到事業單位工作的參公人員,保留身份,依然按照將於6月1日頒布實施的新《公務員法》,享受職級並行、提前退休、獎勵等政策,和其他公務員、參公人員一致。事業單位的參公人員,實行隨退隨銷的辦法,老人老政策,新人則完全按事業人員對待,一方面是為了確保改革穩定過渡,另一方面也是為了保證改革取得的成效。
所以,隨著改革進入深水區,參公事業單位將慢慢退出歷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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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事業單位參公退休工資怎麼辦
如果你已是參照公務員編制,那麼退休後不論職稱,如果只是科員,那就按版科員標準定退休費權。
如果你不是參照公務員編制,還是事業編制,那就按事業單位的中級職稱標準定退休費。
現在公務員退休不講職稱,講的是職級,如果到時你的級別確實只是科員,就按科員的標准套。不知道你是哪的,在上海,公務員科員級別的退休金還是比中級職稱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高。從趨勢來看,以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都要交養老保險。但是無論交不交養老保險,公務員的養老待遇只會升不會降,所以你也不用擔心。
I. 公務員和事業編制在退休後待遇有什麼不同
公務員退休後的待遇按照職務級別,事業編制退休後的待遇按照職稱高低發放,公務員的退休工資比事業單位和企業要好些。
一、公務員退休工資的計算方法
(9)事業單位參公人員退休後待遇擴展閱讀:
公務員與事業單位的人員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四大方面:
一是工作性質方面,公務員從事的主要是國家行政事務性工作;事業單位人員從事的主要是社會公益性工作,或者說是非營利性的工作。
二是工資收入方面,公務員的工資收入是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的規定發放,並根據國家財政狀況進行調資;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收入一般不受國家約定,由各事業單位根據市場情況而定。一般來說,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收入比公務員高得多。
三是保險福利方面,公務員享受的保險福利是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事業單位人員享受的保險福利是按照國家有關的社會保障規定執行,一般要逐步實行社會化。一般來說,公務員享受的福利待遇比事業單位的人員要好一些。
四是用人方面,公務員的錄用、提升、退休、辭退、辭職等是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而事業單位人員的錄用、提升、退休、辭退等是按照國家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但事業單位對人員的管理許可權要大一些。
J. 參公的退休後是享受公務員還是事業待遇
養老保險制度已經改革,基本養老金機關事業單位計算辦法相同。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和人社部、財政部的規定,當前,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如下: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1%。
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2、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3、對於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中人」,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
以廣東省為例:
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渡系數(1.2%)。